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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国家承认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今天我们要开始讲授新的一个知识点

叫国家的承认

我们在这个知识点里面要掌握

四个小的要点

第一个是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个是

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承认的条件

第三个是国家承认的方式

第四个是国家承认的效果

那么在讲正式知识点之前

首先我们来看一张图

这个图应该大家都非常的熟悉

是当时1949年10月1日

开国大典的一副图片

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庄严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

我们都知道在建国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有一些国家是予以承认的

但也有一些国家是不承认的

我们也把它经常称为

新中国

这里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就是对我们所谓的新中国的承认

是否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的承认

那么带着这个问题

我们走进今天的课堂

首先第一个就要明确

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首先要知道

国家承认是指的什么

是指的既存国家

也就是现有的国家

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并接受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一个行为

叫做国家承认

我们说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

承认新的这个国家

然后跟他建立了比如说外交关系

或者建立领事关系

我们也可以说他们之间

签订相应的政治性的条约

这种其实都是属于国家承认

那这个国家承认是有法律意义的

国家的承认的性质

我们说在学术上

稍微有一点争议的地方是

有些学者会认为

这种承认其实就是一种构成

也就是只要有一个国家承认

这就使得被承认的主体

就具有了新国家的地位

但大部分的学者会认为

国家承认只是一种宣告

并不构成新的国家

那么接着我们来看

到底什么情况下

新国家会产生以及承认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个很常见的情况

就是在二战之后

殖民地或者是附属国的纷纷独立

那么我们说在二战之后

很多的殖民地或者是附属国纷纷独立

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很多新的国家

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新国家

是需要得到

其他国家现存国家的一种承认的

这是第一种情况

那么第二种情况就是国家合并

比如说当时的东德和西德合并

这种情况也是同样的

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一种承认

也就是之前的东德西德不再存在

我们说新成立了一个德国

那这样的一个新国家

是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那么第三种情况是

国家的分离

也就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

从这个国家分离出去

比如说当时的蒙古

从我们国家分离出去

这种就是国家的分离

那蒙古共和国作为一个新的国家

也是需要得到其他国家承认的

第四种情况就是国家的解体

最典型的例子当然就是苏联解体

和分离不一样

原来苏联这个国家不再存在

那么新成立的所有的新国家

都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那是不是所有宣布为新国家的主体

都能得到承认呢

我们说不是的

我们说根据国际法

其实国家的承认是有条件的

主要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

新产生的政治实体

应该要具备国家的要素

我们之前讲过要具备国家的要素

主要要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

要有固定的领土

你不能说没有领土

只是一个流亡政府

你说要成立一个新国家这是不可能的

第二个要有定居的居民

如果你只有一片领土

但是没有定居的居民

这个也不能成为国家

第三个是要有相应的政府

如果是没有政府控制

没有一个组织架构

也不能被视为是国家

当然我们说

国家和地区

最大的差别就是判断是否具有主权

因为只有具有主权才能被称为国家

国家的构成这四个要素若没有满足

你是不可以承认这个新的实体的

那么第二个很重要的一点

新国家的产生

应该要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我们说国际法原则之前讲过

国际法原则有哪些

如果是违反国际法原则

而成立的新国家

这样的国家就不应该得到承认

比如国际法基本原则里

要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

如果是在侵略的情况下

像当时日本

在中国侵略时成立的伪满洲共和国

这样成立的伪满洲共和国

就是违反国际法原则而成立的

是不应该被承认的

第三我们要了解

国家承认的方式有哪些

那么我们说承认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明示承认

另一种是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我们很好理解

就是现存的国家通过单方面的

照会函电或者是发表声明

来宣告承认新的国家

那默示的

我们要理解是承认者不通过语言文字

但是是通过行为

来表示承认的意思

那么有以下几种情况

可以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第一种情况就是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或者是领事关系

这就是一种默示的承认

我们说没有单方面的发表照会函电来承认

但是我从行为上

跟你建立了外交关系

这就是一种承认

第二种情况是

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这里特别要注意

不是说缔结条约就是一种承认

必须是政治性的条约

比如说同盟友好互助条约

这样的一种条约

这种才是默示的承认

第三种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参加

只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也是一种默示的承认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

并不是投票支持参加

国际组织就是一种默示承认

这里有明确的规定

只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那么我们说

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最主要的就是联合国

所以如果说

投票支持某一个新成立的实体加入联合国

实质上就是对它的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如果并不只是对国家开放

比如说世贸组织

可以对地区政府开放

这种投票支持

就不是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当然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点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

比如说领导人的一些见面

比如说某些机构领导人的会面

或者说

两个实体共同参加一些多边国际会议

或者是建立一种非官方的关系

这种非外交关系的这种非官方的关系

这种都不是承认

最简单的例子

当时我们的习主席

和当时时任台湾地区的国民党主席马英九

在新加坡会面

我们说这当然不代表着

对台湾地区的一个承认

但如果说

有一个国家

在联合国支持台湾地区加入联合国

这个就是对它的一个承认了

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

对于国家承认

特别是默示的承认

一定要明确它的一个界限

哪些是承认

哪些不是承认

第四个

我们说这里的第四个要点

就是要了解国家承认的效果

承认的效果简单来讲

就是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一个法律基础

就是承认国要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的权利

以及财产权诉讼权

给它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

平等者之间是没有管辖权的

国家不论大小

只要你承认它是一个国家

那你就要承认它是享有国家豁免权

比如说当时东帝汶的独立

1999年当时的印尼总统同意东帝汶

可以通过公民投票

来选择是否独立脱离印尼

那么东帝汶投票也决定独立

并于2002年5月20号正式独立

9月加入联合国

东帝汶就是典型的一个新国家

也是我们刚才说的

国家分离的一种情况

就是一个部分分离出来

成立一个新的国家

但之前的国家就是印尼

仍旧是保存

所以这是一种国家分离的形式

那么东帝汶就是新的国家

也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承认

也加入了联合国

还有比如说

当时的南苏丹共和国独立

也是通过公民投票独立出来

也随后顺利的加入了联合国

但我们要知道

国际上对有些实体的独立

是有争议的

比如说科索沃的独立

那么在2008年

科索沃单方面发表独立宣言

宣布脱离塞尔维亚

那么截止目前为止

已经获得了108个国家的承认

但是塞尔维亚政府也宣布

绝不会放弃主权

但是也不会使用武力来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所以这里就其实印证了

刚才我们讲到的知识点

也就是

承认到底是一种构成说还是一种宣告说

我们之前说学者之间是有争议的

如果只是宣告说的话

那科索沃并不一定是一个国家

对于不承认科索沃的国家而言

科索沃这个部分仍旧是塞尔维亚的一部分

但如果是

已经承认了

科索沃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那些国家而言

那他就要尊重科索沃的一个独立

以及赋予它相应的一个国家权利

也就是赋予科索沃相应的

国家的豁免权

那么最后

我们回到最开始问的一个问题

也就是当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时候

就是49年成立的这么一个新中国

算不算新的国家呢

这里一定要明确

这个并不是一个新国家的承认

虽然我们叫新中国

但是它并不是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也就是我们国家本身没有任何的变化

只是政府进行了更迭

不属于刚刚四种形式的任何一种

既不是殖民地的独立

也不是国家有分立

合并或解体

那么我们刚刚已经讲过了

国家承认这四种情况

其实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点就是

国家承认的前提就是一定要有领土变化

要么是领土有增加了

比如说两国合并了

那领土有增加

或者是领土有减少

比如说分离了或者是解体了

这个时候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但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确实政府是存在一个非宪法状态的更迭

我们通过革命取得了新的政权

但是这里要明确的是

这个并不是我们国际法意义上的

新国家的产生

这个仅仅是新政府的产生

所以这里要明确

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

是没有变化没有分离也没有合并

所以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但是对于中央人民政府

在国际法上也需要一种承认

我们叫做新政府的承认

这个我们在下一个章节会进行介绍

也就是对于政府的承认

那么最后我们要明确

国家的承认对于现有国家而言

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现有的国家对这个新成立的实体

比如说我们刚刚说的科索沃

可以承认也可以不承认

没有国家有义务必须要承认

或者是不承认这个新的实体

但是一旦承认了

就要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承认的讲解

希望大家能够很好的掌握

谢谢大家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2.5.1国家承认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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