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六章 租赁合同 >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返回《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在线视频

下一节: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返回《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学习典型合同创造美好生活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田海鑫老师

今天这一讲介绍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

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

第一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

转让给承租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

这一点就与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都是

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第二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当中

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这和借用合同有所不同

借用合同虽然也是借用人

取得使用权

但是借用一般是无偿的

而租赁是有偿的

第三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有体物

非消耗物

租赁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但都是有物质形式的

如果是无形财产

比如某项技术授权给他人使用

在使用结束后是无法返还的

因为使用人已经掌握了技术

这只能是技术转让合同

而不是租赁合同

另外租赁物是非消耗物

如果是消耗物

例如洗衣液 洗洁灵等清洁用品

使用后就会减损自身价值

甚至会消耗殆尽

不可能再返还了

第四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因为租赁合同仅转移

租赁物的使用权 收益权

则一定是有期限的

否则永久使用就近似于

转移了所有权

因此法律一般对租赁的最长时间

有所限制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以看出

如果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想保持租赁关系

可以再续订租赁合同

每次续订不超过20年即可

实践中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是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

不定期租赁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不定期租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这意味着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但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

只要能够确定租赁期限也是定期租赁

只有未采用书面形式

并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

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的一个明显的不同点在于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

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表明在租赁期届满时

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则可以推定双方有继续

租赁关系的意向

这时租赁合同就由定期租赁更新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情况

就是转租

例如转租房屋

就是通常所谓的二房东的现象

转租要看出租人是否同意

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

那么转租就是有效的

这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仍应当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

如果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与第三人也就是次承租人

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但是转租合同中对次承租人权利的约定

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

例如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超过部分的约定

对于出租人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次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但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跑路了

次承租人可以代替承租人

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这些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

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如果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

则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

也损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因此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

之间的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

以上是有关租赁合同的界定

和法律性质的有关内容

本讲就到这里

下次再见

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课程列表:

导语

-导语

第一章 买卖合同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第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三章 赠与合同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第四章 借款合同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第五章 保证合同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第六章 租赁合同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第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第八章 保理合同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第九章 承揽合同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一章 运输合同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第十二章 技术合同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第十三章 保管合同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四章 仓储合同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五章 委托合同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第十六章 物业服务合同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第十七章 行纪合同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八章 中介合同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九章 合伙合同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

-结语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