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行政诉讼法 >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 2.3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2) > 2.3 视频单元
大家好
欢迎大家收看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的原告之第二小节
书接上文
我们继续为大家介绍行政相关人
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9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等
如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
将非国有企业注销 撤销 合并 强令兼并
出售 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而企业作为原告起诉
其诉权还是要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来实现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
实际上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起诉
只不过起诉的名义的有两种
一是以企业的名义
二是代表人自己的名义
第10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如果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
损害了股份制企业的权益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然可以该企业名义起诉
但在某些情况下
法定代表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起诉时
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
包括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等
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11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
行诉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设立人
认为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营利法人是指
不以成员获取盈余分配为目的的组织
包括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设立非营利法人的目的一般都是公益的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损害到非营利法人的合法权益
则相应的公益目标无法得到实现
受损害的是整个社会
有鉴于此司法解释赋予
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设立人享有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在出资人 设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已经损害法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非营利法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提起诉讼时
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来维护法人的利益
最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12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活动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可能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则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的对象是行政机关
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业主集体的共有利益
如果只涉及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利益
业主委员会不拥有诉权
而共有利益事项包括如公共道路 公用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等的登记行为
或者行政机关撤销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是业主委员会是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而非业主的名义
业主委员会并非业主的简单集合
而是依法维护业主权益的自治性组织
故此应当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13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行为只要有剥夺或限制财产权的内容
必然削弱相对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包括清偿债务的能力
因此债权人能否起诉行政机关
针对债务人作出的不利处分
即债权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问题
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疑难问题
也是原告资格确定当中最难以把握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
行政行为损害债券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
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也就是说原则上债权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这是因为 首先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人如果要主张债权
只能对债务人提出要求
而不能向第三方提出
第三方也包括行政机关
其次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活动时
法律不会要求其因为相对人的负债情况
而改变执法标准
无论相对人欠债多少
处罚的标准都不应改变
尽管笼统地说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但通常不受行政法保护
例外之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
或者是否依法应当考虑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当承认其原告资格
反之则否
换言之对于该项例外规则的把握
还应多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在原则上否定债权人原告资格的同时
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例外地承认
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14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相关人具有原告资格的情形
在实践中非常复杂 难以一一列举
要准确确定相关人的原告资格
最关键一点就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无利害关系怎么判断呢
经过多年的探索
已经总结出认定利害关系存在的若干条件
一是原告的主张必须是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如果行政行为只是影响到与个人偏好
兴趣相关的利益则不能认为存在利害关系
如行政机关批准修复古建筑
某人不喜欢建筑的造型和颜色
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便不能认为该行政审批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
二是权益归属于原告
如果原告主张的利益属于他人
或者属于公共利益
也不宜承认其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三是权益损害实际存在而非主观臆断
至少受损的可能性应当可以预见
否则利害关系不成立
四是原告主张的权益受行政法保护
也就是说从行政法本身规定或立法目的出发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原告所主张的利益
本就在行政机关考虑范围之内
比如规划法上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要求可以推知
行政机关在批准建设行为时
必须要考虑相邻权人的利益并予以保护
好的
关于行政相关人的原告资格就讲授完毕
请大家继续观看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之第三小节
谢谢大家的观看
-1.1 什么是行政诉讼
--1.1 视频单元
-1.2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2 视频单元
-1.3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原因及亮点
--1.3 视频单元
-1.4 什么是行政诉讼独有的基本原则
--1.4 视频单元
-1.5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共通原则
--1.5 视频单元
-第一章测试 行政诉讼法概述
-2.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2.1 视频单元
-2.2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1)
--2.2 视频单元
-2.3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2)
--2.3 视频单元
-2.4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3)
--2.4 视频单元
-2.5 行政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突破
--2.5 视频单元
-2.6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6 视频单元
-2.7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与被告资格的转移
--2.7 视频单元
-2.8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2):共同行政行为的被告
--2.8 视频单元
-2.9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3):经过行政复议的被告资格
--2.9 视频单元
-2.10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1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2.12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2.13 什么是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第二章测试 行政诉讼参加人
-3.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概括性标准是什么
--3.1 视频单元
-3.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上)
--3.2 视频单元
-3.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下)
--3.3 视频单元
-3.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人民法院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3.4 视频单元
-第三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1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4.1 视频单元
-4.2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4.2 视频单元
-4.3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4.3 视频单元
-第四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管辖
-5.1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起诉的一般条件
--5.1 视频单元
-5.2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2):起诉的证据条件
--5.2 视频单元
-5.3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3):起诉的时间条件
--5.3 视频单元
-5.4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起诉的程序条件
--5.4 视频单元
-5.5 人民法院的立案
--5.5 视频单元
-第五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6.1 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
--6.1 视频单元
-6.2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6.2 视频单元
-6.3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6.3 视频单元
-6.4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6.4 视频单元
-第六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程序
-7.1 行政诉讼的证据(1):证据的含义、种类和证据保全
--7.1 视频单元
-7.2 行政诉讼的证据(2):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期限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7.2 视频单元
-7.3 行政诉讼的证据(3):证据的质证和认证
--7.3 视频单元
-第七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证据
-8.1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1):撤诉、缺席判决、先予执行
--8.1 视频单元
-8.2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2):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
--8.2 视频单元
-8.3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3):审理程序的延阻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8.3 视频单元
-8.4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8.4 视频单元
-第八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9.1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1):撤销判决
--9.1 视频单元
-9.2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2):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判决
--9.2 视频单元
-9.3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3):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9.3 视频单元
-9.4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4):变更判决、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驳回判决
--9.4 视频单元
-9.5 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再审裁判
--9.5 视频单元
-9.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9.6 视频单元
-9.7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9.7 视频单元
-第九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裁判
-10.1 行政诉讼的执行
-10.2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十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