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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上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同学们 大家好

接下来我们讲第二部分汇票 本票和支票

首先来学习一下汇票的概念与种类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

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相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

收款人

即持汇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付款人

即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受款人付款的人

(二)汇票的种类

1 按出票人不同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

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出票人是银行

付款人也是银行

(2)商业汇票

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

由承兑人承兑

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

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可以是企业 个人或银行

按付款人的不同

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和商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2 按付款日期不同

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就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付款日期

持票人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

才能提示付款的汇票

它分为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3 根据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

汇票可以分为记名汇票

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1)记名汇票

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明确记载

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

(2)指示汇票

是指汇票上除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外

还附加有“或其指定的人”字样的汇票

(3)无记名汇票

是指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

或只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收款人名称"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由此可见在我国是禁止使用无记名汇票的

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票据出票的概念及其记载事项

(一)汇票的出票包括两个动作

1 制成汇票并签字

2 交付给收款人

确立了汇票承兑前

出票人是主债务人的地位

和收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二)汇票出票的条件及其效力

关于汇票出票的条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

出票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

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

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

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出票后就使票据完成

票据进入流通领域

票据关系人依完成的票据所载文义

而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

这就是出票的效力

出票行为对出票人自身而言

使其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

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对票载收款人而言

其效力就是使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票载付款人而言

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其发生约束力

出票行为仅只使付款人

获得了付款的资格(可能性)

并未使付款成为其义务

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

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

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三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包括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等

(一)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依法定方式在票据的背面

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

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2 背书的分类

背书依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第一种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

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第二种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在被背书人

背书时间等方面不存在特殊情形的背书

绝大多数背书都属于此

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在被背书人

背书时间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背书

分为三种

一是限制背书

也就是禁止转让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4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回头背书

是指以原来的票据债务人

如出票人 在先的背书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三是期后背书

是指票据在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

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

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期后背书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而仅仅具有普通民事债权的转让的效力

3 背书的效力

或称背书后的法律后果

包括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两种

转让背书的效力

1 权利移转效力

即通过背书

将票据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 权利担保效力

即保证票据必然会被付款或承兑

3 权利证明效力

即保证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签名的真实性

票据的有效性和合格性

非转让背书的效力因其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就委任背书而言

背书的效力仅只产生对被背书人代理权的授予

而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因此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如再为委任背书

但不得为转让背书

就设质背书而言

也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

而只使被背书人取得对票据权利的质权

只有在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才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票据无背书

2018年10月5日

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

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

贴现时

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

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

汇票到期后

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

即汇票承兑行

提示付款

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

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

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

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

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

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欠建设银行的借款

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通过讨论大家可以做知道本案结论是

鱼龙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我们来看一下背后的理论分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

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上述背书属于背书中的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主要有下述三种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

(2)担保付款的效力

(3)权利证明的效力

上述背书

就属于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

是否因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

《票据法》第30条规定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

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所以在本案中

被背书人不可因空白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不是工商银行

而是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上面是汇票上部分的内容

请稍事休息

休息之后我们再接着学习

汇票下部分内容

谢谢同学们

国际商法课程列表:

国际商法导论

-导论

--导论

--导论测试题

第1章 商事组织法

-1.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1

-1.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2上

--1.2下

-1.3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3

-1.4 公司法概述

--1.4

-1.5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5

-1.6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6

-第1章 商事组织法测试题

第2章 合同法

-2.1 合同的概述及分类

--2.1

-2.2 合同的订立要件

--2.2

-2.3 合同的效力

--2.3

-2.4 合同的履行

--2.4

-2.5 合同的担保

--2.5

-第2章 合同法 测试题

第3章 代理法

-3.1 概述

--3.1

-3.2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2

-3.3 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3

-第3章 代理法 测试题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4.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4.1

-4.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4.2

-4.3 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业务

--4.3

-4.4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4.4

-4.5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4.5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测试题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5.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5.1

-5.2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法

--5.2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测试题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6.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6.1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测试题

第7章 知识产权法

-7.1知识产权保护法

--7.1

-7.2 专利法

--7.2

-7.3 商标法

--7.3

-7.4 著作版权

--7.4

-第7章 知识产权法 测试题

第8章 票据法

-8.1 汇票上

--8.1

-8.2 汇票 下

--8.2上

--8.2下

-8.3 支票

--8.3

--第8章 票据法测试题

第9章 产品责任法

-9.1

-9.2 欧洲产品责任法

--9.2

-9.3 中国产品责任法

--9.3

-9.4 美国产品责任法

--9.4

-第9章 产品责任法 测试题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10.1 国际商事仲裁

--10.1

-10.2 国际商事诉讼

--10.2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测试题

8.2上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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