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一章 买卖合同 >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学习典型合同 创造美好生活
大家好
今天继续讲解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我们知道交付标的物
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那按照怎样的时间 地点 方式
交付标的物呢
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
是交付时间
也称作交付期限
交付时间可以是
某一个确定的时间点
例如某一天
也可以是某一个时间段
例如2021年1月1日
至10日之间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
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
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
任何时间交付
例如
小张与东方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
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
约定小张购买的进口保时捷卡宴车辆
价格为918000元
2020年12月12日前
一次性支付918000元
交车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至26日
如到期未能交车
三日内无条件退款
结果因东方公司在办理
车辆进口手续中耽搁了时间
到12月底仍未交车
小张想要退款
东方公司认为再过几天
就能办好手续交付车辆
不同意退款
在上面的案例中
买卖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
是2020年12月25日至26日
在这一时间段之内
东方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交付车辆
迟延交付构成违约
即便是小张同意逾期交付车辆
东方公司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小张不同意迟延交付车辆
就应当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东方公司退款
在实践当中
可能买卖双方没有约定
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
这时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
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
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
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同时
为了能使买受人准备好接收货物
出卖人在交付之前也应当通知买受人
其次
交付地点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这体现了对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的尊重
但实践中仍可能出现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此时仍可以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话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
应当如何处理呢
例如
黄某与奥龙公司签订合同
出售一吨小麦
小麦需要通过物流公司
从河南运输到上海的码头
这时黄某只要将一吨小麦
交付给物流公司就可以认为
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而这个交付给承运人的地点
就是合同的交付地点
如果在这个案例当中
黄某和奥龙公司约定
这一吨小麦无需运输
奥龙公司表示可以到
存放小麦的仓库上门提货
那么存放小麦的仓库
就是交付地点
如果黄某和奥龙公司
没有约定小麦存放地点
那么交付地点可以认为是
订立合同的时候黄某的营业地
第三 在买卖合同交易中
某些特定的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有一定要求
这里的包装方式
既包括包装材料的具体要求
也包括包装的具体操作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有这样一个案例
文某和韩某签订了《树苗购买合同》
约定文某购买榆树苗1000株
每株10元
合计10000元
每株带有护心土
及适于安全运输的包装袋
以保证树苗的成活率以及运输安全
文某收到榆树苗时
发现榆树苗没有护心土而且很蔫
最终树苗全部死亡
在这个案例当中
由于韩某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
可以重新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
并且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这样既能保障标的物的安全
又避免了过度包装
最后
不仅在包装方式上
要遵循民法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在标的物回收的问题上
也贯彻了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
届满后应予回收的
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
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对于一些特定的产品或者包装物
例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电器产品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在
标的物废弃的时候
应履行回收和处置的义务
好的
以上是交付标的物的时间
地点
方式以及标的物回收的有关内容
本讲就到这里
下次课再见
-导语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