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十六章 物业服务合同 >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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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介绍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
续聘
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有关内容
首先
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
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
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
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
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
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这一条
实际上是赋予了业主对
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当然
这里是指全体业主
而不是单个业主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其次
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
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
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
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
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条
物业服务期届满前
业主有权选择续聘
或者重新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同样有权
同意或不同意续聘
如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
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
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此时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有这样一个案例
2015年12月5日
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
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
服务期为三年
2018年12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
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
未能就交接事项达成一致
物业公司在未办理移交手续情况下
突然退场
给小区业主造成了损失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物业服务人要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
一方面是退出和配合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
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例如物业服务用房
门卫室
保安室等不得继续占用
并且
应将物业服务用房
相关设施
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
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
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例如小区某处正在施工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
除此之外
物业服务人对于掌握的业主的
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还应当返还属于业主所有的财产
例如商业广告的收益
如果预收了物业费
应当退还尚未提供
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原物业服务人
如果违反了这些后合同义务
不得请求业主支付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造成业主损失
还应当赔偿损失
上面的案例中物业公司
没有履行配合义务
造成业主损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
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
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完全退出
否则就会出现小区无人管理的情况
没有保洁
没有安保
这会对业主的日常生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原物业服务人
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好的
以上是物业服务合同中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
续聘
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相关问题
本讲就到这里
下次课再见
-导语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