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公法 >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接下来我们要讲的知识点
是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问题
那么对于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而言
除了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外
还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继承问题
因为我们知道
国际法上的继承就是指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由一个承受者
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
所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那么
继承的主体可以是国家
可以是政府
也可能是国际组织
但是不包括个人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继承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那我们说
继承的发生可能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
或者说涉及
国家政权性质
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
也会产生继承的情况
另外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也会出现继承的情况
那我们说国家的继承
是指的什么呢
是指的因国家领土变更
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
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那我们说根据国际法
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就是
必须是合法性的
第二必须是有领土性的
也就是
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也就是继承的权利和义务
还必须要和我们刚刚说的领土性
要与所涉的领土是有关联的
那我们说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什么呢
它就是指的
与继承领土有关的
特定国家权利和义务
因为刚才我们说了
国家继承必须具有领土性
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个就是
我们说关于条约方面的一些权利和义务
第二个就是
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与义务
那么我们说
对于条约的继承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了
实质上就是考察的就是
被继承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一个问题
我们一般认为
如果这个条约是人身性质的条约
这种条约是不予继承的
第二个
如果这是一种政治性条约
比如说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这种条约由于情势的变迁
一般也不继承
但是如果这个条约是非人身性的
也就是关于领土划界的
条约是必须继承的
也就是对于条约
我们要分情况来讨论
根据不同条约的性质来确定是否继承
那么对于条约以外的事项
主要就会涉及到三个内容
第一个就是国家的财产
第二个是国家的档案
以及国家的债务
我们首先来看国家财产的继承
我们说国家财产的继承
一般采取与领土关联的原则
也就是
你所涉的领土要和
你的财产要和所涉的领土
要有实际生存的原则
也就是你继承的财产
要和你的领土是有相关性的
第二个就是
国家债务的继承
我们说国家债务要继承
就是以国家名义借的债务需要继承
但是如果
这个债务是地方当局借的
而且所借的并用于该地区的地方债务
这样的一种债务是不用继承
但这里也要注意
如果国家是以国家名义去借的
但是这个债务是用于某个地放的
这种债务用不用继承
需要继承
也就是你判断什么样的情况下
债务要继承
关键要考虑的就是
是不是以国家的名义去借的债务
如果是以国家的名义借的债务
这就是国家债务要继承
但如果是地方债务是不用继承的
此外这里还要注意
就算是以国家名义所借的债务
如果是恶意债务仍旧不用继承
那么什么叫做恶意的债务
就是指的
如果借债是违背
我们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借的债务
比如战争债务
这样的债务不予继承
我们说之前
涉及中国很著名的胡广铁路债券案
就涉及到恶债不予继承的原则
这是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那么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
这里一般来讲
通常通过协议解决
这里注意
这是关于国家的继承
那对于政府的继承呢
其实我们就要明确
政府的继承主要就是有新政府
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
那么旧政府
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要由新政府所取代的一种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和国家继承非常类似
但是它也有它自己的一般规则
就是第一个
新政府要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来决定
是否继承
第二个就是
旧政府的一切国家财产
及其权益都应转属新政府
第三个
对旧政府的债务不予继承
或者根据善意或恶意来区别对待
那么我们具体来看下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时
具体的实践
第一个我们说关于条约
条约我们是根据其内容
也就是条约的性质
来分别予以承认
废除
修改或修订
那么对于国家财产
我们规定的是
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
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
这都是要继承的
第三个就是国家债务
那么对于中国历届政府
留下来的这个债务
我们说是根据其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
也就是如果是恶债
我们是不予继承的
但如果是正常的债务我们是继承的
第四个
是关于国际组织的代表权
按照国际法来讲
这个代表权应该在新政府成立时
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起
新的政府就应该继承
原来的旧政府的代表权
但是这里我们也要知道一个历史
就是在联合国系统上来讲
一直到1971年
也就是在第26届联大通过2758号决议
才决定
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
也就是到1971年26届联大开始
我们才真正的
在代表权的方面
真正的继承了旧政府的代表权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2国际法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第二章 小测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5.1国家领土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