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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节:技术进步与安全港规则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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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国的很多商业模式

把他用做到极致

最极端的例子是

我这列了一个案子

2012年的

这是告新浪网

上海激动网络

是一个著作权人

他告那个武汉广电总局

武汉广电总局建了一个网站

网站的内容大概就是说

跟影视的介绍有关

然后也推荐一些播放一些影片

然后他发现

新浪一个很好的服务

新浪自己买了很多视频

电影的视频

正版的大家应该知道

有人看过新浪什么大片什么的

也免费看 对吧

过去还跟人讨论说

到底这个视频网站应该免费的模式

是不是很好呢

一旦人做盗版

然后大家公众看觉得很好

我们跟很多人争论

焦点的问题

就是到底应该不应该都灭掉

然后走这种收费的模式

或者说新浪这种模式

其实我个人觉得

按照更可持续的应该是这种

你把他都灭了之后

你照样可以看免费的

因为大家都跑到集中的几个网站

网站能够花钱买更多的那个视频

但是这是题外话

那个著作权人也可以授权第三方播

然后武汉市广播影视局

就直接找新浪

新浪也同意了

因为本来他可以阻止别人

通过链接的方式来播这个视频

同意这个电视局的直接通过

加框链接的方式

导向新浪的视频

所以你访问电视剧的网站的时候

它也有一个类似

刚才大家看到的

百度音乐 今日头条那种

推荐的功能

你播的时候

你点播放

他也就在那个网页上播放

你根本不知道背后是

通过技术是

你用过的电脑

面向新浪的视频

所以大家都以为在

广电总局的网站上自己在播

所以著作权人觉得很不满

因此提起诉讼 告这个影视局

影视局说什么呢

说这个东西不是他播的

是新浪播的

当然给用户的感觉

外观上是影视局自己播的

就这么一个问题做到极致 对吧

这时候如果你本来

要实现这个商业模式

通常情况你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所以现在你发现

跟一个第三方视频网站合作

你不需要同意对吧

直接的就可以通过

技术链接的方式实现

这时候你实际上

从这个作品当中获益

但是你不需要因此而支付

这个作品许可的费用

这你告到法院

法院的结论是说

按照我们的著作权法

这个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们回来看看为什么不构成

这个涉及到我们著作权法

立法的一个缺陷的问题

大家看那个信息网络传播权

说我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得公众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

后半搭符合

使得观众可以

因为你跑这个网站来一访问

你就能够

任何时间来访问

都能看到电影内容 对吧

当然前面一句话

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关于提供

立法者本来对提供

可能没有特别的一个限制

当然我们最高法院的解释

或者说司法实践

认为的提供就是说

把作品放到服务器上

然后使得公众能够下载

所以你必须有个作品

放在服务器上这么一个过程

如果你没有这个步骤的话

那就不归信息网络传播权管

所以我们立法者最终认为

立法者在这提供司法解释为

实际上放在服务器上

我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

要满足的条件

必须你有擅长的服务器的行为

但这个案子

上海激动这个网络案子当中

他没有把作品上在服务器上 对吧

他只是通过一个内制的链接

用户在打开这个页面之后

然后用户自己 连到一个

第三方的提供内容的网站

所以跟这个被告

没有什么关系

所以法院认为他没有提供

这就变成一个漏洞

然后现在除了这个案子呢

我后面还给大家

在法院打的不可开交了

一大堆这类案子

今日头条当然也是了

今日头条一开始的时候

自己不提供内容

他又链接到各种

稀奇古怪的网站

然后把它搜到一起

根据你的爱好 向你推荐 对吧

所以每个人看到的

今日头条的版本都是不一样的

这取决于你最开始看的什么东西

浏览习惯其实也是一个

很简单很革命性的变化

因为过去的报纸或者网站

都不知道你喜欢什么 对吧

你来的时候看的都是一样的

导致没办法提供这种差异化

个性化的服务

但是出现根据浏览习惯

推荐之后

完全彻底的改变了

就使得媒体的聚合效应

变得非常明显

就一个人可以服务所有的类型

他这样做的足够全 对吧

然后你根据浏览习惯

你发现各种各样的版本

这样的话就彻底的摆脱了一张报纸

大家统一看这个局面

但是在他们做的商业模式

一个基本的做法

就是不需要自己提供内容

你通过这种链接对不对

你反正我就提供一揽子平台

用户跟你的习惯

然后推荐用户自己

通过链接链了各种网站

所以这时候你发现

他实际上做的像个媒体

但是不需要付版权的费用

明显不合理 对吧

但是如果你回到著作权法

那个技术上分析呢的确没有

这就引发争议

到底我们要不要管他们

如果你依赖于这种特别技术化的立法

那就出现管不了这种局面

那就是刚才我们所说的

完全粗放的也不行

那样使得我们

法律没有基本的预见性

但是过于的精细

也会出现这些钻空子的

然后另外一类

就是我们说的电视盒子

它实际上的做法

跟网络的加框链接类似

比如你要制一个

有人用过这个吗

我估计大家

大家都越来越都不看电视了

连完之后见面就是这样子的

然后一打开之后呢

比如盒子会告诉你有哪些栏目

如果他见面就说

这是一个盒子本身

它浏览界面

对内容第三方

当然呈现的方式

好像跟第三方没什么关系 对吧

你以为就是盒子自己提供的

他背后的技术也是通过

链接的方式实现的

用户在自己的电脑上播第三方

但是用户自己不知道

用户也不关心这件事情对吧

关心只是通过盒子的入口

能不能找到这些视频

面对这种情况

到底谁在播也有问题 对吧

只不过坚持按照我们刚才所说的

那个服务器的标准

指出盒子的服务商

或者链接的提供商

或者向今日头条 百度音乐

这种(英文)的提供商

也要看他自己有没有上传内容

到自己的服务器上

答案都是没有

所以这是没办法追究他的责任

这现在最大的问题

大家 法院可能觉得不合理

著作权人也觉得不合理 对吧

就是你完全的从作品当中获利

因为大家知道

很多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不就是费劲扒拉的

让用户在自己的电脑上

能看到完整的视频 对吧

如果你在想让用户

自己的电脑上

看到某一个视频

你这么做的目的

是为了从公众

或者观众观看的行为当中获利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

就是要在用户面前展现这个作品

并且你能完整的获利

所以你这么做

冒着侵权的风险

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做的事情

然后现在一个人呢

完全的实现了最终的目的

在用户目前展现这些作品 对吧

一模一样的界面

唯一不同的是

它背后没有花更多的钱

租个服务器

自己支个机器

然后链到用户电脑上

然后自己提供内容

没有这么做 借鸡生蛋

找一个第三方的视频 网站

然后链到第三方

这省了一大笔钱

效果还一样

然后著作权法告诉我说

这个不侵权

这个生意不错 最起码

这就是我们现有的

过于的强调技术细节

导致的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个漏洞

这是我们现在遇到的一个问题

法院怎么处理呢

应该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或者学理上

带给你所谓的

服务器标准的强调

不能够直接认定

服务商侵权

所以导致很多法官的

觉得不公平

但是法官也不能改变法律 对吧

说我即使没有上他服务器

也认为侵权

个别的一个法官就这么做的

然后我们现在的行政执法

就是这么做的

如果你来看

最新的关于行政执法的

就是我们的版权局

制定的一些规则

北京市版权局

或者说我们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规则

其实就完全摆脱了

我们的著作权法

他会直接把

通过连接加框的方式实现到播放

视为你自己在播放

然后要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

它要进行处罚

版权局的行政机关的做法

当然法院呢

一般不会这么赤裸裸的改变

最高法院的解释

因为理论上行政机构

并不需要受最高法院的

关于司法案件的

司法解释的约束

因为那是在

民事侵权案件当中的解释

他是要行政的执法

可以不同 理论上是

我们的法院怎么做呢

法院说这东西看起来是你播的

但是我推定为就是你播的

然后告诉给你一个机会

你去证明

这不是你播的

这个证明很困难

如果这个法官

特别同情著作权人

他会让你永远推翻不了

举个例子比如百度

通过搜索引擎

然后再搜索引擎界面播放一个影视

然后呢被告

然后百度说他自己播的

提供链接自己没有直接上传这个内容

但是问题你被告之后

等你知道之后

再去收集证据

这都在原告

收集证据之后好久了 对吧

一般原告在你告之前

估计要花个十天二十天

就已经通过公正

公正说公正人员 打开电脑

输入百度的搜索

然后输入某个电影的关键词

搜完之后

在百度的界面一点

在百度的界面就播上了

比如这是一月份做的公正

然后告到法院二月份

百度收到诉状

然后找律师应对 分析半天

决定收集证据

大概到3月份

然后通过公正机构

说你看我这是这么做的视频

打开 看着是我播的吧

然后找一个工具软件

或者分析一下

特来自于第三方什么之类的

提供证据交到法院

这个时候法院会怎么看呢

如果同情著作权人法院会说

这搞不清楚

一月份那个时候

到底是你播的

还是按照现在这种模式 对吧

他说你能证明

三月份你是链接形式实现的

但谁知道你在被告之前

是什么方式实现的

是我没办法排除

那这推定就变成不可推翻

因为你有办法回过去

回头过去说

在一月份找一个证据嘛

这个非常难 对吧

取决于法官的心态

当然大部分法官

有可能保证同情的心态

许可你通过事后的证据推翻

有一部分法院

就认为没办法推翻

认为你事后证据跟之前的没有什么关系

所以这是司法实践当中

大家觉得

通过程序规则

其实颠覆了

实体法院规则的不合理

实体法院过于的技术化

导致的明显的从作品获利的行为

不能够由著作权法来规范

这是我们遇到的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一个处理策略

但是现在我们的法院在检讨

到底要不要把这个提供

这个行为解释为

一定要上传到服务器

我自己主张是

放弃服务器的标准

就是说只要你在你的界面上

让公众相信是你在播

那你彻底对他负责

否则你不要

这么以这种方式设置链接

你即使要提供搜索

那你应该跳到

应该链接有一个跳转的过程

让那些自己播放内容的页面

能够完整的呈现

或者实质性的呈现

让那个播放内容的网站自己负责

你不要从中获利

你提供搜索过程

其实就已经在一定程度帮助了

但是不能帮助的那么彻底

以至于都不用跳转了

直接在自己的页面上播放

大家肯定觉得事情很小

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网络秩序

因为到底谁为作品播放行为负责

谁从过程中获利

那相应的法律规则

我觉得应该就做成

你应该从中负责

就我们自己主张的一个规范

所以中国大家一定要参考了

国外的一些规则

但是我个人认为

这些规则都没有考虑到

移动网络时代的一些特殊情况

所以应该做一些调整

这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

就是技术进步导致

现有的法律规则

对它的一个不适应

要做一些调整

法学高级入门课程列表:

第一讲 环境问题与环境法的学科体系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法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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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目标与使命—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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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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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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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学科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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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人权概论

-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演进

--第二章

-人权是否是普遍的

--第三节

-人权的深入理解

--第四节

-人权的不同观念

--第五节

-人权中的“人”

--第六节

-如何培养人权意识

--第七节

第三讲 民初制宪权之争的法律解读

-民初制宪权之争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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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争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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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过程中的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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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制宪过程中需要检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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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不如守法(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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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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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首先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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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移动网络著作权法变革

-技术进步与侵权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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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二部分

-网络技术进步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网络技术进步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移动网络化的加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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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与安全港规则的立法缺陷

--技术进步与安全港规则的立法缺陷

-结论:直接面向未来的解决方案

--结论:直接面向未来的解决方案

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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