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企业破产法 >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 破产申请的受理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破产申请的受理
上一讲我们学习了破产申请的提出
那么这一讲我们学习破产申请的受理
我们首先从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开始讲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债务人住所地 的概念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但因一些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和登记地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经常发生管辖权争议
《民法典》第63条规定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在民法典施行后
可以直接依企业登记地确认管辖法院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具有唯一性
强制性和排他性
这里的管辖权确定方式针对的是
单独一个企业的破产案件
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
和程序合并破产的管辖权问题
则需要适用相关的特别规则处理
对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按照
破产企业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
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现在是市场监督机关
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
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
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
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人民法院
需要将自己管辖的
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
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
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
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
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
企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仍然
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
确定了管辖法院后
接下来我们看破产申请的受理
受理主要涉及
审查和异议两个方面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收到的书面凭证
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
以及申请人
是否依法提交了有关材料和证据等方面
及时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
补正相关材料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5日内通知债务人
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资产
逃避债务
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行为
以及进行这些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
在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审查中
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债务人仅以其财产超过负债
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主张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但又未能清偿债务
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
法院应认定异议不能成立
债务人主张能够清偿债务
并在异议期内清偿了所欠的到期债务
或者提出了申请人接受的清偿方案
申请人撤回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法院应当准许
债务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破产债权提出异议的
法院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支付凭证
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材料对债权进行审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呢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债务人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从受理破产审查裁定送到之日起
到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应承担下列义务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这里所称有关人员
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
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对债权人的效力
所有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并停止计息
破产债权申报
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或仲裁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正在执行和尚未执行的程序必须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
不能免除他们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对管理人的效力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
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
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答复的
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视为解除合同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