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 > 第十一章 运输合同 > 11.4 多式联运合同 > 11.4 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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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介绍多式联运合同相关的内容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
约定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
区别于传统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采用两种以上
不用的运输方式
常见的比如水陆联运或水陆空联运等
除此之外
多式联运合同还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
多式联运中的特殊主体
叫做多式联运经营人
有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自己拥有运输工具
并且参与运输合同的履行
有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
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
再与各运输方式承运人
单独签订各区段的运输合同
但是不论怎样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
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
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
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这也就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
要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
这叫做统一责任
也就是虽然多式联运经营人
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
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
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但是
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
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例如多式联运经营人与陆路运输区段
海上运输区段
航空运输区段分别签订了合同
约定了每一段的运输责任
如果在海上运输区段发生
船舶碰撞事故导致货物毁损灭失
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
只需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无需关心事故发生在哪一个区段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承担责任后
可以根据之前的合同
向海上运输区段承运人追偿责任
第二
多式联运合同
有一个特殊的凭证
就是多式联运单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
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
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
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单据
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这个多式联运单据就是证明
多式联运合同存在以及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
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多式联运单据在可以转让的情况下
又起到了物权凭证的作用
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不可转让
只有当承运人交付给单据所指明的收货人
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
第三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
托运人的责任也比较特殊
托运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种类
数量
质量准确无误
否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托运人的工作失误
也可能导致承运人的损失
总之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
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
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
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不会受到单据转让的影响
多式联运经营人只需
向托运人请求赔偿即可
不用关心单据在何人手中
最后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所适用的法律具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
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
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
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
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
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
一方面体现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网状责任制或者叫做分段责任制
例如
从中国杭州到美国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
第一段是从杭州到上海的公路运输
第二段是上海到美国旧金山的海上运输
第三段是从旧金山到纽约的铁路运输
如果货损发生在公路区段
则适用中国公路运输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责任
如果货损发生在海上区段
则适用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确定责任
如果货损发生在铁路区段
则适用美国铁路法相关规定确定责任
如果货损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
则只能由多式联运经营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的
以上是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
本讲就到这里
下次课再见
-导语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