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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视频单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欢迎大家收看行政诉讼法课程

这节课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

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

如果说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那么地域管辖就是从横向上确定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由于同一审级存在若干个法院

因而在确定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限后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就是同级法院的分工

在行政诉讼中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下面我们分别来讲解它们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

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有可能经过行政复议

这就出现了第一次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第二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也就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

第一次即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永远有管辖权

这才是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这样规定既便利原告参加诉讼

又便于人民法院通知 调查 取证和执行

一般地域管辖之后是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

与一般地域管辖有所不同

但这并不意味着

管辖法院的最终确定结果绝对不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牵连案件

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

一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有权管辖的法院不仅包括最初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选择任一法院起诉

经过复议的案件有两种情形

一是复议维持的案件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尽管诉讼标的还是原来的那个行为

但由于复议机关维持了这个行为

这个行为的作出可以看做是复议机关

和原机关共同的意思表示

这个行为也可以看做是复议机关

和原机关共同实施的行为

由于此时两级机关都是被告

原告可以选择

任何一个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第二种情形复议改变的案件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时诉讼的标的是复议决定

按照一般的原则

应当由复议机关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是考虑到复议机关是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有可能距离原告较远

而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对原告直接实施管理

一般情形下是原告当地的行政机关

可能距离原告更近

如果强制要求原告

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可能是舍近求远

因此为了便利原告

法律允许原告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

还要特别注意它的级别管辖

复议改变的案件

应当以被告复议机关的性质

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因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就是上级机关直接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

如果该机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

就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复议维持的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共同被告

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确定这一规则主要考虑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以复议机关

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话

只要当事人不服原行为先申请行政复议

无论复议结果如何都选择继续起诉的话

行政案件至少会被中级法院管辖

这会导致基层法院无案可审

大量案件涌向上级法院的倒金字塔情形

同时复议维持决定

只是对原行政机关的意志加以肯定而已

真正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

还是原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这样规定

使得基层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复议机关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

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特殊地域管辖第二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 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但不包括原告工作单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也不包括住院治疗一年以上的

医疗机构所在地

这些地方的法院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择一起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前提

只能是对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提起诉讼

不包括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也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如行政拘留 治安拘留

第三类限制人身自由的牵连案件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

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自然人

基于同一事实连续作出两个行政行为

这两个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

就具有不可分割的的紧密联系

这种牵连性使受诉法院

具备了合并管辖的条件

如果公民对几个行政行为均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应当将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

公民可以选择管辖

同时要提醒的是

首先选择管辖权只能由公民享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

其次公民应当被采取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并且基于同一事实

行政机关又对其采取了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这时该公民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地域管辖的第三种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

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凡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

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

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管辖法院

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管辖

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

对应的是不动产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其性质 价值改变的财产

一般包括土地 房屋 草原 河流

等及其附着物

附着物是指

自然的或人工的附着在土地之上的物体

如建筑物

所谓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是指因行政行为

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换言之

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产生了

不动产物权设立 变更 转让或消灭的

法律效果

而并非行政诉讼中

只要有不动产物权的因素

就认为是不动产行政纠纷

那么何为不动产所在地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动产已经在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

为不动产所在地

如果涉案的不动产尚未登记的

则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规定不动产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

目的在于方便法院就近调查案件事实

也便于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地域管辖的最后一种情况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或管辖权竞合

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

例如1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和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都有权管辖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及其牵连案件

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不动产行政案件中

不动产所在地正好跨两个辖区的

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有专属管辖权

当出现共同管辖时

不可能由多个法院

对同一个案件共同行使管辖权

只能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负责审理

这主要取决于原告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来确定

所以也称选择管辖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

都提起诉讼的

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到这里

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它的基本内容

今天就介绍到这里

谢谢大家的观看

行政诉讼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1.1 什么是行政诉讼

--1.1 视频单元

-1.2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2 视频单元

-1.3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原因及亮点

--1.3 视频单元

-1.4 什么是行政诉讼独有的基本原则

--1.4 视频单元

-1.5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共通原则

--1.5 视频单元

-第一章测试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讨论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2.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2.1 视频单元

-2.2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1)

--2.2 视频单元

-2.3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2)

--2.3 视频单元

-2.4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3)

--2.4 视频单元

-2.5 行政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突破

--2.5 视频单元

-2.6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6 视频单元

-2.7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与被告资格的转移

--2.7 视频单元

-2.8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2):共同行政行为的被告

--2.8 视频单元

-2.9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3):经过行政复议的被告资格

--2.9 视频单元

-2.10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10 视频单元

-2.1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2.11 视频单元

-2.12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2.12 视频单元

-2.13 什么是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2.13 视频单元

-第二章测试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章讨论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概括性标准是什么

--3.1 视频单元

-3.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上)

--3.2 视频单元

-3.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下)

--3.3 视频单元

-3.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人民法院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3.4 视频单元

-第三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4.1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4.1 视频单元

-4.2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4.2 视频单元

-4.3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4.3 视频单元

-第四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5.1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起诉的一般条件

--5.1 视频单元

-5.2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2):起诉的证据条件

--5.2 视频单元

-5.3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3):起诉的时间条件

--5.3 视频单元

-5.4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起诉的程序条件

--5.4 视频单元

-5.5 人民法院的立案

--5.5 视频单元

-第五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第五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程序

-6.1 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

--6.1 视频单元

-6.2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6.2 视频单元

-6.3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6.3 视频单元

-6.4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6.4 视频单元

-第六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六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7.1 行政诉讼的证据(1):证据的含义、种类和证据保全

--7.1 视频单元

-7.2 行政诉讼的证据(2):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期限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7.2 视频单元

-7.3 行政诉讼的证据(3):证据的质证和认证

--7.3 视频单元

-第七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七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8.1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1):撤诉、缺席判决、先予执行

--8.1 视频单元

-8.2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2):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

--8.2 视频单元

-8.3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3):审理程序的延阻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8.3 视频单元

-8.4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8.4 视频单元

-第八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第八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9.1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1):撤销判决

--9.1 视频单元

-9.2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2):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判决

--9.2 视频单元

-9.3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3):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9.3 视频单元

-9.4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4):变更判决、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驳回判决

--9.4 视频单元

-9.5 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再审裁判

--9.5 视频单元

-9.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9.6 视频单元

-9.7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9.7 视频单元

-第九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九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十章 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行政强制执行

-10.1 行政诉讼的执行

--10.1 视频单元

-10.2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0.2 视频单元

-第十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

-第十章讨论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

4.2 视频单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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