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税法 >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增值税法案例讨论题
安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2019年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以下事项的税务处理提出质疑。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分析安康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1)2019年5月安康公司向科达汽车4S店销售小汽车50辆,由于4S店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给予汽车专卖店统一售价3%的优惠,销售额与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安康公司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向科达汽车4S店销售小汽车20辆,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价税合计金额2%的现金折扣,科达汽车4S店及时付款享受了现金折扣,安康公司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19年6月安康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新型节能小汽车,消费者在购买新型节能小汽车时可以将以前购买安康公司其他型号的小汽车折抵部分价款。安康公司以收到的扣除折抵价款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3)安康公司于2019年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康公司在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时,将该设备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2019年10月安康公司以30辆小汽车向金达公司等价换取原材料,双方均按13%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换过程中由于金达公司推迟时间交货,安康公司收取对方违约金1万元。由于是等价交换,安康公司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对于违约金收入,也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为了实现各自的销售额目标,2019年11月安康公司与同城的另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同时向对方开出金额相同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真实购销交易。
安康公司认为,自己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与从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相等,因此不存在纳税和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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