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税法 >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国际税法案例讨论题
一、案件信息
(一)案件名称:儿童投资主基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
(二)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867号
(三)相关法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三款、三条三款、四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一百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百零一条、二百零四条一款
二、 基本案情
西湖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西湖区国税局”)检查发现儿童投资主基金(以下简称“TCI”)将其持有的ChineseFutureCorporation公司(以下简称“CFC公司”)26.32%的股权,转让给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以下简称“MDL公司”),是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于是进行调查。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系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与中国浙江国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叶公司”)投资设立。其中,香港国汇公司占95%的股权,浙江国叶公司占5%股权。在开曼群岛注册设立的CFC公司持有香港国汇公司100%股权。TCI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系非居民企业,其于2011年9月9日将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股权转让给MDL公司,之后CFC公司的其余股权也已被直接或间接转让给MDL公司。西湖区国税局调查认定,TCI境外转让股权,从而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属于以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的安排。因此,西湖区国税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TCI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杭州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决定、浙江省杭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支持了西湖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TCI作为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详细案情参见附件1—3)
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TCI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足以推翻税务机关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TCI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生效裁判效力。
请就以下几个本案争议焦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1.TCI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本案中的原告TCI公司、税务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分别持何种观点?你支持何方观点?
2.CFC公司、香港国汇公司是否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应如何理解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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