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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命价值与死亡赔偿(第二节)Video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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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生命价值评估过程中

我们很容易想起的一个问题是

关于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

想到法院根据生命价值设定赔偿金的问题

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

这一节首先阐述生命价值

与死亡赔偿标准的关系

和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

第二个部分说明我国死亡赔偿金设定标准

一 生命价值与死亡赔偿标准的关系

关于生命价值

与死亡赔偿常见的误解是

认为生命价值理论

可以成为确定死亡赔偿标准的理论基础

然而 这种理解却是不正确的

没有掌握生命价值的基本涵义

误用了生命价值的适用范围

这里的生命价值概念

并不适用于诸如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和工伤等意外死亡事故的赔偿

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生命价值关注的是风险

而不是生命和死亡的价值

从生命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

生命价值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价值

为降低一点死亡概率而愿意支付的数额

主要关注风险变化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

而不是生命和死亡的价值

并不含有用一定数量货币计量生命的价值问题

二 生命价值并不涉及

特定人的确定的生与死的问题

如第二节中出现的例子

政府花费一笔经费

来改善某一段高速公路的防护栏

使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减少5人

此时这5人代表的只是一种概率

并非特定的个人

我们永远无法知道哪5个人

是由于该项政策成功实施而免于死亡

而诸如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和工伤等

意外死亡事故的赔偿为确定的死亡问题

并不是生命价值所关注的

死亡风险微小变化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

生命统计价值

并不是对意外死亡的补偿价值

生命价值评估理论也不能成为

死亡赔偿标准的理论基础

三 生命价值评估的另外一个特征是

通过观察人们事前的选择而确定其价值

所谓事前指在某一特定时期死亡的

不确定性被确定之前

例如政府应该投入多少资金用于降低高速公路

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政府应该投入多少资金

用于减轻环境污染

企业应该支出多少成本

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

诸如此类的问题

都是从事前的角度观察某项政策或措施

可能带来的收益

而在某些时刻

有些不确定性是被事后确定

如某人由于意外事故而死亡

赔偿多少是合适的呢

不再适用于生命统计价值

也就是说

人们愿意以1000元的代价减少万分之一的死亡风险

计算可以得到生命统计价值为1000万元

并不意味着

当人们面临确定的死亡时

愿意支付1000万元而消除这种后果

当面临死亡的发生

谁还会吝啬钱

这里的生命价值

不仅不适用于死亡事后的确定性问题

也不适用于面临死亡事前的确定性问题

如某病人被确诊为

目前医学技术无法救治的疾病

该病人的死亡概率

就不再是不确定的而是确定的了

尽管是事前的范畴

但已经是确定的了

同样不适用于生命统计价值

事前的确定情况

会使人们的支付意愿发生明显的变化

因为面对死亡的病人

也许愿意付出全部的财富去改变这样的结果

生命价值无法解决确定的死亡问题

当然也就无法解决

确定的某个人的死亡赔偿问题

认为生命价值评估可以确定死亡赔偿标准

就混淆了生命价值的应用范围

二 我国死亡赔偿金设定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

当受害人死亡以后

各国法律都规定

要对与受害者有关的一些人

即近亲属的精神

或财产方面损害进行赔偿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法学界多有争论

有人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

也有人认为是物质损害赔偿

依附于这两种性质

产生了多种观点

包括继承丧失补偿说

抚养丧失补偿说

期待利益损害赔偿

死因补偿说

现实利益损害赔偿等多种观点

在我国 最早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是

国务院1992年1月1日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但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界定

此后 在《国家赔偿法》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产品质量法》中也规定了死亡赔偿金

目前 我国在死亡赔偿办法上

并没有一致的规定

标准也不太统一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法律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构成

不同原因的死亡事件适用于不同的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

造成了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在法学界引起较多的争议

尽管人力资本法存在一些缺陷

但这种方法不仅出现在文献中

还被政府机构广泛采用

我国的法律法规

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意外死亡的赔偿往往

就是根据收入水平为基础来确定

其实质是人力资本法

如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关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的

另外一部重要法律文件是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从该规定生效之日起

争议就没有停止过

支持者认为我国死亡赔偿金

赔偿的是因受害人的死亡

给家庭带来的则产损失

衡量的基础就是受害人余生的劳动力价值

为了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差

按照户口所在地的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人均纯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批评者认为

根据该规定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根据以下三个因素

户籍 地域和年龄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较大

导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统一

即使同一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也会因受害人的户籍

地域和年龄的不同出现很大的差距

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更有学者指出

该司法解释将城乡人口区别对待

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内容和精神的违背

违反了宪法

可喜的是

近年来 随着公众的呼吁

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所改变

根据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例如在同一事故中

如果死者中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

农村户籍者将可享受到

与城镇户籍一样的死亡赔偿金

但这种突破还很小

假设同一事故中死者均为农村户籍

则死亡赔偿金仍按农村标准

这在农民工工伤事故中尤为突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

一些地方已有更为公平的探索

规定如果死者家属有充分证据证明

死者生前确实在城镇长时间工作生活

可按照城镇标准对待

本节课内容到此结束 谢谢观看

灾害风险管理课程列表:

第一篇 灾害风险管理基础

-第一章 风险原理

--1.风险(第一节)Video

--2.风险的分类(第二节) Video

--3.风险与不确定(第三节)Video

-第二章 灾害风险

--1.灾害与致灾因子(第一节) Video

--2.灾害背景下的脆弱性(第二节)Video

--3.灾害恢复力(第三节) Video

-第三章 灾害风险管理

--1.灾害风险管理(第二节)Video

--2.灾害风险成本(第三节)Video

-第四章 灾害风险管理的流程

--html

-第一篇 灾害风险管理基础--第一章 课后讨论

-第一篇 灾害风险管理基础--第二章 课后讨论

-第一篇 灾害风险管理基础--第三章 课后讨论

-第一篇 灾害风险管理基础--第四章 课后讨论

第二篇 灾害风险分析

-第一章 风险识别与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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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损失分布与风险估计

--html

-第三章 区域自然灾害脆弱性评估模型

--html

-第四章 生命统计价值评估

--1.生命价值(第一节)Video

--2.生命价值与死亡赔偿(第二节)Video

-第五章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1.灾害损失划分(第四节)Video

--2.灾害损失估计(第五节)Video

-第二篇 灾害风险分析--第一章 课后讨论

-第二篇 灾害风险分析--第二章 课后讨论

-第二篇 灾害风险分析--第三章 课后讨论

-第二篇 灾害风险分析--第四章 课后讨论

-第二篇 灾害风险分析--第五章 课后讨论

第三篇 灾害风险评价与决策

-第一章 灾害评价

--1.可接受风险(第一节)Video

-第二章 灾害风险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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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灾害风险评价与决策--第一章 课后讨论

-第三篇 灾害风险评价与决策--第二章 课后讨论

第四篇 灾害风险管理与保险

-第一章 灾害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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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巨灾保险与再保险

--1.巨灾与巨灾风险 Video

--2.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第三节)Video

-第三章 巨灾金融工具

--1.巨灾风险证券化(第一节)Video

--2.巨灾债券(第二节) Video

-第四篇 灾害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一章 课后讨论

-第四篇 灾害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章 课后讨论

-第四篇 灾害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三章 课后讨论

2.生命价值与死亡赔偿(第二节)Video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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