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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概述(二)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

学习破产法概述二

上一讲我们了解了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和大致内容

为了进一步深入了解破产法

我将给大家讲解下

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所谓的商人破产主义

与一般破产主义是指

赋予哪些民事主体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法适仅用于商人

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

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

所有债务人

承认所有法律主体

均有破产能力

现代破产立法的主流

是一般破产主义

但是我国现行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是企业法人

是一种有限制的

商人破产主义

那么申请主义与

职权主义又是什么呢

是破产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立法准则

实质上是国家干预破产程序的

程度不同

申请主义下

破产程序的开始

须由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才能作出破产宣告

职权主义下破产程序的开始

须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目前各国破产立法的主流是申请主义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

也采取了申请主义

破产程序开始时间也有两种立法体例

受理开始主义和宣告开始主义

受理开始主义是指破产程序

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开始

宣告开始主义是指

破产程序从法院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时候开始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的是

受理开始主义

破产程序从破产申请受理时开始

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

是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

不同立法准则

固定主义是指

破产财产的构成

仅以破产程序启动时

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为限

膨胀主义是指

破产财产的构成

不以破产程序启动时

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为限

凡于破产程序终结前

归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

均属于破产财产

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是针对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的

不同立法准则

属地主义是指

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

只对债务人在该国的财产有效

而不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普及主义是指

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

不仅及于债务人在该国的财产

而且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全部财产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

采取特别处理原则

我国法院宣告的

破产对其他国家采取普及主义

而我国对其他国家法院的

破产宣告采取

有限度的普及主义

了解了破产法不同立法体例

有助于我们学习企业破产法

接下来我们正式进入

《企业破产法》的学习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第一部破产法是1986年

《企业破产法(试行)》

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规定破产清算

破产和解和破产整顿

三种破产程序

直到2007年企业破产法

实施时废止

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

增加了第19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对非国有的

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进行规定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迄今已经10多年了

关于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目前有5个

第一个是

2011年9月29日实施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司法解释一共9条

主要规定了破产原因的认定

和适用问题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破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出具书面凭证和及时审查问题,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

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个是

2013年9月16日施行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司法解释一共规定了48条

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撤销权

取回权

抵销权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解除和执行中止

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

审理等多个角度

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

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三个是

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规定了16条内容

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

借款的清偿顺序

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

管理人处分债务人

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

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

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

鼓励对债务人

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

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为了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企业破产法的授权

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两个规定时

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指导思想

一 培育管理人市场

逐步形成一支

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

二 兼顾地区差异

便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三 建立管理人指定的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四 便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五 正确把握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与管理人报酬激励作用的关系

上面就是这些年

企业破产法立法的基本情况

下面我们看一下它适用范围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

可分为直接适用范围

和参照适用范围两种情况

直接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破产法同时还规定有

主体适用的一些特殊情况

如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

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

破产存在一些特殊问题

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来解决

还有2007年

《企业破产法》施行前

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

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这主要是指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当时全国仍有两千余家

国有企业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政策性破产制度

将在一定期间内延续实施

期满之后政策性破产

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不允许再实施

参照适用范围是

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

属于破产清算的

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参照适用将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

也纳入调整范围

比如

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

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破产法概述(二)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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