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五章 保证合同 >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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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田海鑫老师
本讲介绍保证合同有关的基本问题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也就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这与抵押、质押、留置等
具体的物的担保有所不同
保证人一般是市场化的主体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
不包括保证债务的活动
清偿保证债务也不符合财政预算经费的要求
因此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
但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介入
再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
转贷时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担保
此时经国务院批准之后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因为涉及公共利益
为了保证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
因此不允许其作保证人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例如老张与老李签订借款合同
老张借给老李10万元
同时老李委托老王提供保证
在这一案例当中
有三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是老张和老李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层是主债务人老李和保证人老王的委托法律关系
第三层就是我们这里所要讲的
保证人老王与债权人老张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债权人和保证人达成合意
合同就能成立
不需要保证人现实交付或者实际履行
第二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
只有保证人负担债务
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和代价
因此是单务、无偿合同
第三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同时
该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
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保证合同成立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
也就是出具保函
只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由于保证对于债权有利
因此推定保证合同成立
第四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保证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
这体现为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保证的范围和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
主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债务消灭时
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
作为例外情况
就是独立保证
不因主债权债务的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等而归于消灭
目前仅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具有出具独立保函的资格
其他主体不具有独立保证的主体资格
保证在实践当中具有不同的类型
首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效果之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地位较为优越
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
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
保证人则是第二顺序人
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当中没有先诉抗辩权
在上面老张与老李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中
如果老王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如果老李不还钱
老张只能先起诉老李
不能直接起诉老王
如果老王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则老张可以起诉老李或者老王
或者将老李和老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二种分类是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
顾名思义
是一个人作为保证人
共同保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债务人丁他的借款提供担保
共同保证又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分类是本保证和反保证
本保证是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反保证
是第二个保证人保证第一个保证人
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例如
在上面的案例当中
老张借给老李10万元钱
老王是保证人
老王可能就会对老李说
我替你承担保证责任
万一我替你还了钱
你跑了怎么办
你要给我再找一个保证人
于是老李又找了老赵作为老王的保证人
在这里
老王承但本保证
老赵承担的就是反保证
最后
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种保证形式叫做最高额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
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例如红花公司为了融资每月都向银行借款20万元
每次都提供保证人
为了方便交易
银行与红花公司委托的保证人绿叶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人绿叶公司
对银行在当年对红花公司发生的债权
在200万元以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保证形式就是最高额保证
好的
以上就是有关保证合同的内涵
法律性质和类型的相关内容
本讲就到这里
下次课再见
-导语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