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四章 借款合同 >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学习典型合同
创造美好生活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田海鑫老师
本讲介绍借款合同的有关的内容
借款是日常生活当中常见的现象
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主要的调整范围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
这样的一种合同关系
例如我们购买房屋的时候向银行贷款
第二种是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也就是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比较特殊
是货币
但因为货币是可流通的种类物
并且一经消费便再不可能获得原物
因此在货币转移所有权之后
返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及利息就可以了
第二
借款合同可以是单务
无偿合同
也可以是双务
有偿合同
如果借款没有利息
则属于单务
无偿合同
如果借款人需要支付利息
那么利息就是贷款的对价
此时借款合同就是双务
有偿合同
第三
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
也可以是实践合同
一般情况下
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借款合同就成立生效
但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因此
自然人之间借款必须贷款人
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合同才能成立
之所以这么规定
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经常发生
借款金额也不大
而且当事人之间通常是亲朋好友的关系
具有互助性质
很多情况下没有利息
因此不太适宜让贷款人负担过重的责任
使其在实际提供借款之前
有一个可以反悔的机会
第四
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
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可以约定为不要式合同
例如口头形式的借款
其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则是要式合同
为了减少纠纷
便于履行合同
我们还是提倡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最好也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应该约定哪些内容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
币种 用途 数额 利率
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
以常见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例
可以订立这样的借款合同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条
这个借条可以这么写
为购买汽车
今收到小明
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出借的
人民币20000.00元整
借期6个月
月利率1%
2020年2月20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
愿按月利率1.2%
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
借款人小刚
2020年8月20日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有的人会把借条写成欠条
这是不妥当的
因为欠条是一种证明欠款的凭证
欠款的形成原因有很多
可能是借贷
也可能是买卖
租赁
承揽等其他法律关系
因此仅凭欠条无法直接证明欠款的性质
换句话说
借款一定是欠款
但欠款并不一定是借款
如果仅有欠条
还是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
而如果是借条
就省去了证明的麻烦
如果借款本息一并还清之后
借条应当如何处理呢
建议用黑色笔画一个方框把借条的全文框住
再连接对角线打一个大大的叉
在借条方框下方手写上
以上借条所涉及的全部本息
已于X年X月X日还清
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签字确认
并由出借人保留原件
借款人复印一份或者拍照留存
传统上
有还清借款之后当场销毁借条的做法
其实并不可取
因为如果后续如发生了纠纷
这种做法将导致无法举证
好的
今天有关借款合同的界定
和法律性质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
下次课再见
-导语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