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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程序

下一节:领了结婚证,婚姻不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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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程序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那么刚才我们介绍了

法律对结婚行为的要求

但是当事人符合了这些条件

结婚还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那么要履行哪些程序呢

从历史上来看

结婚的程序其实还包括了婚约

也就是说

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先订婚

但是到了今天也就是说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

订婚也就是说婚约已经不是

男女双方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这种男女双方

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的约定

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愿

只要双方同意订婚是可以的

因为现行法律

虽然没有要求结婚必须先行订婚

但是也没有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行

所以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是可以订婚的

当然这种订婚的行为

我们说也要求是双方自愿

任何一方也不得强迫

另一方与自己订婚

而且婚约

既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所以法律对它的要求

也就没有给予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婚约的履行

也靠双方自觉履行

所以婚约的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

或者说一方明确地向对方提出

解除婚约

那么婚约即行解除

无需双方的同意

那么没有订立婚约

是不影响双方自愿结婚的

那么这是关于结婚程序

之前我们所说的一个婚约问题

那么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订立婚约

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婚约以后

可能会解除婚约

没有真的去结婚

那么在解除婚约的时候

可能就会引发一些纠纷

最为常见的就是一些财产纠纷

因为双方当事人在订婚之后

可能会有一些财产上的来往

这些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婚约所产生的财产纠纷

只能按照另外的一些规则

来给予处理

那么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请求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可以酌情返还

那么这个是关于婚约问题

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婚约

可以直接结婚

那么结婚的程序要求

就是我们说的结婚登记

那么结婚的登记

在具体程序上

一般就可以分为申请 审查 登记

这么三各环节

那么具体如何进行呢

下面我们以内地居民

结婚登记为例

在申请的时候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

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那么在申请的时候

要提交本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

还有要现场填写一份

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这份申明书里边的内容

就是申明双方是自愿结婚的

本人无配偶

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

那么大家看

这些申请要提交的证明

和申明书中的内容

其实是告诉婚姻登记机关

他们是符合结婚条件的

如果经过审查

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

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那么不符合条件的呢

那当然不能登记了

不过婚姻登记机关

也要告诉不能登记的理由

而不能说不能登记就完了

要告诉他们的理由

到今天为止

法律对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

只做了这个唯一的

也是必经的程序要求

办理结婚登记

但在事实上

我们国家虽然在1950年

就已经规定结婚要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那么这种行为

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吗

他们这种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

就真的是夫妻吗

那么下面我们先看看这两个案例

甲男和乙女在1992年3月8号

没有办法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当时女方才刚满19岁

那么对他们来说他们就算结婚了

那么在婚后大家注意

这是打引号的婚后

乙方没有工作就女方没有工作

那么双方在1995年生了一个孩子

男方在1998年

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屋

2005年双方因矛盾闹离婚

这个时候他们矛盾的争点

恰好就是男方在1998年

买的这套房屋到底归谁

女方说这是我们婚后的房屋

共同所有

男方说不对

这是我的个人

我自己出去工作

用我的工资收入来购买的房屋

归我个人所有

那么你们认为呢

案例二

案情跟刚才的大致相同

只是他们同居生活的时间

推迟了一年

不是1992年而是1993年3月8号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女方当时也是刚满19岁

同样是打引号的婚后

女方没有工作

1995年生于一个孩子

1998年男方买房一套

2005年双方因矛盾闹离婚

同样是对1998年

男方所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

产生争议

那么这两个案例

表面上是对共同生活期间

财产归属的争议

但实际上与男女双方

甲乙双方的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他们自己认为是夫妻

但真的是夫妻吗

能产生婚姻的效力吗

毕竟两个案例共同点

都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

这几乎不用讨论了

那么他们的同居生活

能够产生他们自己主观上

所认为的婚姻吗

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现象

到底会产生些什么法律后果

一律认定无效

那么有些结婚孙子都有了

你说他不是夫妻

那么这个家庭可能会解散

如果说那我们都承认他吧

既然他们自己认为是夫妻了

那就是夫妻了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

可不就形同虚设了嘛

最高人民法院

也是针对这种实际情况

对这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现象

区别对待

那么这种现象

基于一定条件的成就

和条件的不能成就

会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种我们称之为事实婚姻

一种为同居关系

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

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一

一定是1994年2月1号

以前同居生活

条件二

在1994年2月1号这一天

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就是我们上一节所说的

五个条件都符合了

那么这个时候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

原则上具有婚姻的效力

这个时候双方要有纠纷

可以按离婚来处理

他们的财产

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那么好 对照这个条件

我们回到刚才的看案例一

双方是1992年同居

3月8号同居

同居的时候女方刚满19岁

但到1993年3月8号

女方已经满了20周岁

那么他们是1994年2月1号

以前同居

到1994年2月1号这个时候

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了

所以从1993年2月1号以后

如果他们继续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

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

这个时候

法律可以视其为事实婚姻关系

1993年开始是事实婚姻关系

在1998年买的房

那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的房屋

所以这套房屋

是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第二个案例呢

虽然他也是1994年2月1号

以前同居

但我们发现

因为1993年的3月8号

女方刚满19岁

所以要到1994年的3月8号

女方才满20周岁

也就是说到1994年2月1号

这个时候

女方还不符合结婚的条件

那么也就是说

按照刚才事实婚姻的条件

来衡量他们之间的关系的话

在案例二的情景中

他们就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同居关系

与事实婚姻所不同的

我们也同样

可以从两个标准去看它

一个是1994年2月1号以前同居

但是到1994年2月1号的时候

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

或者在1994年2月1号以后同居的

那么这个时候

无论你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都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了

也正因为这样

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子女

只能为非婚生子女

也许大家说

那这两个我都可以不管它吧

但是有没有想到更远呢

也就是说同居期间

如果一方死亡的话

由于他们双方不是夫妻

所以另一方

就没有配偶的继承权

那么这也都是因为同居关系

和事实婚姻关系在性质上的区别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且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法院还不受理

那么除非你要解除的是

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关系

那么这个当然这是违法行为

法院会介入

公权力会给予处理

但如果是一般的同居关系

法律可就不管了

那么当然如果他们之间

有财产的纠纷

有子女的纠纷

按照一般的财产关系

或者一般的子女抚养纠纷

来法院受理处理

那么既然说到这里

大家说那么同居关系风险还是很大的

那么有没有什么补救的措施

法律也已经考虑到了

所以在婚姻法里边就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的风险那么大

那么法律已经考虑了

会允许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那么这主要是产生

婚姻效力的溯及

补办结婚登记的

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同居

并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

那么本节的内容

就是介绍结婚的程序

那么双方当事人领了结婚证

是不是就是高枕无忧

婚姻就一定有效呢

那么下一节我们将介绍婚姻无效

和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好 谢谢大家

法律人看婚姻家事课程列表:

第一章 揭开婚姻的面纱

-第一节 婚姻百家说

--婚姻百家说

-第一节 婚姻百家说--作业

-第二节 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

-第二节 婚姻的本质--作业

-第三节 人为什么要结婚

--人为什么要结婚

-第三节 人为什么要结婚--作业

-第四节 法律为何要管家务事

--法律为何要管家务事

-第四节 法律为何要管家务事--作业

第二章 结婚与同居

-第一节 结婚与同居的区别

--结婚与同居的区别

-第一节 结婚与同居的区别--作业

-第二节 结婚的要件

--结婚的要件

-第二节 结婚的要件--作业

-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

--结婚的程序

-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作业

-第四节 领了结婚证,婚姻不一定有效

--领了结婚证,婚姻不一定有效

-第四节 领了结婚证,婚姻不一定有效--作业

第三章 婚姻中的得与失——夫妻的权利义务要平衡

-第一节 婚姻中有哪些权利

--Video

--Video

--Video

-第一节 婚姻中有哪些权利--作业

-第二节 权利义务要平衡,婚姻才能稳定

--权利义务要平衡,婚姻才能稳定

-第二节 权利义务要平衡,婚姻才能稳定--作业

-第三节 如何平衡婚姻中权利义务

--如何平衡婚姻中权利义务

-第三节 如何平衡婚姻中权利义务--作业

第四章 人身关系的得与失

-第一节 同居义务的得与失

--同居义务的得与失

-第一节 同居义务的得与失--作业

-第二节 忠实义务的得与失

--忠实义务的得与失

-第二节 忠实义务的得与失--作业

-第三节 生育权中的得与失

--生育权中的得与失

-第三节 生育权中的得与失--作业

-第四节 扶助帮助义务的救济与平衡

--扶助帮助义务的救济与平衡

-第四节 扶助帮助义务的救济与平衡--作业

-第五节 “空床费”与“忠诚协议”

-- “空床费”与“忠诚协议”

-第五节 “空床费”与“忠诚协议”--作业

第五章 财产关系的得与失

-第一节 夫妻财产共有权中的得与失

--夫妻财产共有权中的得与失

-第一节 夫妻财产共有权中的得与失--作业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救济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救济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救济--作业

-第三节 婚房中的纠纷与解决

--婚房中的纠纷与解决

-第三节 婚房中的纠纷与解决--作业

-第四节 运用财产经营家庭关系

--运用财产经营家庭关系

-第四节 运用财产经营家庭关系--作业

第六章 离婚制度知多少

-第一节 什么是离婚

-- 什么是离婚

-第一节 什么是离婚--作业

-第二节 离婚怎么离

--离婚怎么离

-第二节 离婚怎么离--作业

-第三节 离婚有什么后果(上)

--离婚有什么后果(上)

-第三节 离婚有什么后果(上)--作业

-第四节 离婚有什么后果(下)

--离婚有什么后果(下)

-第四节 离婚有什么后果(下)--作业

第七章 特别篇——法律人对婚姻的寄语

-第一节 法官看婚姻

--法官看婚姻

-第一节 法官看婚姻--作业

-第二节 家事争鸣

--家事争鸣

-第二节 家事争鸣--作业

-第三节 婚姻寄语

--婚姻寄语

-第三节 婚姻寄语--作业

总结篇——婚姻是通往幸福的方便之门

-总结篇——婚姻是通往幸福的方便之门

--总结篇——婚姻是通往幸福的方便之门

结婚的程序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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