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 > 第三讲 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风险与保护机制 > 第三讲 第三节: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应对 > 第三节: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应对
对大数据引发的
新的权利类型的诉求
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出回应
法律应对不仅要考虑到
如何适应产业发展的需求
还要考虑到
如何与现有法律制度相匹配
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是否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
在立法层面
立法者对是否将“数据信息”
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态度
发生过转变
2016年7月
《民法总则(草案)》 征求意见稿中
将“数据信息” 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
然而
同年10月
《民法总则(草案)》 第二次审议稿中
“数据信息”就从知识产权客体中删除了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
同样未将“数据信息”
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民法总则》将“数据信息”
从知识产权客体中删除的原因之一
是担忧可能侵害个人权利
数据信息中包含
可识别个人身份和行为的信息
如果将其纳入到
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会出现数据采集者 数据开发者
代替用户成为数据权利人的情况
从而可能导致
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被网络服务提供者
以知识产权加以控制
基于这种担忧
立法采取了谨慎态度
在学术界
对是否将“数据信息”
纳入知识产权客体
也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
数据信息的本质属性
是否为智慧成果
数据信息的内容
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和人身价值
并不确定
因此
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信息的正当性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疑问
也有学者认为
应当将数据信息
纳入知识产权客体
这将对中国数据产业的发展
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同时对世界有关立法
发挥引领作用
我们认为
对数据信息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未经处理
针对个体的数据信息
此类数据信息
涉及个人的活动方式
活动空间
活动内容
与个人相联系
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
通过此类数据信息
可以定位到个人
因此
将这类数据信息
纳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二是经过处理后的数据信息
此类数据信息是通过大数据技术
对采集的海量数据
经过清洗 分析 挖掘
等一系列数据处理加工后
得到的数据信息
对于第二个层次
经过处理后的数据信息
已经不再具有原生数据的个人身份因素
同时经过分析 挖掘后的数据信息
再经过结构性组合
形成了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可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
将此类数据信息
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
可以避免大数据产业
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面临的困境
例如基于大数据理念
构建的数据库
因缺乏独创性
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
或者由于对数据信息
是否具有商业价值难有定论
而无法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第二个问题
是否将被遗忘权引入中国法
区别于纸张记录的信息
用电子介质或云端存储的数字化信息
除非人工干预
否则永远不会被遗忘
某些已经公开的数据已经过时
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
由此就引发了被遗忘权的问题
2014年谷歌西班牙案中
被遗忘权第一次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1998年
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
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
因无力偿还债务
而遭到物业拍卖的公告
2009年冈萨雷斯发现
谷歌搜索收录了该公告
并指向《先锋报》的报道链接
冈萨雷斯认为
这些信息已经过去多年
不再有相关性
要求谷歌删除其链接
欧盟法院根据《数据保护指令》认为
谷歌属于数据处理者和控制者
对其搜索结果负有注意义务
该案中
带有冈萨雷斯个人数据的新闻报道
是“不必要 不相关和已过时的”
因此
欧盟法院要求
谷歌在搜索引擎中删除链接
保证通过谷歌的搜索服务
无法打开该链接
2016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在《数据保护指令》的基础上
明确了被遗忘权的实质性内容
并将删除对象从搜索服务提供商
进一步扩展到存储服务提供商
和缓存服务提供商
等所有的数据控制者
并将“删除”的定义
从“切断搜索结果链接”
进一步扩展到
“直接删除源网站的数据”
被遗忘权的确立
增加了搜索引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谷歌甚至专门成立了一支
经过专门培训的审核队伍
在具体执行上
一方面
谷歌采用关键词 域名 访问地址
等技术措施
将被遗忘权的影响范围降至最低
甚至可以通过优化检索策略
来加以规避
另一方面
为了避免相关诉讼
谷歌也将某些负面报道的链接主动删除
由此也引发了“选择性遗忘”的争议
2015年国内也出现了第一例
与被遗忘权相关的案件
对于原告主张被遗忘权
法院认为
我国现行法律中
没有被遗忘权的规定
也没有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
因此
原告依据一般人格权主张被遗忘权
属于一种人格利益
就必须证明
其在案件中的正当性
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
从欧盟适用被遗忘权的效果来看
直接在中国引入被遗忘权
并不是解决相关争议的最佳途径
即使适用被遗忘权
也必须进行严格的适用情境测试
需要考虑产生争议的数据
是否属于私人性质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数据主体是否是公众人物
数据是否是公共记录的一部分
数据主体是否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
以及数据信息的时效性等诸多因素
因此
当务之急是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
找到解决方案
事实上
妥善利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规则”
和《网络安全法》赋予个人的“要求更正权”
就可以解决被遗忘权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进一步明确了
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
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
实施侵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采取删除 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
只要存在侵权行为
无论是侵犯知识产权
还是侵犯当事人姓名权 名誉权
人格权 隐私权等法定权利
权利人都可以据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
删除 屏蔽相关侵权信息
2017年6月起
施行的《网络安全法》
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
即便是碎片化的网络信息
只要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
能识别出特定主体的身份
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网络安全法》第43条还规定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
收集 存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
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因此
通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
履行《侵权责任法》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
删除侵权信息或错误信息的义务
基本可以达到
适用被遗忘权的效果
问题的关键是
如何在个案中解释和确定
哪些信息属于侵权信息或错误信息
这不仅要求对法定权利的准确理解
更涉及到如何在个人权利
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开场白
--第一讲 开场白
-第一讲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念
-第一讲 第二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概念
-第一讲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
-本讲测试题
-第二讲 第一节:全球化与知识产权
-第二讲 第二节:WIP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第二讲 第三节: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反思
-本讲测试题
-第三讲 第一节:大数据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讲 第二节:大数据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讲 第三节: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应对
-本讲测试题
-第四讲 第一节:专利权概念和特征
-第四讲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
-第四讲 第三节:专利信息
--第三节:专利信息
-本讲测试题
-第五讲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第五讲 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讲 第三节:涉及职务发明的案例
-本讲测试题
-第六讲 第一节:专利申请
--第一节:专利申请
-第六讲 第二节:专利审查
--第二节:专利审查
-第六讲 第三节: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第六讲 第四节: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本讲测试题
-第七讲 第一节:基因专利介绍
-第七讲 第二节: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
-第七讲 第三节:专利海外布局及案例讨论
-第七讲 第四节:基于专利大数据的基因专利保护研究
-本讲测试题
-第八讲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及案例
-第八讲 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及案例
-第八讲 第三节:扩展讲座 日本知识产权政策及研究
-本讲测试题
-第九讲 第一节:《我不是药神》与药品专利问题
-第九讲 第二节:药品专利制度的特殊规定
-第九讲 第三节:影响印度药品专利制度的重要案件
-本讲测试题
-第十讲 第一节: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第十讲 第二节: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
-第十讲 第三节:未注册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第十讲 第四节:老字号商标共存问题
-第十讲 第五节:服饰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
-第十讲 第六节:扩展讲座 亚洲知识产权及商标法
--3. 刘孔中教授讲座:亚洲商标发展情况及特色商标保护案例
-本讲测试题
-第十一讲 第一节:作品与独创性
-第十一讲 第二节:试题解析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第十一讲 第三节:如何保护网络游戏的动态视听内容
-第十一讲 第四节:如何保护卡通形象的著作权
-第十一讲 第五节:如何判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第十一讲 第六节:同人作品创作如何避免著作权风险
-本讲测试题
-第十二讲 第一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十二讲 第二节:视频聚合平台的侵权认定
--开场白
-第十二讲 第三节:音频播放平台的侵权认定
-本讲测试题
-课程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