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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在线视频

下一节:3.1国际组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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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接下来我们要讲的知识点

是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问题

那么对于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而言

除了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外

还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继承问题

因为我们知道

国际法上的继承就是指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由一个承受者

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

所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那么

继承的主体可以是国家

可以是政府

也可能是国际组织

但是不包括个人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继承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那我们说

继承的发生可能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

或者说涉及

国家政权性质

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

也会产生继承的情况

另外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也会出现继承的情况

那我们说国家的继承

是指的什么呢

是指的因国家领土变更

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

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那我们说根据国际法

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就是

必须是合法性的

第二必须是有领土性的

也就是

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也就是继承的权利和义务

还必须要和我们刚刚说的领土性

要与所涉的领土是有关联的

那我们说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什么呢

它就是指的

与继承领土有关的

特定国家权利和义务

因为刚才我们说了

国家继承必须具有领土性

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个就是

我们说关于条约方面的一些权利和义务

第二个就是

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与义务

那么我们说

对于条约的继承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了

实质上就是考察的就是

被继承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一个问题

我们一般认为

如果这个条约是人身性质的条约

这种条约是不予继承的

第二个

如果这是一种政治性条约

比如说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这种条约由于情势的变迁

一般也不继承

但是如果这个条约是非人身性的

也就是关于领土划界的

条约是必须继承的

也就是对于条约

我们要分情况来讨论

根据不同条约的性质来确定是否继承

那么对于条约以外的事项

主要就会涉及到三个内容

第一个就是国家的财产

第二个是国家的档案

以及国家的债务

我们首先来看国家财产的继承

我们说国家财产的继承

一般采取与领土关联的原则

也就是

你所涉的领土要和

你的财产要和所涉的领土

要有实际生存的原则

也就是你继承的财产

要和你的领土是有相关性的

第二个就是

国家债务的继承

我们说国家债务要继承

就是以国家名义借的债务需要继承

但是如果

这个债务是地方当局借的

而且所借的并用于该地区的地方债务

这样的一种债务是不用继承

但这里也要注意

如果国家是以国家名义去借的

但是这个债务是用于某个地放的

这种债务用不用继承

需要继承

也就是你判断什么样的情况下

债务要继承

关键要考虑的就是

是不是以国家的名义去借的债务

如果是以国家的名义借的债务

这就是国家债务要继承

但如果是地方债务是不用继承的

此外这里还要注意

就算是以国家名义所借的债务

如果是恶意债务仍旧不用继承

那么什么叫做恶意的债务

就是指的

如果借债是违背

我们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借的债务

比如战争债务

这样的债务不予继承

我们说之前

涉及中国很著名的胡广铁路债券案

就涉及到恶债不予继承的原则

这是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那么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

这里一般来讲

通常通过协议解决

这里注意

这是关于国家的继承

那对于政府的继承呢

其实我们就要明确

政府的继承主要就是有新政府

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

那么旧政府

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要由新政府所取代的一种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和国家继承非常类似

但是它也有它自己的一般规则

就是第一个

新政府要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来决定

是否继承

第二个就是

旧政府的一切国家财产

及其权益都应转属新政府

第三个

对旧政府的债务不予继承

或者根据善意或恶意来区别对待

那么我们具体来看下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时

具体的实践

第一个我们说关于条约

条约我们是根据其内容

也就是条约的性质

来分别予以承认

废除

修改或修订

那么对于国家财产

我们规定的是

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

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

这都是要继承的

第三个就是国家债务

那么对于中国历届政府

留下来的这个债务

我们说是根据其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

也就是如果是恶债

我们是不予继承的

但如果是正常的债务我们是继承的

第四个

是关于国际组织的代表权

按照国际法来讲

这个代表权应该在新政府成立时

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起

新的政府就应该继承

原来的旧政府的代表权

但是这里我们也要知道一个历史

就是在联合国系统上来讲

一直到1971年

也就是在第26届联大通过2758号决议

才决定

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

也就是到1971年26届联大开始

我们才真正的

在代表权的方面

真正的继承了旧政府的代表权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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