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商法 >  第1章 商事组织法 >  1.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  1.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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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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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下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那么这节课我们接着学习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个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个是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第三种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四个是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 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

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一个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个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三个是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第四个是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或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个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那么以上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那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哪些权利呢

第一个是有平等权

第二个具有知情权

那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时候呢

他有权利知道这个合伙企业的盈利状况

第三个 监督权

第四个是表决权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当中

他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呢

首先是

汇报的义务 这个是针对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有义务向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

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个呢 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也就是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比如说张三他和李四 王五开设了一家合伙企业

那么他们三个人商量由张三来负责管理这家合伙企业

比如说他们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

然后呢

在这种情况下

张三自己

可不可以开设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是关于修理厂的呢

可以吗

实际上是不可以

因为

是有的

所以呢

合伙人不得自营伙同他人

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

那么 第三个呢

是自我交易禁止

什么是自我交易禁止呢

就是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非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那我们又再举个例子

比如张三

同样是上面这个例子

张三他来管理这个企业的事务

那么张三有一辆汽车要卖

张三的这辆汽车呢

想卖5万元

那么他可不可以卖给这个合伙企业

如果

其他合伙人觉得

这辆汽车5万块挺便宜的

于是大家都同意购买张三的这俩汽车

那这个交易是有效的

否则

张三代表合伙企业签到合同

又同张三本人签订合同

又同张三本人签订合同

那也就是自己和自己签订合同

这样的话有可能会损害合伙人的利益

所以

如果权力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话

那就没有问题了

所以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那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当中

采取什么样的决议办法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那么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

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那么《合伙企业法》

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个我们来学习 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

和亏损的分担

那么他这个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有规定的

首先是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其实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

第一个

有协议的按协议

没有协议或约定不明的

协商

协商不成的

按出资比例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摊

那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有一个禁止性的约定

什么样的约定呢

就是

禁止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禁止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好 那么

我们前面讲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参与经营管理

那么 非合伙人可不可以参与进行管理呢

我们再讲到合伙人一致绝定事上的时候

其中最后一条是

让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话 必须要经过

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那么

非合伙人在参与管理的时候

他的职权范围 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如果他 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

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我们接下来学习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那么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这句话是不是比较熟悉

因为我们在个人独资企业当中也讲过这点

我们就不在多讲了

那么 第二个呢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对外而言 合伙企业对它的债务

首先要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中不足部分

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

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

平担

好 这个是对外 那么内部呢

对外的话每个合伙人

都有权向债务人全部清偿

那么对内的话

合伙人清偿数额如果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我们在讲连带责任的时候呢

这里已经给大家讲过了

第三个呢是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那么这个是针对合伙人自身债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

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那么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时候

也有限制条件

首先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

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好 那我们来看下

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清偿

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关系

这个呢

就叫双重优先原则

好 我们先来看下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的顺序是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够清偿的话

那就用各合伙人自己的财产进行清偿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

简而言之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财产还

合伙企业财产不够的

由合伙人来还

那么

如果是合伙企业当中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怎么清偿呢

那么首先用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进行偿还

合伙人财产不够偿还的情况下呢

再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分取的收益偿还

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这个呢 也就是说

个人财产个人还

个人财产不够还的用企业财产份额还

好 那么接下来呢

我们再来学习

合伙企业的

入伙与退伙

那么什么是入伙呢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

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那是不是你想进入到这个合伙企业

随时可以进来呢

这个需要条件和相应的程序的

新合伙人入伙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

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除另有约定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第二个是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

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退伙有两种形式 一个是自愿退伙一个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

顾名思义是基于自愿的情况下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出现难以继续参加合伙是由的

其他合伙人

严重违反

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但是

退伙不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否则

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但是退伙不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是指并非基于保伙人的自愿

而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产生的退伙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那么除名退伙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如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退伙之后

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呢

首先第一个涉及到的是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

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

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

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

其他情形

那么合伙人的继承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普通合伙转成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还该继承人

那么

我们前面讲的是财产的处理

那么 第二个呢是

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

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合伙人

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

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还的具体办法

可以由合伙人协议约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退还货币

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那么在合伙企业当中

还有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那么这个特殊性体现在哪里呢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比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医师事务所 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

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

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 如法律知识与技能

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

会计知识与技能等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那么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么这里注意的是

是要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如果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则

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这一点是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

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

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

有过错的合伙人的责任

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

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

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

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

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

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

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好 接下来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甲 乙 丙三人各出资50万元

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甲在为一客户孙某提供投融资法律服务过程中

因重大过失导致客户将800万元资金

投入到已经被注销的公司中

客户损失800万元

那么请问 第一个 该律师事务所是否应以注册资金

150万元赔付孙某损失

那么应不应该啊

答案是 应该的

因为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

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

这个律师事务所

首先要用这个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来进行偿还

那么第二个问题 剩余650万元损失应由谁赔付

也就是律师事务所

偿还了150万之后

还剩下650万元的损失

那么这个由谁来赔呢

答案是 由甲来赔付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

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

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那么甲在执业过程中

造成了800万元的损失

所以

这个责任应当是由甲来承担

那么第三个问题 事后乙和丙能否向甲

要求偿还各自赔付的50万元呢

那么这个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

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好 合伙企业法就讲到这里

谢谢大家

国际商法课程列表:

国际商法导论

-导论

--导论

--导论测试题

第1章 商事组织法

-1.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1

-1.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2上

--1.2下

-1.3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3

-1.4 公司法概述

--1.4

-1.5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5

-1.6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6

-第1章 商事组织法测试题

第2章 合同法

-2.1 合同的概述及分类

--2.1

-2.2 合同的订立要件

--2.2

-2.3 合同的效力

--2.3

-2.4 合同的履行

--2.4

-2.5 合同的担保

--2.5

-第2章 合同法 测试题

第3章 代理法

-3.1 概述

--3.1

-3.2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2

-3.3 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3

-第3章 代理法 测试题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4.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4.1

-4.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4.2

-4.3 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业务

--4.3

-4.4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4.4

-4.5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4.5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测试题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5.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5.1

-5.2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法

--5.2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测试题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6.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6.1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测试题

第7章 知识产权法

-7.1知识产权保护法

--7.1

-7.2 专利法

--7.2

-7.3 商标法

--7.3

-7.4 著作版权

--7.4

-第7章 知识产权法 测试题

第8章 票据法

-8.1 汇票上

--8.1

-8.2 汇票 下

--8.2上

--8.2下

-8.3 支票

--8.3

--第8章 票据法测试题

第9章 产品责任法

-9.1

-9.2 欧洲产品责任法

--9.2

-9.3 中国产品责任法

--9.3

-9.4 美国产品责任法

--9.4

-第9章 产品责任法 测试题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10.1 国际商事仲裁

--10.1

-10.2 国际商事诉讼

--10.2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测试题

1.2下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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