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一章 买卖合同 >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学习典型合同
创造美好生活
大家好
上一讲给大家介绍了买卖合同当中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的瑕疵不仅包括权利瑕疵
还包括标的物的质量瑕疵
本讲就来介绍一下有关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也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应当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
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品质、价值和效用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
交付的标的物应
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所谓货真价实
首先要求货物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2019年1月15日
杨某与某木业公司签订购买木门的合同
后来木业公司上门安装木门的过程中
杨某发现木业公司所安装的门的材料
不符合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材料
合同明确约定的木门材质应当使用橡胶木实木
但木业公司安装的木门除边框是实木以外
中间板块并非实木板
双方产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当中木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木门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
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那《民法典》第582条至584条
是如何规定违约责任的呢
总结起来就是
首先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并且无法重新约定的情况下
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
案例当中杨某向木业公司
主张更换、替换或者减少价款等
这样一些诉求都是合理的
在实践当中
买卖双方在合同当中可能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这该怎么办呢
当然
首先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次
如果仍无法确定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
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日常生活的交易当中
出卖人经常会制订减轻或者免除
自己对标的物瑕疵承担责任的条款
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2019年5月25日杨某在某建材经销部
选购了一款瓷砖
后来瓷砖在铺装过程中
杨某发现有色差问题
建材营销部主张二人的《购销合同》当中约定
瓷砖不同批次产品都略有色差均不属于质量问题
实物与店面样品存在色泽差异以实物为准
杨某认为建材营销部在供货中
未向其明确说明瓷砖并非同一批次
也未说明非同一批次可能存在色差问题
导致双方矛盾难以调和
这一纠纷如何解决呢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
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
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
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
建材营销部与杨某
虽然在合同当中对瓷砖色差的问题有所约定
但是从实践来看
消费者对瓷砖色差投诉
是瓷砖领域投诉的重灾区
不同批次瓷砖、烧制时温度控制变化
铺设时浸水程度、室内光线明暗程度
以及消费者个人主观对色彩感知程度
都是色差的影响因素
作为长期经营瓷砖的经营者未明确告知消费者
供应的瓷砖并非同一批次
存在色差的可能性
是存在过错的
因此建材营销部应当对瑕疵承担责任
好的
以上就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内容
本讲就到这里
我们下次课再见
-导语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