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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节:和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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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首先我们看第一部分内容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一是破产和解制度的含义

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

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并经法院许可的

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这里的和解制度

与民法上的和解制度不同

是一种独立的破产程序

二是破产和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各国和解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英国等少数国家

历史上曾采用的和解前置主义

破产申请提出后

双方必须先进行和解

只有和解不成立

才使用破产清算程序

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

所采用的和解分离主义

和解并非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进行和解

还是直接破产清算

三是破产和解制度的种类

一种分类是直接申请的破产和解

和破产程序转换的和解

另一种分类是破产程序上的和解

与程序外的和解

有的国家实行双和解制度

在破产程序外和破产程序中

各规定一套和解制度

四是破产和解的性质

对于破产和解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学说

一种学说是契约说

将破产和解视为私法上的一种契约

这个学说认为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提出要约

债权人会议以决议方式

作出承诺而达成的契约

法院的裁定认可

是契约成立的法定条件

反对者认为

如果和解是一种契约

一方应是各个债权人

而不应是债权人会议

这样强制少数服从多数

显然与民法契约自由的原则相违背

第二种学说是裁判说

将破产和解视为法院的一种裁判

这个学说认为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债权人会议以决议方式表示同意

法院依据法定职权

作出裁定认可的司法裁判活动

性质类似于民诉讼法中的

民事调解书

反对者认为

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仅仅是当事人之间

和解成立的法定条件

并不能表明和解本身的性质

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愿与作用

第三种学说是混合行为说

将破产和解视为债务人

提出和解申请

债权人会议以决议方式表示同意

以及法院依据法定职权

作出裁定认可

三者共同形成混合行为

最后我们看一下和解的程序

第一步和解申请的提出

我国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

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申请的提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 只有债务人享有和解申请权

因为如果债务人没有和解意愿

和解程序是无法启动并顺利进行的

第二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作出破产宣告前申请和解

第三 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时

必须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破产宣告后

不得再提出破产和解申请

为了解决破产宣告后当事人的和解问题

我国破产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

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并终结破产程序

这种和解的达成不受债务人

是否被宣告破产的影响

其法律性质是一般的民事和解

破产程序的启动

并不排除民事和解的适用

第二步和解申请的受理

破产法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裁定和解

予以公告

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

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

可以行使权利

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

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债务人是否具备和解的实质条件

应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步和解程序的进行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的同时

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审查

并表决是否通过

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清偿债务的办法

2 清偿债务的期限

3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债务人请求减少债务清偿的

应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写明

请求减少清偿的债务种类

数额或比例

以及在可能条件下

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等

另外 还应当规定债权人

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

监督权力与措施

债权人会议认为

和解条件应该补充修改时

可以与债务人协商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

最终提供的和解协议草案表决

破产法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对和解协议的表决

实行的是特别表决制度

担保债权人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

对和解协议无表决权

和解协议草案第一次未通过债权人会议

是否进行第二次表决

破产法没有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债权 税收债权

社保保险机构的债权

均不属于和解债权

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终止和解程序 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

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如果和解协议草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或者已经通过但未获得法院的认可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事由一般为

1 强制和解的程序

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损害国家 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内容

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2 和解协议的决议通过程序不合法

表决票数及债权额统计等有差错

表决中有欺诈或胁迫现象等

3 和解协议违反债权人的一般利益

如债务人没有和解的诚意

有破产欺诈行为

和解目的不正当

和解对债权人的清偿少于破产清算

和解协议有预计明显不能实现的情况等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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