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法律人看婚姻家事 > 第二章 结婚与同居 > 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 > 结婚的程序
那么刚才我们介绍了
法律对结婚行为的要求
但是当事人符合了这些条件
结婚还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那么要履行哪些程序呢
从历史上来看
结婚的程序其实还包括了婚约
也就是说
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先订婚
但是到了今天也就是说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
订婚也就是说婚约已经不是
男女双方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这种男女双方
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的约定
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愿
只要双方同意订婚是可以的
因为现行法律
虽然没有要求结婚必须先行订婚
但是也没有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行
所以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是可以订婚的
当然这种订婚的行为
我们说也要求是双方自愿
任何一方也不得强迫
另一方与自己订婚
而且婚约
既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所以法律对它的要求
也就没有给予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婚约的履行
也靠双方自觉履行
所以婚约的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
或者说一方明确地向对方提出
解除婚约
那么婚约即行解除
无需双方的同意
那么没有订立婚约
是不影响双方自愿结婚的
那么这是关于结婚程序
之前我们所说的一个婚约问题
那么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订立婚约
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婚约以后
可能会解除婚约
没有真的去结婚
那么在解除婚约的时候
可能就会引发一些纠纷
最为常见的就是一些财产纠纷
因为双方当事人在订婚之后
可能会有一些财产上的来往
这些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婚约所产生的财产纠纷
只能按照另外的一些规则
来给予处理
那么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请求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可以酌情返还
那么这个是关于婚约问题
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婚约
可以直接结婚
那么结婚的程序要求
就是我们说的结婚登记
那么结婚的登记
在具体程序上
一般就可以分为申请 审查 登记
这么三各环节
那么具体如何进行呢
下面我们以内地居民
结婚登记为例
在申请的时候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
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那么在申请的时候
要提交本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
还有要现场填写一份
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这份申明书里边的内容
就是申明双方是自愿结婚的
本人无配偶
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
那么大家看
这些申请要提交的证明
和申明书中的内容
其实是告诉婚姻登记机关
他们是符合结婚条件的
如果经过审查
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
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那么不符合条件的呢
那当然不能登记了
不过婚姻登记机关
也要告诉不能登记的理由
而不能说不能登记就完了
要告诉他们的理由
到今天为止
法律对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
只做了这个唯一的
也是必经的程序要求
办理结婚登记
但在事实上
我们国家虽然在1950年
就已经规定结婚要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那么这种行为
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吗
他们这种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
就真的是夫妻吗
那么下面我们先看看这两个案例
甲男和乙女在1992年3月8号
没有办法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当时女方才刚满19岁
那么对他们来说他们就算结婚了
那么在婚后大家注意
这是打引号的婚后
乙方没有工作就女方没有工作
那么双方在1995年生了一个孩子
男方在1998年
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屋
2005年双方因矛盾闹离婚
这个时候他们矛盾的争点
恰好就是男方在1998年
买的这套房屋到底归谁
女方说这是我们婚后的房屋
共同所有
男方说不对
这是我的个人
我自己出去工作
用我的工资收入来购买的房屋
归我个人所有
那么你们认为呢
案例二
案情跟刚才的大致相同
只是他们同居生活的时间
推迟了一年
不是1992年而是1993年3月8号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女方当时也是刚满19岁
同样是打引号的婚后
女方没有工作
1995年生于一个孩子
1998年男方买房一套
2005年双方因矛盾闹离婚
同样是对1998年
男方所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
产生争议
那么这两个案例
表面上是对共同生活期间
财产归属的争议
但实际上与男女双方
甲乙双方的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他们自己认为是夫妻
但真的是夫妻吗
能产生婚姻的效力吗
毕竟两个案例共同点
都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
这几乎不用讨论了
那么他们的同居生活
能够产生他们自己主观上
所认为的婚姻吗
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现象
到底会产生些什么法律后果
一律认定无效
那么有些结婚孙子都有了
你说他不是夫妻
那么这个家庭可能会解散
如果说那我们都承认他吧
既然他们自己认为是夫妻了
那就是夫妻了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
可不就形同虚设了嘛
最高人民法院
也是针对这种实际情况
对这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现象
区别对待
那么这种现象
基于一定条件的成就
和条件的不能成就
会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种我们称之为事实婚姻
一种为同居关系
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
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一
一定是1994年2月1号
以前同居生活
条件二
在1994年2月1号这一天
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就是我们上一节所说的
五个条件都符合了
那么这个时候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
原则上具有婚姻的效力
这个时候双方要有纠纷
可以按离婚来处理
他们的财产
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那么好 对照这个条件
我们回到刚才的看案例一
双方是1992年同居
3月8号同居
同居的时候女方刚满19岁
但到1993年3月8号
女方已经满了20周岁
那么他们是1994年2月1号
以前同居
到1994年2月1号这个时候
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了
所以从1993年2月1号以后
如果他们继续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
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
这个时候
法律可以视其为事实婚姻关系
1993年开始是事实婚姻关系
在1998年买的房
那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的房屋
所以这套房屋
是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第二个案例呢
虽然他也是1994年2月1号
以前同居
但我们发现
因为1993年的3月8号
女方刚满19岁
所以要到1994年的3月8号
女方才满20周岁
也就是说到1994年2月1号
这个时候
女方还不符合结婚的条件
那么也就是说
按照刚才事实婚姻的条件
来衡量他们之间的关系的话
在案例二的情景中
他们就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同居关系
与事实婚姻所不同的
我们也同样
可以从两个标准去看它
一个是1994年2月1号以前同居
但是到1994年2月1号的时候
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
或者在1994年2月1号以后同居的
那么这个时候
无论你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都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了
也正因为这样
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子女
只能为非婚生子女
也许大家说
那这两个我都可以不管它吧
但是有没有想到更远呢
也就是说同居期间
如果一方死亡的话
由于他们双方不是夫妻
所以另一方
就没有配偶的继承权
那么这也都是因为同居关系
和事实婚姻关系在性质上的区别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且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法院还不受理
那么除非你要解除的是
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关系
那么这个当然这是违法行为
法院会介入
公权力会给予处理
但如果是一般的同居关系
法律可就不管了
那么当然如果他们之间
有财产的纠纷
有子女的纠纷
按照一般的财产关系
或者一般的子女抚养纠纷
来法院受理处理
那么既然说到这里
大家说那么同居关系风险还是很大的
那么有没有什么补救的措施
法律也已经考虑到了
所以在婚姻法里边就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的风险那么大
那么法律已经考虑了
会允许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那么这主要是产生
婚姻效力的溯及
补办结婚登记的
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同居
并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
那么本节的内容
就是介绍结婚的程序
那么双方当事人领了结婚证
是不是就是高枕无忧
婚姻就一定有效呢
那么下一节我们将介绍婚姻无效
和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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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百家说
-第一节 婚姻百家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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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本质
-第二节 婚姻的本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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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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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
--结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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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
--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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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义务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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