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公法 >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就是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公海是在国际法上
指各国内水
领海
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
也就是把之前我们讲的水域都排除掉
之外的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
和支配的这么一个海洋部分
那么根据公约的规定
所有的国家在公海都会享有六项自由
分别是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
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
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也就是其他国家都享有这样的自由
包括内陆国家
那么可见公海是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的
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
但是这里就要注意了
在公海上行驶必须悬挂你的国旗
这个时候才可以自由行驶
也就是每个国家
要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
要进行有效地管辖和控制
另外军舰
和由一国所有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的这个船舶
是拥有完全的豁免权的
那么这里其实就会涉及到公海上的一个
很重要一个制度
就是船旗国制度
我们刚才讲了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是必须悬挂国旗的
而且只能悬挂一国国旗
那么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旗帜
或者如果这个船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话
那么这个船舶就会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其他国家的船舶都是可以进行登临的
第二个要注意的就是
公海上各个国家都是可以采取普遍性管辖
那么管辖的对象主要
我们之前讲过普遍性管辖
普遍性管辖它的对象主要是公认的罪行
那么主要就是海盗
贩毒
贩奴等行为者
那么管辖的方式主要就是进行登临的检查
扣押或者逮捕
这里就会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
叫做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的一国的军舰
军用飞机或者是其他得到正式授权的
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
政府船舶或飞机
对于公海上的外国船舶
当然这里我们要注意
如果是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
你是不可以登临的
这个是除外的
但是如果是公海上的其他的外国船舶
那么如果说有合理的根据
认为其存在不法情况的时候
那么就会拥有登船检查
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那么适用情形刚刚我们已经讲过
比如说公认的一些国际罪行
像海盗罪
贩卖奴隶罪
非法广播
还有我们刚刚讲了
船在公海上航行必须悬挂国旗
所以如果对于无国籍船舶
是可以进行登临的
另外如果悬挂了外国的国旗
或者是拒不展示国旗的
但是实际上与登临军舰都属于同一个国籍的
这个时候也可以进行登临
但是我们刚刚讲了
登临必须要有一个合理
或者合法的一个根据的
那么如果说错误的登临
造成的损失
那么登临国其实是要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
比如说我们曾经
我们国家的银河号
就被美国错误的登临
那是1993年7月23日
美国是以获得情报为由
指控中国的银河号货轮
是向伊朗运输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
同时美国又向银河号所在的国际公海
派出了两艘军舰和五架直升飞机
武断的进行登临检查
那么银河号被扣留长达三周之久
一直到9月4日
最后一个货箱被检查完毕
没有发现任何化学武器
但是银河号已经被迫中止
正常航运长达33天
这就是一种错误的登临的情况
那么除了登临权
我们还要理解一个概念叫做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的沿海国拥有的
对于违反其法规
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
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我们从名称上看
紧追嘛
对吧就是追逐的一个权利
那么紧追的对象是违反本国法规
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你可以紧追
那么它的规则要注意
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可以从本国的内水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开始
但是什么时候终止
在一旦这个船舶进入到他国的领海
必须立刻终止
也就是紧追可以从本国的水域开始
但是一旦进入到他国的领海就必须要终止
第二个我们要注意的就是
你要行使紧追权
必须是先警告再紧追
也就是先要告知对方让对方
你先让对方停下来
如果对方不停你再紧追
不可以不警告直接追
第三个就是在公海中
你是可以连续紧追
但是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也就是如果说中间有停顿
那么对不起你就不可以再继续紧追
也就是会丧失这个紧追权
那海洋法中我们最后一个要介绍的
区域就是国际海底区域
我们一般简称为它就叫区域
是指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
和洋底及其底土
那么区域是
根据《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一个
崭新的概念
之前是没有这个概念的
区域的定义就是
我们刚刚讲了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
这么一个底土和洋底
那么它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它的权利
只能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授权而取得
是属于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但是你的活动的开发
以及你的一个权力
必须要得到授权才可以
开发活动
只能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
和经管理局批准的商业公司进行
这种活动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
特别是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
和还没有取得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
所以这个制度也叫我们说的
平行开发制度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2国际法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第二章 小测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5.1国家领土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