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公法 >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2.4国家豁免权 > 2.4国家豁免权
大家好
我是来自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的周超
第四个我们要理解的就是国家豁免权
豁免权
我们基本上又称
主权豁免
或者叫国家管辖豁免
是指国家根据
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具体来讲就是
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
在外国法院
享有管辖豁免权这一个基本权利
我们知道
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即所谓的罗马法格言中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在国际法上的具体体现
就表现在比如说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
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国家可不可以作为原告呢
是可以的
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
但此时
该法院可受理
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
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但是我们这里要理解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
更多的是在程序方面而不是实体方面
我们知道
国家豁免的原则也有一个发展的历程
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就叫绝对豁免主义
一种是相对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很简单
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
绝对的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而相对豁免主义
它产生于20世纪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它对国家的行为进行了分类
也就是不是所有的国家行为
都可以享受豁免权
它会把行为分为
第一种
如果这个行为是政治
外交以及军事行为
是享受豁免的
但如果这个行为是私人
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那对不起
你这样行为是不享受豁免的
也就是
它把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
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体
来进行规范
这里注意
我们刚刚说
它作为一个混合体来进行规范
就包括
国内法层面有
国内立法或判例法
比如美国在1976年
就有《外国主权豁免法》
在国际法层面
主要是习惯国际法
或者是普遍性的一些条约
比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根据这个公约的第二条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四类
第一个就是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它代表国家可以享有国家豁免权
第二个是
有权行使主权权力
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它也享有豁免权
第三个就是国家机构
部门或其他实体也享有国家豁免权
第四个
是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他也享有豁免权
也就是在我们国家
国家豁免权这个问题
其实还会涉及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此外
刚刚我们说的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第三部分
也就是它的第10条至第16条
还列举了
国家不得援引管辖豁免的八种情况
分别是商业交易
比如说如果这个国家
从事的是一种商业交易
对比起你不再享有管辖豁免了
如果是国家的一种雇佣合同
或者是人身伤害
财产伤害
或者是对于财产的所有
占有和使用
或者对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以及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活动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以及仲裁协议的效果
以上这些根据公约
它都不享有豁免权
另外
在区分国家行为是否具有主权性时
主要是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
但在有关情况下
也还要考虑国家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说国家豁免权
作为一种权利
当然是可以放弃的
那么这里就要注意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是指国家同意
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免
来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那么豁免权的放弃
我们这里要注意
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
这种放弃必须是自愿的
和清楚确定的
当然我们这里注意
并不需要说
清楚确定的放弃就必须是明示放弃
我们说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可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
只要意思表示是清楚确定的
而且意思表达是自愿的就可以了
我们说
明示放弃很简单就是指的
国家通过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和法院发表的一些声明
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来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而对于
默示放弃
是指国家通过
在外国法院作出的
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
表示其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
那比如说
该国本身自己提起诉讼
或者介入诉讼
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比如说提起反诉
这种情况下
虽然他没有发表书面函件
但他用积极的行为参与了特定的诉讼
我们也可以推定为它是一种默示的放弃
这里还要特别注意的就是
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
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
执行豁免的放弃
也是必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2国际法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第二章 小测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5.1国家领土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