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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生命权在线视频

下一节:3.2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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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生命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三章 我们来谈一下物质型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三个不同类型

第一节是生命权

第二节是身体权

第三节是健康权

第四节我们来谈一下

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一些特殊的规则

对于物质性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

并没有作出区分

而是单独的规定在了一个案由中

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好 第一节我们来谈一下生命权

首先我们要区分一下

自然科学与哲学意义上的生命的差别

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生命

实际上讲的就是两个特征

第一 生命是可以新陈代谢的

第二 生命是可以繁殖的

可是这样的一个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生命呢

无法直接应用于法学

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

来做一个转化

哲学意义上的生命呢

是一种抽象的生命存在

好 具有了新陈代谢和繁殖两大特点的生命

在作为一种抽象的生命存在

我们再转化到民法上的时候

它的主体只有人

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要谈一下法学上的生命

所以法学上的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物之生命

而仅仅是指自然人的生命

它是自然人的人体

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在这里我要强调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

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是人的第一尊严

所以在这样一个定位下

我们的生命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 生命是人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没有了生命

也就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了

第二 生命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

第三 生命不仅对于人的本身具有价值

而且对于整个社会也具有价值

因为我们所谓的社会是由人构成的

如果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人

没有人也就不会构成社会

关于生命的开始和生命的终止

在我们前面谈到过

这就是所谓的人格权的存续期限的问题

及人的人格权与人的生命是同步的

生命始于出生

而生命终于死亡

在学说上对于生命开始于出生

这个命题其实是有不同的学说的

主要的一些学说我们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个叫阵痛说

即主张产妇阵痛开始

就认为生命已经开始

第二一部 露出说

主张胎儿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外 就是出生

第三 再到全部露出说

必须是胎儿全部露出母体之外

就是出生

和它比较容易搞混的是

断带说及胎儿必须母体分离

脐带剪断才出生

因为在这三个过程中

有可能胎儿就死亡了

所以不同的学说可能会对于这个胎儿

是不是一个独立人格会有一定的影响

那么下一种类型就是所谓的独立呼吸说

就主张胎儿产出母体

并且开始独立呼吸是为出生

我们在生活经验中有些时候说

小孩生下来之后那怎么才知道他是活着呢

要打一下屁股 他就开始哭了

这个就是我们最后的学生叫发声说

即主张胎儿离开母体后发出第一次声音为出生

这些不同的学说

只有在特别极端的案例中才有意义

因为这是一个小孩从阵痛开始

一直到独立于母体之外

最后哭泣的这样一个过程

但它确实会对生命的开始

有一个很大的差别

因为它可能会导致继承法上的一些问题

比如说是否先出生或者后出生的问题

而生命终于死亡的问题

也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早期的学说认为脉搏停止就死亡了

这个从今天的医学条件来看

可能是不太科学的

因为脉搏停止之后

可能通过抢救他又恢复了

类似的还有心脏停止说认为

心脏停止跳动就死亡一样的道理

现在有很多先进的医疗设备

可能通过电击的方式能够恢复心脏的跳动

第三个就是呼吸停止说认为呼吸停止为死亡

这个也被现在的医学

那通过呼吸机人可以继续的呼吸

当然这个时候有个差别就是所谓的氧饱和度

我们会注意到有一些病人

由于这个病得非常重

可能即使使用呼吸机

他整个身体是一种被动的在呼吸

他的氧饱和度在下降

那么这样下我们再继续坚持呼吸停止说

可能就不太合适了

那第四个类型是相对比较通行的

也就是说脑死亡说

即认为大脑的机能停止活动为死亡

一般认为由于人的独立人格

更重要的是一种人的独立的思维方式 认知能力

所以如果脑死亡了

可能就认为这个人是真的死亡了

另外还有一种学说叫做生活机能丧失说

是认为生活机能遭到损害不能复生就是死亡了

这个可能是与脑死亡说有一点不一样

他可能还考虑到是不是大脑机能

还有可能恢复的这样的可能性

当然随着这个现代医学的进步

我们可能会期待也许新的医学进步

会带来新的关于生命终于死亡的不同的学说

各位同学会注意到

我们民法学上对于这个生命开始于出生

和生命终止于死亡它的一种认识

实际上也是随着这个医学这样一种发展

所做的一个与时俱进

我们可以期待未来可能有新的学说

但是呢作为一种法律规定

我们可能没有办法在个案中去适用这些学说

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在第15条

对于出生和死亡的时间认定

其实是采用一种行政认定方式

即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是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是以户籍登记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实际上就像前面我们讲到

这种学说性的出生和死亡时数认定

是作为一种后补性的规则

主要还是依据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

这样的行政性的文件

当然这样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相对比较好操作

第四个方面

我们来谈一下生命权的概念和生命权的基本特征

《民法典》第1002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它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的

第二 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

为其基本内容的

第三 生命权的保护对象

是人的生命的活动能力

第四 非常特别的

与其他侵害人格权益救济不同的是

侵害生命权的救济

由于被侵害的主体已经死亡

它就只能由第三人来主张赔偿

这个时候涉及到了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我们在侵权责任编上会去讲

主要是近亲属

那么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呢

没有近亲属

可能就只存在一个公益诉讼的问题

或者说只是存在一个侵害他人生命权

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

第五个方面我们来谈一下生命权的内容

这个生命权的内容啊主要是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我们从生命权的特征能推出来的

叫生命安全维护权

第二个方面是比较特别的

就是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首先是生命安全维护权

这个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维护生命的延续

那么进而推知就要防止非法的侵害

第三个预防性的改变生命的危险环境

所以会注意到生命安全的维护权

实际上是相当积极的

那么什么叫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呢

首先就是献身

这个所谓的献身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他人的利益或者个人的气节而慷慨赴死

舍己救人

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所谓的安乐死的问题

这个在有的欧洲国家已经获得了法律认可

但是呢仍然存在巨大的争议

那么在学术上认为

至少安乐死即使能够为法律所认可

也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是病患必须身患绝症 临近死期

第二 病患必须极度痛苦不堪忍受

简单说生不如死

第三 特别重要的

由于死亡的后果是不可逆的

所以病患必须自愿请求采取安乐死

第四 病患的主观意愿

可能还需要经过医务部门的同意

即在医学上评估

以上三点主张

尤其是临近死期不堪忍受

的确是医学上也认可的

所以安乐死的问题

还需要大家再进一步的思考

也可能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得到讨论

人格权法课程列表:

引言

-0.1引言

--0.1引言

第一单元 人格权概述

-1.1 人格与人格权

--1.1 人格与人格权

-1.2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2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3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3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4 人格权立法

--1.4 人格权立法

-1.5 人格权的分类

--1.5 人格权的分类

-第一单元测验

第二单元 一般人格权

-2.1 一般人格权概述

--2.1 一般人格权概述

-2.2 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规定

--2.2 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规定

-2.3 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2.3 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2.4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限制

--2.4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限制

-第二单元测验

第三单元 物质性人格权

-3.1 生命权

--3.1 生命权

-3.2 身体权

--3.2 身体权

-3.3 健康权

--3.3 健康权

-3.4 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

--3.4 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

-3.5 科技进步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挑战

--3.5 科技进步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挑战

-第三单元测验

第四单元 标表型人格权

-4.1 姓名权

-4.2 肖像权

--4.2 肖像权

-4.3 形象权

--4.3 形象权

-4.4 声音权

--4.4 声音权

-第四单元测验

第五单元 评价型人格权

-5.1 名誉权

--5.1 名誉权

-5.2 信用权

--5.2 信用权

-5.3 荣誉权

--5.3 荣誉权

-第五单元测验

第六单元 私密型人格权

-6.1 隐私权

--6.1 隐私权

-6.2 个人信息

--6.2 个人信息

-第六单元测验

第七单元 自由型人格权

-7.1 婚姻自主权

--7.1 婚姻自主权

-7.2 人身自由权

--7.2 人身自由权

-第七单元测验

第八单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

-8.1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

--8.1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

-8.2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人格权益

--8.2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八单元测验

第九单元 人格权的保护

-9.1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9.1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9.2 人格权请求权

--9.2 人格权请求权

-9.3 精神性民事责任方式

--9.3 精神性民事责任方式

-9.4 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赔偿责任

--9.4 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赔偿责任

-9.5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9.5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九单元测验

第十单元 人格权的商品化

-10.1 人格标识的商品化

--10.1 人格标识的商品化

-10.2 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

--10.2 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

-第十单元测验

3.1 生命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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