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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节: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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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首先我们看债务人财产的回收

管理人一项重要的职责是要尽力回收

清理债务人的财产

使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

除收回债务人在外的财产

追讨债权等一般性清算工作之外

破产立法还对债务人的财产收回

清理作有一些特殊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财产回收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出资人

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管理人应当要求

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是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管理人应当追回

所谓的非正常收入是指绩效奖金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

获取的正常收入和其他非正收入

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

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取回质押物 留置物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部分取回权

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

与特别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

尤其是所有权

取回权的标的物

既包括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也包括债务人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

不需要申报权利

也不用等待破产财产分配

因为这部分财产本身不属于债务人

一般取回权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如果原物损毁 灭失

取回权转化为共益债务

可以优先受偿

特别取回权通常包括出卖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并非所有的国家

对各项特别取回权都作出规定

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

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购入货物

于异地向委托人发送

委托人尚未收到

又没有付清价款时进入破产程序

行纪人享有取回委托物的权利

行纪人取回权与出卖人取回权

在法理上是相同的

独立规定意义不大

所以我国破产法没有单做规定

下面我们看一下出卖人取回权

和代偿取回权的具体内容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

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

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这是我国立法对特别取回权中

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

出卖人取回权

是指隔地动产买卖合同中

卖方已经发货 买方尚未收到

也未付清货款

这时买方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

卖方有权取回货物

但管理人有权要求付清货款 交付货物

通常认为

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是隔地动产买卖合同

取回权的实质是保障卖方发货

至买方收货的时间差中

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卖方的权益

这个时间差一般只存在于

隔地买卖合同中

在同城交易中 交货直接 迅速

如果买方破产

卖方可以不发货

如果卖方发货了

一般也没时间取回来了

二是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如果买方已付清货款

卖方权益未受损失

自然也就没有取回货物的权利

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

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

交付货物时

在货款付清后

买房自然也就无权取回货物了

所谓未付清货款

并不问原定的付款期限是否已到

因为无论清偿期是否已到

买方破产可能导致卖方

没办法得到全部货款

三是买方在尚未收到货物时进入破产程序

这里所谓“买方尚未收到”

是指货物尚未被买方实际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

出卖人向买方交付提单或载货证券

不能视为买方已经收到货物

不影响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

行使出卖人取回权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是对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主张了取回权但没能实现

这里不是向管理人主张

而是向承运人

或者运途中的实际占有人主张

第二种是在货物没有到达前

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

代偿取回权

是指当取回权的标的财产

被非法转让或灭失时

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转让财产

所得的对价或补偿金

一般取回权以取回物

仍然存在于破产人处为基础而成立

代偿取回权则是在取回权标的物

毁损 灭失或者被非法转让

一般取回权无法行使时

权利人依法对取回权标的物的

代偿财产行使取回权的制度

没有代偿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只能以取回权标的物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

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所以代偿取回权

是对一般取回权的必要补充

代偿取回权适用于取回权标的物

被债务人或管理人不当转让

或因自然原因

第三人责任而毁损 灭失等情况

不同情况下代偿取回权的构成不同

一种情况是因债务人转让取回权标的物

发生的代为求偿权

债务人非法转让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权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取回财产

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

或者无法返还财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

权利人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

无法行使 只能申报破产债权

另一种情况是因管理人转让

取回权人的财产发生的代偿取回权

管理人转让行为无效

受让人应返还原物

但财产权利人请求时

受让人尚未返还原物

或支付价金

权利人以管理人对受让人的请求权

为对象行使代偿取回权

如果受让人已支付对价

该对价如果与债务人财产可以区分

权利人可以请求以该财产行使代偿取回权

如果无法区分

则将该损失列为共益债务

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

代偿取回权可以通过诉讼

和非诉讼途径行使

如果管理人承认代偿取回权

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代偿财产

如果管理人对代偿取回权的行使

存在争议

取回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如果法院判决未认定权利人

具有代偿取回权

权利人仍可主张赔偿请求权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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