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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
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
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
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
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的的相关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
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
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
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
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
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
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
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的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
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
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
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二)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
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
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8.1的规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
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5.0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
储存温度超过50℃
或粘度大于40m㎡/s的非水溶性液体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
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8.2的规定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型号
及数量应根据所需的泡沫混合液确定
且设置数量不小于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规定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小时
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
且应沿罐周均匀布设
对于水溶性液体储罐来说
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
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12.5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
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
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圈0.2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
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
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确定
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外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型号
和数量应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连续供给时间及单个泡沫产生器的
最大保护周长经计算确定
当泡沫喷射口设施在浮顶部时
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对于直径不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
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直径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
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二分水器
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
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
流量要求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
与敞口隔舱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
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
与敞口隔舱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堪板
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 55m
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12.5L/(min/㎡)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表8.2规定的1.5倍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
对于非水溶性液体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不应小于表8.1的规定
对于水溶性液体
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不应小于表8.2的规定
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表8.2的规定
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应是表8.2规定的1.5倍
(五)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
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
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
比例混合装置
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
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
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
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
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
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
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
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
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
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
应设置排气口
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
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
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
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
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
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
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8.3的规定
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
延时不宜超过1min
当超过1min时
应从表8.3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
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
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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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消防设施分类
-第一章作业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范围及工作原理
-2.2.1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2.2.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3火灾探测器的分类
-2.4感烟式火灾探测器
-第二章作业
-3.1防排烟系统
--3.1防排烟系统
-3.2.1火灾烟气的流动过程
-3.2.2火灾烟气在竖井的扩散流动
-3.3.1防烟分区
-3.3.2自然排烟
-3.3.3风压作用下的自然排烟
-3.4机械排烟设备及设置要求
-3.5机械防烟
--3.5机械防烟
-第三章作业
-4.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1)
-4.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2)
-4.2.1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1)
-4.2.2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2)
-4.2.3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3)
-4.2.4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4)
-4.3消火栓系统
--4.3消火栓系统
-第四章作业
-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五章作业
-6.1细水雾灭火系统
-6.2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
-第六章作业
-7.1泡沫灭火系统
-7.2泡沫液及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组件
-7.3.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主要参数(上)
-7.3.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主要参数(下)
-7.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与维护管理
-第七章作业
-8.1灭火器概述
--8.1灭火器概述
-8.2.1灭火器的配置(上)
-8.2.2灭火器的配置(下)
-8.3灭火器的维护管理
-第八章作业
-9.1消防配电
--9.1消防配电
-第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