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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学习典型合同

创造美好生活

大家好

本讲介绍保管合同中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第一

按期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

有偿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

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的基本义务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例如小张在小区

存车处存放自行车

有两种付费方式可以选择

一种是每月10元按月付费

另一种是按年付费每年100元

假如张三选择前者

就要按照约定

每月支付10元保管费

如果对于支付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

可以协商确定

如果不能协商

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

则寄存人

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

支付保管费

也就是

保管人先提供保管服务

寄存人后支付保管费

第二

告知义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

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

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

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

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

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

除保管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

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

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条

保管的告知义务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保管物有瑕疵

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

例如保管的某种液体

可能会存在渗漏的现象

另一种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

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

例如

保管的电子产品

需要进行防潮处理

寄存人违反上述义务

导致保管物遭受损失

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相反

如果使保管人遭受损失

例如

保管易燃易爆品却未告知

结果发生爆炸

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保管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而未采取补救措施

例如存放玻璃制品

寄存人虽未告知

但包装上有明显的易碎品的标识

这时可以推定保管人

知道存放的物品

应当注意轻拿轻放

或者

在发现存放的是易碎品之后

寄存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这时

如果发生损害

造成保管人的损失

寄存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了

第三

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某和李某

两家开设的店铺相邻

2019年6月24日下午两点

王某因有事需要外出

与李某协商

李某同意帮王某照看门市

王某离开后

李某就坐在店门口照看两家的店面

其间

有一男青年到李某的商铺购物

李某就进到自家开设的商店招呼

几分钟后

男青年没有买任何商品就离开了

李某又回到店门口

照看两家的店面

王某办完事返回门市后

发现抽屉被撬

存放在抽屉里的现金10000元被盗

王某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起诉到法院

李某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呢

我们说

王某和李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关系

因为李某的重大过失

无意间

导致王某的店铺有几分钟

处于无人照管状态并且被盗

李某没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保管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应当赔偿多少钱呢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

寄存人寄存货币

有价证券

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

该物品毁损灭失后

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因为王某的店铺中存放着货币

但是并没有事先声明

对此

李某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损失5000元

第四

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管人

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

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

保管人无特别事由

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根据这一条

不管保管期限是否届满

不管保管是否有偿

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因为当寄存人

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

就没有继续保管的必要了

保管期限的意义

主要是约束保管人

保管期限届满前

保管人

不得要求寄存人

提前领取保管物

如果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

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

领取保管物

好的

以上就是关于

保管合同中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的内容

本讲就到这里

下次课再见

民法典时代的典型合同与生活课程列表:

导语

-导语

第一章 买卖合同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 买卖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2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3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2.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1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3.2 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4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5 买卖合同的解除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1.6 特种买卖

-讨论1

-讨论2

第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1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三章 赠与合同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1 赠与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3.2 赠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

-讨论

第四章 借款合同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1 借款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2 贷款人的义务与权利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4.3 借款人的义务

-讨论

第五章 保证合同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1 保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2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5.3 主合同内容变更、主体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讨论

第六章 租赁合同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1 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6.3 租赁合同的特殊问题

-讨论

第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1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2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7.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赁物的归属

-讨论

第八章 保理合同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1 保理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8.2 对保理人的保护机制

-讨论

第九章 承揽合同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1 承揽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2 承揽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9.3 定作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2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0.3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一章 运输合同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1 运输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2 客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3 货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11.4 多式联运合同

-讨论

第十二章 技术合同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1 技术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2 技术开发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3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2.4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讨论

第十三章 保管合同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1 保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2 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

--13.2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讨论

第十四章 仓储合同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1 仓储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五章 委托合同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1 委托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2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15.3 委托合同的终止

-讨论

第十六章 物业服务合同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1 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2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16.3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解聘、续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讨论

第十七章 行纪合同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1 行纪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7.2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八章 中介合同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1 中介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2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讨论

第十九章 合伙合同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1 合伙合同的界定和法律性质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19.3 合伙合同的终止

-讨论

结语

-结语

13.3 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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