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公法 > 第八章 条约法 > 8.2条约的保留 > 8.2条约的保留
上一节我们讲了条约的缔结
这里我们现在要介绍的是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
批准 接受
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
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
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
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
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
分别是本身条约禁止保留
比如WTO条约是禁止保留的
在加入的时候就不可以提出任何保留
第二种情况是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规定范围内
这个时候是不可以进行保留的
第三种是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比如联合国宪章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要对涉及和平与安全的条款进行保留
这是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的
这种保留是不可以的
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
如果要提出保留
当然是可以的
一般无需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
一旦提出保留就可以成立
另外我们要知道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行为
对于没有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
也就是条约既没有禁止
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
这个时候
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的意见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
至少有另一个缔约国接受
保留才会发生效力
如果没有一个国家接受
这个保留是不产生效力的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
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
保留国是条约的当事国
在两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
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的条约关系
不受保留影响
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不反对条约
在它与保留国之间生效
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条款
但条约依然在两国之间生效
另外
我们也要注意
保留是可以撤回的
提出保留是一种单方面行为
撤回也是一种单方面行为
比如我国在加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第十一条做了保留
因为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鉴于当时我国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时的国内法与公约是有冲突的
因此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
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一条
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规定的约束
但随着我国1999年合同法认可了
合同的非书面形式
中国政府也于2013年1月16日
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交存了
有关撤销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项下“书面形式”声明的申请
并于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
也就是我们撤回了之前作出的保留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2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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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小测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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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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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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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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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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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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