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一章 买卖合同 >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返回《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在线视频

下一节: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返回《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学习典型合同

创造美好生活

大家好

本次课我们继续学习

买卖合同当中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在买卖交易当中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

通常买受人会验货

也就是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可以说检验标的物是否与约定相符

是买受人的一项权利

但是这项权利不能随意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

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

应当及时检验

由此可以看出买受人应当尽快检验

从这个角度而言

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检验

也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因为及时检验可以尽快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从而加速商品的流转

否则标的物是否合格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当中

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也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

买受人不仅要进行检验

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

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

还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怠于通知

则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即使标的物实际存在问题

出卖人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

并且为了尽快使交易稳定下来

买受人如果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也会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

但是如果标的物本身就有质量保证期

就适用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2年的规定

例如一盒的酸奶的保质期为21天

那么最长异议通知期限就是21天

而不是两年了

当然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出卖人进行保护

如果出卖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这种知假卖假的欺诈行为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

因此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就不再受到上面时间的限制

在日常生活的交易当中

出卖人为了使买受人尽快履行检验义务

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了过短的检验期限

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2019年2月20日

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70套

总价为35000元的液晶屏购销合同

该合同约定:货物验收期限为一天

在此期间内买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收受货物

货到验收合格后

以支票或现金方式一次性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

天南公司依约送货

后来海北公司收取货物后

未支付货款

原来是海北公司认为交付的液晶屏当中

有35套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而不能使用

并且已经及时向天南公司提出

天南公司认为在供货以后

海北公司没有在约定的验收期限

也就是没有在一天之内提出异议

应当视为合格

而我们说标的物的瑕疵

包括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

外观瑕疵检验起来较为容易

但是隐蔽瑕疵通常要借助专业的知识和设备

或者短时期之内难以发现

因此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

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

该期限仅视为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上述案例当中

根据日常经验判断一天的检验期限显然过短

应当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

提出异议的期限

而对于隐蔽瑕疵

仍然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在网购之后经常会签收快递

而通常我们并没有

当场检验货物就先行签收了

那如果打开快递之后发现货物有漏发的情况

此时究竟是出卖人、买受人

还是物流哪一方造成的货物缺失

就会产生争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

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

一般认为我们签收快递

会推定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这就提醒我们

最好还是先打开快递检查之后再签收

在复杂的买卖交易当中

可能会出现转手买卖

例如甲购买乙的一批货

然后转卖给丙

此时要求乙直接向丙发货

这样会节约交易的成本

但是可能会出现甲和乙约定的检验标准

与甲和丙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从而产生争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

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这告诉我们

应当严守合同的相对性

应当以甲和乙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也就是因为乙和丙之间没有订立合同

因此丙不得向乙提出异议

好的

以上就是本讲买受人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的内容

我们下次课再见

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课程列表:

导语

-导语

第一章 买卖合同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第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三章 赠与合同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第四章 借款合同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第五章 保证合同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第六章 租赁合同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第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第八章 保理合同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第九章 承揽合同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一章 运输合同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第十二章 技术合同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第十三章 保管合同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四章 仓储合同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五章 委托合同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第十六章 物业服务合同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第十七章 行纪合同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八章 中介合同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九章 合伙合同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

-结语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