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公法 >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 2.5.1国家承认
大家好
今天我们要开始讲授新的一个知识点
叫国家的承认
我们在这个知识点里面要掌握
四个小的要点
第一个是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个是
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承认的条件
第三个是国家承认的方式
第四个是国家承认的效果
那么在讲正式知识点之前
首先我们来看一张图
这个图应该大家都非常的熟悉
是当时1949年10月1日
开国大典的一副图片
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庄严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
我们都知道在建国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有一些国家是予以承认的
但也有一些国家是不承认的
我们也把它经常称为
新中国
这里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就是对我们所谓的新中国的承认
是否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的承认
那么带着这个问题
我们走进今天的课堂
首先第一个就要明确
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首先要知道
国家承认是指的什么
是指的既存国家
也就是现有的国家
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并接受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一个行为
叫做国家承认
我们说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
承认新的这个国家
然后跟他建立了比如说外交关系
或者建立领事关系
我们也可以说他们之间
签订相应的政治性的条约
这种其实都是属于国家承认
那这个国家承认是有法律意义的
国家的承认的性质
我们说在学术上
稍微有一点争议的地方是
有些学者会认为
这种承认其实就是一种构成
也就是只要有一个国家承认
这就使得被承认的主体
就具有了新国家的地位
但大部分的学者会认为
国家承认只是一种宣告
并不构成新的国家
那么接着我们来看
到底什么情况下
新国家会产生以及承认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个很常见的情况
就是在二战之后
殖民地或者是附属国的纷纷独立
那么我们说在二战之后
很多的殖民地或者是附属国纷纷独立
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很多新的国家
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新国家
是需要得到
其他国家现存国家的一种承认的
这是第一种情况
那么第二种情况就是国家合并
比如说当时的东德和西德合并
这种情况也是同样的
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一种承认
也就是之前的东德西德不再存在
我们说新成立了一个德国
那这样的一个新国家
是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那么第三种情况是
国家的分离
也就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
从这个国家分离出去
比如说当时的蒙古
从我们国家分离出去
这种就是国家的分离
那蒙古共和国作为一个新的国家
也是需要得到其他国家承认的
第四种情况就是国家的解体
最典型的例子当然就是苏联解体
和分离不一样
原来苏联这个国家不再存在
那么新成立的所有的新国家
都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那是不是所有宣布为新国家的主体
都能得到承认呢
我们说不是的
我们说根据国际法
其实国家的承认是有条件的
主要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
新产生的政治实体
应该要具备国家的要素
我们之前讲过要具备国家的要素
主要要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
要有固定的领土
你不能说没有领土
只是一个流亡政府
你说要成立一个新国家这是不可能的
第二个要有定居的居民
如果你只有一片领土
但是没有定居的居民
这个也不能成为国家
第三个是要有相应的政府
如果是没有政府控制
没有一个组织架构
也不能被视为是国家
当然我们说
国家和地区
最大的差别就是判断是否具有主权
因为只有具有主权才能被称为国家
国家的构成这四个要素若没有满足
你是不可以承认这个新的实体的
那么第二个很重要的一点
新国家的产生
应该要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我们说国际法原则之前讲过
国际法原则有哪些
如果是违反国际法原则
而成立的新国家
这样的国家就不应该得到承认
比如国际法基本原则里
要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
如果是在侵略的情况下
像当时日本
在中国侵略时成立的伪满洲共和国
这样成立的伪满洲共和国
就是违反国际法原则而成立的
是不应该被承认的
第三我们要了解
国家承认的方式有哪些
那么我们说承认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明示承认
另一种是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我们很好理解
就是现存的国家通过单方面的
照会函电或者是发表声明
来宣告承认新的国家
那默示的
我们要理解是承认者不通过语言文字
但是是通过行为
来表示承认的意思
那么有以下几种情况
可以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第一种情况就是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或者是领事关系
这就是一种默示的承认
我们说没有单方面的发表照会函电来承认
但是我从行为上
跟你建立了外交关系
这就是一种承认
第二种情况是
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这里特别要注意
不是说缔结条约就是一种承认
必须是政治性的条约
比如说同盟友好互助条约
这样的一种条约
这种才是默示的承认
第三种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参加
只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也是一种默示的承认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
并不是投票支持参加
国际组织就是一种默示承认
这里有明确的规定
只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那么我们说
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最主要的就是联合国
所以如果说
投票支持某一个新成立的实体加入联合国
实质上就是对它的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如果并不只是对国家开放
比如说世贸组织
可以对地区政府开放
这种投票支持
就不是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当然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点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
比如说领导人的一些见面
比如说某些机构领导人的会面
或者说
两个实体共同参加一些多边国际会议
或者是建立一种非官方的关系
这种非外交关系的这种非官方的关系
这种都不是承认
最简单的例子
当时我们的习主席
和当时时任台湾地区的国民党主席马英九
在新加坡会面
我们说这当然不代表着
对台湾地区的一个承认
但如果说
有一个国家
在联合国支持台湾地区加入联合国
这个就是对它的一个承认了
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
对于国家承认
特别是默示的承认
一定要明确它的一个界限
哪些是承认
哪些不是承认
第四个
我们说这里的第四个要点
就是要了解国家承认的效果
承认的效果简单来讲
就是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一个法律基础
就是承认国要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的权利
以及财产权诉讼权
给它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
平等者之间是没有管辖权的
国家不论大小
只要你承认它是一个国家
那你就要承认它是享有国家豁免权
比如说当时东帝汶的独立
1999年当时的印尼总统同意东帝汶
可以通过公民投票
来选择是否独立脱离印尼
那么东帝汶投票也决定独立
并于2002年5月20号正式独立
9月加入联合国
东帝汶就是典型的一个新国家
也是我们刚才说的
国家分离的一种情况
就是一个部分分离出来
成立一个新的国家
但之前的国家就是印尼
仍旧是保存
所以这是一种国家分离的形式
那么东帝汶就是新的国家
也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承认
也加入了联合国
还有比如说
当时的南苏丹共和国独立
也是通过公民投票独立出来
也随后顺利的加入了联合国
但我们要知道
国际上对有些实体的独立
是有争议的
比如说科索沃的独立
那么在2008年
科索沃单方面发表独立宣言
宣布脱离塞尔维亚
那么截止目前为止
已经获得了108个国家的承认
但是塞尔维亚政府也宣布
绝不会放弃主权
但是也不会使用武力来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所以这里就其实印证了
刚才我们讲到的知识点
也就是
承认到底是一种构成说还是一种宣告说
我们之前说学者之间是有争议的
如果只是宣告说的话
那科索沃并不一定是一个国家
对于不承认科索沃的国家而言
科索沃这个部分仍旧是塞尔维亚的一部分
但如果是
已经承认了
科索沃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那些国家而言
那他就要尊重科索沃的一个独立
以及赋予它相应的一个国家权利
也就是赋予科索沃相应的
国家的豁免权
那么最后
我们回到最开始问的一个问题
也就是当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时候
就是49年成立的这么一个新中国
算不算新的国家呢
这里一定要明确
这个并不是一个新国家的承认
虽然我们叫新中国
但是它并不是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也就是我们国家本身没有任何的变化
只是政府进行了更迭
不属于刚刚四种形式的任何一种
既不是殖民地的独立
也不是国家有分立
合并或解体
那么我们刚刚已经讲过了
国家承认这四种情况
其实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点就是
国家承认的前提就是一定要有领土变化
要么是领土有增加了
比如说两国合并了
那领土有增加
或者是领土有减少
比如说分离了或者是解体了
这个时候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但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确实政府是存在一个非宪法状态的更迭
我们通过革命取得了新的政权
但是这里要明确的是
这个并不是我们国际法意义上的
新国家的产生
这个仅仅是新政府的产生
所以这里要明确
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
是没有变化没有分离也没有合并
所以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但是对于中央人民政府
在国际法上也需要一种承认
我们叫做新政府的承认
这个我们在下一个章节会进行介绍
也就是对于政府的承认
那么最后我们要明确
国家的承认对于现有国家而言
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现有的国家对这个新成立的实体
比如说我们刚刚说的科索沃
可以承认也可以不承认
没有国家有义务必须要承认
或者是不承认这个新的实体
但是一旦承认了
就要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承认的讲解
希望大家能够很好的掌握
谢谢大家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2国际法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第二章 小测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5.1国家领土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