当前课程知识点:行政诉讼法 >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  2.7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与被告资格的转移 >  2.7 视频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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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视频单元在线视频

下一节:2.8 视频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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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视频单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欢迎大家收看行政诉讼法的课程内容

在上一节里我们总结了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今天我们从实务层面谈一谈被告资格的确定

也就是在实践中如何具有的两个实体特征

与行政诉讼被告具有的两个实体特征相对应

确定被告也有两条基本规则

谁有权谁被告和谁有权

谁有权谁被告和谁有责谁被告

有权是指拥有固有的行政管理权

或者拥有法律 法规 规章授予的行政管理权

有责指的是对行政行为承担实体的

行政法律责任

下面就从这两项规则出发结合法律规定

对实践中几种常见情形加以说明

情况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谁作出行政行为 谁当被告

无论它是一级地方政府

还是政府的工作部门 下属单位

或是政府的派出机关

都有法定的行政管理权

当它自己作出行政行为被起诉时

自己承担实体法律责任

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情况二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

该组织是被告 无论被授权的

是一个社会组织还是一个行政机构

根据行政授权的原理

只要授权有法律 法规 规章的依据

就可以承担行为的法律责任

可以充当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果该组织实施的行为不在授权范围内

那么其行为就应当归类为民事或刑事行为

就不存在行政诉讼的可能

例如某黑社会向商户收取保护费的行为

因为没有合法授权

应当按照刑事犯罪处理

情况三行政委托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受委托组织不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

其仅为行为主体 不是责任主体

因为受托者本身并没有权力

其权力是委托人借给他的

因此受托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人的行为

只有委托人有被告资格

例如某县环保局委托该县城管局

向企业征收排污费

虽然表面上看征收行为是城管局作出的

但城管局并没有征收排污费的法定职权

也无法律 法规 规章的授权

只是基于委托关系代为行使环保局的权力

本例中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是县环保局

情况四行政机关下设的四大机构

如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组建机构 临时机构

他们作出行政行为时

关键要看有无授权

接下来分情况介绍

第一项无法定授权的

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项有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

该机构本身是被告

如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税务所作出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越权的 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被告有所不同

四大机构在实施行政管理时

超越了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幅度的

称为幅度越权

幅度越权的 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该机构为被告

如派出所作出了一千元的罚款

它有罚款的行政职权

但超越了罚款的幅度

如果行政机构在实施行政职权时

行使了本身所没有的职权

称为种类越权

例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就是种类越权

拘留应当由其所属的公安局承担法律责任

即由公安局当被告

简单来说行政机构发生种类越权的

由设置它的行政机关当被告

第四项无权授权

就是以授权的名义加以委托

无权授权视为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据的情况下

授权其下设的四大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

应当视为委托 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分析的都是被告为单一行政机关

即单独被告的情况

但现实中常有多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

一起做出行政行为的情况

那就属于共同行政行为

确定共同行政行为的被告

在确定上要比单一行政行为复杂些

按照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共同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时应当以实施这些行为的

多个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除了上述谁有权谁被告和谁有责

谁被告两个规则外

增加第三条规则 谁署名谁被告

共同行政行为被告的确定需要同时兼顾

权 名 责三个要素

当行政行为是共同行政行为时

参与者只有同时符合这三条规则

才能被确定为被告

由于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

我们将它放到下一节里继续讲授

接下来

我们将学习本节内容中的第二个知识点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

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时

有资格做被告的行政主体不存在了

丧失主体资格或者其行政职权

发生变化不再行使了

由谁来继承诉讼呢

这就有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转移的问题

实践中

发生被告资格转移的情形可能有以下两种

一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提起诉讼之前

行政主体被撤销或者发生职权变更的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

被告被撤销或发生职权变更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原则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当被告

请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

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则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当被告

例如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也被撤销了

没有其他机关继续行使该项职权

依照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应当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因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属于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

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

其被撤销后的遗留问题应当由上级机关

也就是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

如果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更的行政机关

是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呢

被告又该是谁

我国政府机构设置一般分为条

就是垂直管理

和块地方政府管理两类

行政管理实践中 垂直领导也有两类

一是中央垂直领导

例如海关 金融 外汇管理

二是省以下垂直领导 例如食品药品监督

为了更符合我国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增加了垂直管理的情形

规定垂直领导的机关以其上一级机关为被告

接下来被告资格转移之后再如何处理

一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提起诉讼之前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职权变更的

这时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列明转移后的被告

二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

被告被撤销或者发生职权变更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被告

并通知新的被告参加诉讼

好的 关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一部分的内容就讲授到这里

谢谢大家的观看

行政诉讼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1.1 什么是行政诉讼

--1.1 视频单元

-1.2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2 视频单元

-1.3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原因及亮点

--1.3 视频单元

-1.4 什么是行政诉讼独有的基本原则

--1.4 视频单元

-1.5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共通原则

--1.5 视频单元

-第一章测试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讨论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2.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2.1 视频单元

-2.2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1)

--2.2 视频单元

-2.3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2)

--2.3 视频单元

-2.4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3)

--2.4 视频单元

-2.5 行政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突破

--2.5 视频单元

-2.6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6 视频单元

-2.7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与被告资格的转移

--2.7 视频单元

-2.8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2):共同行政行为的被告

--2.8 视频单元

-2.9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3):经过行政复议的被告资格

--2.9 视频单元

-2.10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10 视频单元

-2.1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2.11 视频单元

-2.12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2.12 视频单元

-2.13 什么是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2.13 视频单元

-第二章测试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章讨论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概括性标准是什么

--3.1 视频单元

-3.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上)

--3.2 视频单元

-3.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下)

--3.3 视频单元

-3.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人民法院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3.4 视频单元

-第三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4.1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4.1 视频单元

-4.2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4.2 视频单元

-4.3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4.3 视频单元

-第四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5.1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起诉的一般条件

--5.1 视频单元

-5.2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2):起诉的证据条件

--5.2 视频单元

-5.3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3):起诉的时间条件

--5.3 视频单元

-5.4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起诉的程序条件

--5.4 视频单元

-5.5 人民法院的立案

--5.5 视频单元

-第五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第五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程序

-6.1 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

--6.1 视频单元

-6.2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6.2 视频单元

-6.3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6.3 视频单元

-6.4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6.4 视频单元

-第六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六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7.1 行政诉讼的证据(1):证据的含义、种类和证据保全

--7.1 视频单元

-7.2 行政诉讼的证据(2):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期限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7.2 视频单元

-7.3 行政诉讼的证据(3):证据的质证和认证

--7.3 视频单元

-第七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七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8.1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1):撤诉、缺席判决、先予执行

--8.1 视频单元

-8.2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2):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

--8.2 视频单元

-8.3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3):审理程序的延阻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8.3 视频单元

-8.4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8.4 视频单元

-第八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第八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9.1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1):撤销判决

--9.1 视频单元

-9.2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2):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判决

--9.2 视频单元

-9.3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3):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9.3 视频单元

-9.4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4):变更判决、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驳回判决

--9.4 视频单元

-9.5 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再审裁判

--9.5 视频单元

-9.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9.6 视频单元

-9.7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9.7 视频单元

-第九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九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十章 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行政强制执行

-10.1 行政诉讼的执行

--10.1 视频单元

-10.2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0.2 视频单元

-第十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

-第十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

2.7 视频单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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