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人格权法 > 第六单元 私密型人格权 > 6.1 隐私权 > 6.1 隐私权
第六章
我们再来聊一下私密型人格权
对于自然人来讲
私密型人格权包括
第一节 我们要谈的隐私权
和第二节我们要谈的个人信息
在这里我想对两种民事主体类型
即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私密信息的客体类型做一个划分
如果我们将私密信息
分为私密和信息两类的话
自然人的私密就是个人隐私
自然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
那么相应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的私密
就是我们说的商业秘密
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信息
就是组织信息
我们现在的商业秘密
在知识产权法上已经得到保护
但是很遗憾
我们似乎是忽略了组织信息的一个保护问题
这个可能和民法典第111条
是后来新增的条款有关
建议未来对法人 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信息
也做相应的规定
我们进入到第一节
来谈一下隐私权
隐私权纠纷
是这些年来越来越多发生的一种纠纷类型
因为之前我们是将隐私权纠纷
纳入到名誉权纠纷之中的
后来我们确立了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隐私的概念
《民法典》第1032条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所以隐私是包括了私人生活安宁
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四个方面
有一种特殊的隐私我们称为阴私
阴私是除了指
男女的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之外
还包括一些有关人体的秘密
比如说个人的一些隐秘的胎记等等
阴私被认为是隐私的核心内容
是绝对不可侵犯的
《民法典》第1033条第4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拍摄 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隐私权的概念
最早是由两位美国学者
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最早提出来的
时间是在1890年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
侵扰 泄露 公开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现代的隐私权概念是指
自然人享有的
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因此隐私权具有如下的三个方面的属性
第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
特别指向个体的私密的相关信息的一种人格权类型
第二 内容广泛性
隐私在内容上包括个人信息
个人行为和个人空间
第三 在客体上的可利用性
隐私看起来具有私密性
但是这个社会总有一些窥私的欲望
所以某种意义上讲隐私还具有一定的可利用性
我们再来看一下隐私权的内容
包括第一 隐私的维护权
第二 隐私的利用权
好 先来谈一下隐私的维护权
隐私的维护权包括如下的一些方面
第一 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
传播个人资讯
非法利用个人情报
第二 对于私人活动
禁止他人干涉
追查 跟踪 拍照 摄影
禁止非法搅扰
第三 对于私有领域
比如说日记 身体
通信 禁止查看和宣扬
对于他的行李书包
禁止非法检查
禁止擅自闯入公民的住宅
尤其是卧室
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 监视装置等等
除了消极意义上的隐私维护权之外
现代社会还逐渐的认可了隐私的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
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
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等方面需求的权利
常见的包括
一 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
创作文学作品
二 利用自己的身体 容貌进行绘画 摄影
第三
对于自己的居所 日记等私人领域的利用
要特别强调的是
不能悖于社会公共利益
和善良社会风俗 即公序良俗
利用自己的人体隐私
制作淫秽作品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这个在当前的中国
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自拍以及直播
我们再来看一下隐私权
和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公众的知情权
是一种知悉 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对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主要适用三个方面的原则
即例外原则 绝对原则和相对原则
所谓的例外原则
即考虑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
对于具有重大的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价值的隐私
公众享有知情权
第二是人格尊严原则
即即使是具有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
但是由于出于对人的人格尊严的
积极的这样的一种保护的需要
仍然不能予以苛减
第三就是权利协调原则
为了协调社会公共秩序
以利益背后所隐含的知情权
和个人隐私权冲突
我们要争取能够对二者进行协调
达到一个相对原则的标准
在隐私权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就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个首先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国家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为了落实这一规定
我们的邮政法第3条进一步规定
公民的通信自由或者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然后增加了国家安全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
及通信进行检查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检查 扣留
邮件 汇款
这是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予以的保障
我们再来看看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 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
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 拍摄 窥视他人的住宅
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 窥视 窃听 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 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1引言
--0.1引言
-1.1 人格与人格权
-1.2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3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4 人格权立法
-1.5 人格权的分类
-第一单元测验
-2.1 一般人格权概述
-2.2 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规定
-2.3 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2.4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限制
-第二单元测验
-3.1 生命权
--3.1 生命权
-3.2 身体权
--3.2 身体权
-3.3 健康权
--3.3 健康权
-3.4 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
-3.5 科技进步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挑战
-第三单元测验
-4.2 肖像权
--4.2 肖像权
-4.3 形象权
--4.3 形象权
-4.4 声音权
--4.4 声音权
-第四单元测验
-5.1 名誉权
--5.1 名誉权
-5.2 信用权
--5.2 信用权
-5.3 荣誉权
--5.3 荣誉权
-第五单元测验
-6.1 隐私权
--6.1 隐私权
-6.2 个人信息
--6.2 个人信息
-第六单元测验
-7.1 婚姻自主权
-7.2 人身自由权
-第七单元测验
-8.1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
-8.2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八单元测验
-9.1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9.2 人格权请求权
-9.3 精神性民事责任方式
-9.4 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赔偿责任
-9.5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九单元测验
-10.1 人格标识的商品化
-10.2 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
-第十单元测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