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 >  第四讲 什么是专利?:专利权特征与专利保护期 >  第四讲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 >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

返回《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在线视频

下一节:第三节:专利信息

返回《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一节课

我们以发明专利为例

对专利证书进行了解读

由此了解到

专利申请日和专利授权公告日

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申请日是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

也就是说

二十年的专利权期限

是从申请日起算

授权公告日是专利权的生效日

也是专利权侵权判断的起算点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至专利权授权之前

属于“专利临时保护期”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

不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但是可以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里又延伸出一个新的问题

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制造 销售的专利产品

在专利授权之后

对于该产品的后续使用或销售行为

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这个问题

大家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

接下来

我们用一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来展开分析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该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3年11月发布的指导案例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斯瑞曼公司)

于2006年1月19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06年7月19日公开

2009年1月21日授权公告

授权的发明专利名称为

“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

专利权人为斯瑞曼公司

2008年10月20日

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坑梓自来水公司)

与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泰蓝公司)

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坑梓自来水公司向康泰蓝公司

购买“康泰蓝”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套

价款26万

康泰蓝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

就上述产品销售款开具发票

在《购销合同》中约定

坑梓自来水公司分期向康泰蓝公司

支付设备款项

康泰蓝公司为坑梓自来水公司

提供安装 调试 维修 保养等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2009年3月16日

斯瑞曼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

其拥有名称为

“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的发明专利

(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

康泰蓝公司生产 销售

和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的

二氧化氯生产设备

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

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承担诉讼费等费用

请大家注意

上面提到的时间点可以发现

《购销合同》的签订时间

甚至是发票的开具时间

都要早于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

也就是说

产品的销售是发生在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基于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坑梓自来水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

使用其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向康泰蓝公司购买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是否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康泰蓝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

为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提供售后服务是否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该案一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

康泰蓝公司停止侵权

康泰蓝公司和坑梓自来水公司

连带赔偿斯瑞曼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康泰蓝公司 坑梓自来水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坑梓自来水公司不服二审判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

撤销原一 二审判决

驳回斯瑞曼公司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坑梓自来水公司和康泰蓝公司

不构成专利侵权

为什么裁判的结果有如此之大的变化

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

首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应当全面综合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

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由此可以得知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权之前

也就是“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适当的费用

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实施其发明的行为

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也就是说

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实施相关发明的

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制造 销售 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不是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

其后续的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也应当得到允许

也就是说

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

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制造 销售 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

后续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当然

这里并不否定

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

可以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

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 销售 进口的

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在销售者 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

销售者 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

第三

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认定在发明专利授权后

针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等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一方面

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以公开换保护”

且是在授权之后才能请求予以保护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

在公开日到授权日之间

为发明专利申请提供的是临时保护

在此期间实施相关发明不为专利法所禁止

同样也应当允许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

在此期间之后的后续实施行为

但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

有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

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

由于专利法没有禁止

发明专利授权前的实施行为

则专利授权前制造出来的产品的后续实施

也不构成侵权

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初衷

为尚未公开或者授权的技术方案

提供了保护

另一方面

专利法规定了先用权

即虽然仅规定了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

继续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不视为侵权

没有规定制造的相同产品

或者使用相同方法制造的产品的

后续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但是不能因为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

就认定上述后续实施行为构成侵权

否则

专利法规定的先用权就没有任何意义

本案中

康泰蓝公司销售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是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

在此情况下

后续的坑梓自来水公司

使用所购买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也应当得到允许

因此

坑梓自来水公司后续的使用行为

不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同理

康泰蓝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

为坑梓自来水公司

使用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提供售后服务

也不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课程列表:

课程先导片

-课程先导片

第一讲 打开知识产权之窗: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开场白

--第一讲 开场白

-第一讲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念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念

-第一讲 第二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概念

--第二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概念

-第一讲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

-本讲测试题

第二讲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第二讲 第一节:全球化与知识产权

--1.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

-第二讲 第二节:WIP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1. WIPO及其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2. 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

--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4.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

--5. WIPO ADR(替代性争议解决)

--6. 何隽老师与吕国良老师的交流对话

-第二讲 第三节: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反思

--1. 《TRIPS协议》的历史

--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WTO与WIPO

--3. 《TRIPS协议》的特点

--4. 全球化时代的贸易与知识产权

-本讲测试题

-补充阅读材料-1: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

-补充阅读材料-2: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

第三讲 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风险与保护机制

-第三讲 第一节:大数据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第一节:大数据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讲 第二节:大数据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节:大数据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讲 第三节: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应对

--第三节: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应对

-本讲测试题

-补充阅读材料: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

第四讲 什么是专利?:专利权特征与专利保护期

-第四讲 第一节:专利权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专利权概念和特征

-第四讲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

-第四讲 第三节:专利信息

--第三节:专利信息

-本讲测试题

第五讲 谁拥有专利?: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与专利权归属

-第五讲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第五讲 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讲 第三节:涉及职务发明的案例

--第三节:涉及职务发明的案例

-本讲测试题

第六讲 如何获得专利?: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和授权条件

-第六讲 第一节:专利申请

--第一节:专利申请

-第六讲 第二节:专利审查

--第二节:专利审查

-第六讲 第三节: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节: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第六讲 第四节: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节: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本讲测试题

第七讲 生物科技产业:基因专利与生物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挑战

-第七讲 第一节:基因专利介绍

--第一节:基因专利介绍

-第七讲 第二节: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

--第二节: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

-第七讲 第三节:专利海外布局及案例讨论

--第三节:专利海外布局及案例讨论

-第七讲 第四节:基于专利大数据的基因专利保护研究

--第四节:基于专利大数据的基因专利保护研究

-本讲测试题

第八讲 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侵权判定及案例

-第八讲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及案例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及案例

-第八讲 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及案例

--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及案例

-第八讲 第三节:扩展讲座 日本知识产权政策及研究

--1. 何老师介绍讲座内容

--2. 森教授讲座:知识产权对日本经贸和企业的影响

--3. 森教授讲座:日本知识产权案例及国际专利申请

-本讲测试题

第九讲 制药产业:药品专利制度与印度药品专利案例

-第九讲 第一节:《我不是药神》与药品专利问题

--第一节:《我不是药神》与药品专利问题

-第九讲 第二节:药品专利制度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药品专利制度的特殊规定

-第九讲 第三节:影响印度药品专利制度的重要案件

--第三节:影响印度药品专利制度的重要案件

-本讲测试题

-补充阅读材料:WTO中的药品知识产权

第十讲 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法基本原理及案例

-第十讲 第一节: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第一节: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第十讲 第二节: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

--第二节: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

-第十讲 第三节:未注册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第三节:未注册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第十讲 第四节:老字号商标共存问题

--第四节:老字号商标共存问题

-第十讲 第五节:服饰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

--第五节:服饰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

-第十讲 第六节:扩展讲座 亚洲知识产权及商标法

--1. 何老师介绍讲座内容

--2. 刘孔中教授讲座:为什么研究亚洲知识产权

--3. 刘孔中教授讲座:亚洲商标发展情况及特色商标保护案例

-本讲测试题

第十一讲 如何理解作品的独创性?:著作权基本原理及案例

-第十一讲 第一节:作品与独创性

--第一节:作品与独创性

-第十一讲 第二节:试题解析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第二节:试题解析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第十一讲 第三节:如何保护网络游戏的动态视听内容

--第三节:如何保护网络游戏的动态视听内容

-第十一讲 第四节:如何保护卡通形象的著作权

--第四节:如何保护卡通形象的著作权

-第十一讲 第五节:如何判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第五节:如何判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第十一讲 第六节:同人作品创作如何避免著作权风险

--第六节:同人作品创作如何避免著作权风险

-本讲测试题

第十二讲 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案例

-第十二讲 第一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类型

--2.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

--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十二讲 第二节:视频聚合平台的侵权认定

--开场白

--1. 腾讯诉千杉案

--2. 案件的讨论分析

-第十二讲 第三节:音频播放平台的侵权认定

--1. 陈某诉腾讯案

--2. 案件的讨论分析

-本讲测试题

课程结语

-课程结语

第二节:专利保护期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