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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申报在线视频

下一节:破产债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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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申报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破产债权的申报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

第一个方面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因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

经依法申报确认

并得由债务人财产中

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务

破产债权应具备以下特征

特征一 因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

除了破产法规定例外情形

例外性规定是指破产法特别规定了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发生的

某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

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2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

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3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特征二 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是指破产债权

必须能够折合为一定数额的货币

凡是不能折合为货币的债权

比如要求债务人作为

或不作为为目的的请求权

具有不可替代性

不能转换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就不能成为破产债权

例如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这样的请求权

特征三 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不能是超过诉讼时效

失去胜诉权的自然债务

不能是走私 赌博等非法债权

这是不受司法保护的

特征四 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

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债权人客观上享有债权

还必须主动及时地行使权利

才能获得清偿

接下来我们看

第二个方面债权申报的一般原则

债权申报是不确定多数债权人

集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制度

破产程序 清算程序等集体清偿程序中

都存在债权申报问题

只有通过债权的申报

才能够确定有权参加清偿的债权人范围

确定不同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做到对多数债权人的有序公平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

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补充申报

但是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破产清算程序中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最后期限

应为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在和解 重整程序中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最后期限

应为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协议草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最后我们看一下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也就是说不同类型债权的申报规定

第一 职工债权的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

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

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 税收债权的申报

税收债权可否免除申报义务

破产法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

既然破产法没有像职工债权那样

直接规定免除申报义务

税收债权应该申报

如果税务机关因缺乏债务人

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难以认定

欠税数额准确申报

可以请求管理人配合提供材料

但不能免除申报债权的义务

第三 别除权人的债权申报

破产法没有规定别除权人

可以免除申报义务

原则上别除权人应当申报债权

但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后果

是不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不是简单的剥夺受偿权利

第四 附条件债权的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解除条件

与生效条件两种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是指已经生效的债权

所附条件成就时

便失效解除

附生效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虽然成立

但还未生效

直到所附条件成就时

债权才发生效力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

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

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五 附期限债权的申报

附期限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

停止计息

第六 连带债权的申报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

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

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

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

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 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

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连带债务人数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

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

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七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

管理人或者重整程序

自行管理中的债务人

行使合同选择履行权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

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范围只限实际损失

不包括违约金

第八 受托人请求权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债务人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

受托人不知到债务人破产的事实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

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

就丧失了财产管理处分权

所以委托合同原则上

应随破产案件受理而终止

但实践中

受托人可能没有接到

或者及时接到破产案件受理的通知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或者虽然知道债务人破产

但为了债务人的利益

不得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 票据债权的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破产债权的申报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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