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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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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是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原因及亮点
首先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原因
我国建立真正意义上规范化的行政诉讼制度
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当中
第一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修法前的二十四年里
1989年版的行政诉讼法在解决行政争议
推进依法行政
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中国法治文明史上留下了光辉一页
但随着我国社会面貌的迅速改变
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明显增强
原有的行政诉讼制度
也日益显露出其历史局限性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 审理难
执行难等问题明显突出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
相继出台了二十多部相关司法解释
以解决有关问题
司法解释尽管有用但也有限
对于行政诉讼法中的结构性缺陷
司法解释也是无能为力的
而且行政诉讼法
与大量的司法解释之间也需要协调
因此当法律解释的功能达到极限后
法律修改的必要性就突显出来了
2014年11月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并以修正案的形式做出了六十一处修改
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2017年6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即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
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两次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整体框架
更为合理 制度内容更加细致
同时增设了多项制度创新
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
又带来了哪些制度创新呢
2014年的修改属于全面修改
量大面广
当中亮点耀眼比较重要的变化有十个方面
依次介绍如下
第一调整了立法目的
此次修法删掉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
从而明确了行政诉讼法是监督法
制约法的功能定位
同时将解决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
为今后扩大受案范围
不断将新型行政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留有余地
第二扩大了受案范围
将原先人身权 财产权标准修改为
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从而设定了新的受案概括标准
第三宣示排除行政干预
新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明确宣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
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
体现了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第四更加便利原告起诉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书写诉状确实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这一规定方便了
文化程度不高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放宽了立案条件
实践中个别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证明
让当事人上告无门
为了解决立案难
新法设立了立案登记制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断的
应先接收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七日内无法决定的先立案
而且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
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加以审查
不做实体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这有利于减少原告起诉的障碍
同时新法还要求法院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
进行解释说明
提供立案指导
不得未经指导就直接
以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受理
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诉权
第六统一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延长了起诉期限
一方面
将旧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
各类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统一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方便当事人理解适用
另一方面
新法将原告起诉期间
从旧法的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
原告有了更多时间来准备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项制度设计
一方面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争议的尽快解决
第八新增加了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多年来
我国的司法管辖区和行政管辖区是重合的
而地方政府的地位和影响力
都要远高于当地法院
这导致法院常常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强烈干预
严重影响审判公正
这次修改后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从而减轻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第九增强法院的执行力
为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
这次修法赋予法院更多的执行手段
一是将执行罚的对象
从行政机关改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二是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
予以公告形成舆论压力
三是增加了司法拘留
对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机关
法院可以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十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
旧法实施经验发现
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
妨碍了行政争议的解决
导致行政复议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
这次修改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这样有利于强化复议机关的责任意识
督促其认真履职尽责
以上便是新行政诉讼法
带来的十项重大变化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介绍到这里
谢谢大家的观看
-1.1 什么是行政诉讼
--1.1 视频单元
-1.2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2 视频单元
-1.3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原因及亮点
--1.3 视频单元
-1.4 什么是行政诉讼独有的基本原则
--1.4 视频单元
-1.5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共通原则
--1.5 视频单元
-第一章测试 行政诉讼法概述
-2.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2.1 视频单元
-2.2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1)
--2.2 视频单元
-2.3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2)
--2.3 视频单元
-2.4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3)
--2.4 视频单元
-2.5 行政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突破
--2.5 视频单元
-2.6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6 视频单元
-2.7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与被告资格的转移
--2.7 视频单元
-2.8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2):共同行政行为的被告
--2.8 视频单元
-2.9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3):经过行政复议的被告资格
--2.9 视频单元
-2.10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11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2.12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2.13 什么是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第二章测试 行政诉讼参加人
-3.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概括性标准是什么
--3.1 视频单元
-3.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上)
--3.2 视频单元
-3.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下)
--3.3 视频单元
-3.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人民法院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3.4 视频单元
-第三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1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4.1 视频单元
-4.2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4.2 视频单元
-4.3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4.3 视频单元
-第四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管辖
-5.1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起诉的一般条件
--5.1 视频单元
-5.2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2):起诉的证据条件
--5.2 视频单元
-5.3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3):起诉的时间条件
--5.3 视频单元
-5.4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起诉的程序条件
--5.4 视频单元
-5.5 人民法院的立案
--5.5 视频单元
-第五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6.1 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
--6.1 视频单元
-6.2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6.2 视频单元
-6.3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6.3 视频单元
-6.4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6.4 视频单元
-第六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程序
-7.1 行政诉讼的证据(1):证据的含义、种类和证据保全
--7.1 视频单元
-7.2 行政诉讼的证据(2):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期限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7.2 视频单元
-7.3 行政诉讼的证据(3):证据的质证和认证
--7.3 视频单元
-第七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证据
-8.1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1):撤诉、缺席判决、先予执行
--8.1 视频单元
-8.2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2):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
--8.2 视频单元
-8.3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3):审理程序的延阻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8.3 视频单元
-8.4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8.4 视频单元
-第八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9.1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1):撤销判决
--9.1 视频单元
-9.2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2):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判决
--9.2 视频单元
-9.3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3):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9.3 视频单元
-9.4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4):变更判决、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驳回判决
--9.4 视频单元
-9.5 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再审裁判
--9.5 视频单元
-9.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9.6 视频单元
-9.7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9.7 视频单元
-第九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裁判
-10.1 行政诉讼的执行
-10.2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十章测试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