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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讲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知识

首先

我们了解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国际保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

对财产因意外灾害或人身因伤亡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一种互助性质的经济补偿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

订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件

亦即保险单中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

来履行义务 享受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以流动中的财务为保险标的

保险关系涉及对外因素

不仅承保国际运输中的货物

而且包括各种运输中的物资

如行李 用品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就在于

集中分散的资金来补偿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或卖方的意外损失

以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

可以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是国际货物贸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运送主要包括

海上运输 陆上运输

以及航空运输等多种途径

因此

国际货物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

种类大致分为三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及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

历史最悠久 业务量最大 影响最深远的是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种类的保险均参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

所以我们在本章节讲解的是

其中最主要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就不赘述

那我们先来了解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

对船舶 货物及其他海上标的

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

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

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

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

保险人将按约定

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接着我们要了解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则有哪些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

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

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

这种补偿是以达到

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

因此

保险的当事人除了

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

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接着我们看保险利益原则

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

补偿自己的损失

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其次

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应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

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

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三

损失补偿原则

这是指

保险事故发生

而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

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

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

因此

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第四

近因原则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

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

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

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

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第五

代位求偿原则

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

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

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

向第三者追偿

而被保险人应把向

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反之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某“东风号”载货船舶在港口停泊载货期间

第四货舱不幸发生火灾

为了扑灭大火

船长立即采取措施向着火船舱内

注入船上储备淡水进行灭火

但效果甚微

于是又命令向着火货舱注入大量海水

火势减灭

整理货舱时发现大量货物受损

有的货物被大火烧成了灰烬

有的货物则被浓烟热气熏烤得严重变形

有的货物浸泡在救火的水中造成湿损

在混乱的救火现场

还有一些其他船舱的货物

被偷偷登上货船的盗贼偷走

扑灭大火后

船员们忙于抢救第四货舱的火灾损失

忘记了对第五货舱进行定时通风

和放置防氧化剂

导致第五货舱部分鱼粉出现自燃

造成货损

请问各位同学

这些货物损失的近因各是什么

经过讨论我们得出结论

烧成灰烬的货物损失近因是火灾

被浓烟热气熏烤得变形的货物

近因是浓烟热气

湿损的货物近因是救火的水

被海盗偷走的货物近因是海盗

第四货舱部分鱼粉自燃造成的货损近因

是第四货舱没有定时通风和防止氧化剂

其实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

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

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

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

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

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在海运保险中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地震 洪水 火山爆发等

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如以下

第一种是恶劣气候

一般是指海上的飓风 大浪暴雨等

这些灾害会引起船体颠簸倾斜

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

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

渗漏 凹瘪等的损失

第二种是雷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雷电风险

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由于雷电直接造成的

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

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第三 海啸

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所造成的

海面的巨大涨落现象

海啸会因为具剧烈震荡而导致货物损失

第四 浪击落海

浪击落海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

而落海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

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

这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

而获得保障

第五 洪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

由于异常短时间内的江河泛滥

暴雨等灾害导致的

被保险货物遭受浸泡 冲散等损失

第六 地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

由于短时间内地壳剧烈变化

而导致的地面震动 塌陷等

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2)第二部分意外事故

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在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 触礁 沉没

碰撞 火灾 爆炸和失踪等

其中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 浅滩 堤岸

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

并搁置一段时间

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

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

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第二 触礁

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

或其他阻碍物(包括沉船)

第三 沉没

是指船体全部

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

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

若船体部分入水

但仍具航行能力

则不视作沉没

第四 碰撞

是指船舶与船或其他固定的

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

如船舶与冰山 桥梁 码头 灯标等相撞

第五 火灾

是指船舶本身 船上设备

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第六 爆炸

是指船上锅炉或其他机器设备

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

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第七 失踪

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

音信全无

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

仍无下落和消息

即被认为是失踪

除了海上风险

另一个方面是外来风险

它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我们先看一般外来风险

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

下雨 短量 渗漏 破碎 受潮 受热

霉变 串味 污损 钩损 生锈

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接着我们看来特殊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战争 罢工 拒绝交付货物等

政治 军事 国家禁令

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

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

而造成交货不到

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

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

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第三个方面

我们看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

所导致的损失称为海损或海上损失

海损按损失程度的不同

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我们来看第一个部分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

从损失的性质看

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

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

在保险业务上构成实际全损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例如

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人海底

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

第二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

例如

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

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

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

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

第三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

例如

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

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原有价值

第四

载货船舶失踪

无音信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

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

来决定时间的长短

第二部分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而进行施救 复原的费用

已超过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

或已超出保险补偿的价值

这种损失即为推定全损

构成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

有以下几种

第一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

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第二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

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

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法的价值

第三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

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第四

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另外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部分损失按其性质

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根据197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

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

船方为了共同安全

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

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这此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如下

第一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或者是不可避免的

而非主观臆测的

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

事故都会引起共同海损的

第二

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

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第三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

或措施时所作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第四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

并且是以脱险为目的

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

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都是为使船主 货主和承运方

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

因此

不管其大小如何

都应由船主 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值

以一定的比例分摊

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在分摊共同海损费用时

不仅要包括未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

而且还需包括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

(2)单独海损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

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

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与共同海损相比较

单独海损的特点包括

第一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第三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

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依据英国海上法

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

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

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接下来我们看第三部分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是指可以独立承保

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主要包括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

1 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

平安险又称“单独海损不赔”

该保险负责赔偿范围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地震 洪水

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

沉没 互撞 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

以及失火 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 触礁

沉没 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

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

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

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

由于卸货 存仓

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

水渍险又称“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

其责任范围除包括

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

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地震

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AllRisks)

一切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

其负责的范围很广泛

该险种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中

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是指

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除外责任

第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

特殊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1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

造成的货物全损或者部分损失

一般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

它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加保

一般附加险包括

偷窃和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渗漏险 短量险 钩损险 破碎碰损险

锈损险 混杂沾污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包装破裂险11种

2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主要包括交货不到险

舱面险 进口关税险 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

3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 罢工险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某外贸公司按CIF出ロ一批货物

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

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

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

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

数日后

该轮又突然触礁

致使该批货物又到部分损失

价值为8000美元

请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

为什么

经过讨论我们来看结论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全部赔偿

1 因为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损失

是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投保平安险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2 另据平安险规定

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 触礁

沉没 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也予负责

因此

在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

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以上是我们课程的全部内容

谢谢大家

国际商法课程列表:

国际商法导论

-导论

--导论

--导论测试题

第1章 商事组织法

-1.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1

-1.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2上

--1.2下

-1.3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3

-1.4 公司法概述

--1.4

-1.5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5

-1.6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6

-第1章 商事组织法测试题

第2章 合同法

-2.1 合同的概述及分类

--2.1

-2.2 合同的订立要件

--2.2

-2.3 合同的效力

--2.3

-2.4 合同的履行

--2.4

-2.5 合同的担保

--2.5

-第2章 合同法 测试题

第3章 代理法

-3.1 概述

--3.1

-3.2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2

-3.3 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3

-第3章 代理法 测试题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4.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4.1

-4.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4.2

-4.3 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业务

--4.3

-4.4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4.4

-4.5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4.5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测试题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5.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5.1

-5.2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法

--5.2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测试题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6.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6.1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测试题

第7章 知识产权法

-7.1知识产权保护法

--7.1

-7.2 专利法

--7.2

-7.3 商标法

--7.3

-7.4 著作版权

--7.4

-第7章 知识产权法 测试题

第8章 票据法

-8.1 汇票上

--8.1

-8.2 汇票 下

--8.2上

--8.2下

-8.3 支票

--8.3

--第8章 票据法测试题

第9章 产品责任法

-9.1

-9.2 欧洲产品责任法

--9.2

-9.3 中国产品责任法

--9.3

-9.4 美国产品责任法

--9.4

-第9章 产品责任法 测试题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10.1 国际商事仲裁

--10.1

-10.2 国际商事诉讼

--10.2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测试题

6.1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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