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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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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效力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和解协议的效力

首先我们看一下

第一部分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一旦达成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产生效力

我们先看一下对债权人产生哪些效力

和解协议对已经依法申报债权的效力表现为

限制其清偿权利的行使

不论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

是否表决同意和解

均只能按照和解协议受偿

不得要求和解协议之外的单独利益

不得就其原债权提起个人民事执行程序

和解协议对未依法申报的债权人

有哪些效力呢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也就是有担保债权人

他们不受和解协议效力约束

仍可提起对特定财产即担保物的执行程序

和解协议对和解协议生效后新产生的债权

没有约束力

以上是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接下来看一下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首先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

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其次 债务人不得违背公平清偿原则

在和解程序中给个别和解债权人

以和解协议以外的额外利益

但公平的给全体债权人增加

同等清偿利益的除外

再次 依据破产法对债务人在财产处分

债务清偿等方面施加的限制性措施

包括对债务人有关人员

人身权利方面的限制措施

均予以解除

转而接受和解协议的相应约束

并可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

依协议限制其财产管理与处分

债务清偿等方面的权利

最后 在债务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

对和解债权人中依和解协议而免除的债务部分

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 和解协议除了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外

还会对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产生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

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清偿

或延期偿还的让步

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

其仍应按照原来债的约定

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部分

和解协议的无效与终止执行

对于和解协议无效会产生哪些后续影响。

破产法规定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裁定和解协议无效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

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

不予返还

也就是说 如果和解债权人

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

超过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的同等比例

则必须返还

以免出现清偿不公的问题

本来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后

依据合同无效的理论

和解债权人在恢复债权的同时

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是全部都应当返还的

但由于所返还的财产在随后的破产清偿程序

仍然要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分配

所以没必要对这部分清偿再进行毫无意义的返还

除了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外

还可能发生债务人不能执行

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等终止执行的情况

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做出的

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

只有在其他债权人

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

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总结一下

和解协议被终止执行后的破产清偿

主要包括这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 和解协议被终止执行的

法律实质就是和解协议被解除

和解协议解除的效力及于全体和解债权人

无论其是否曾申报过破产债权

债权人依和解协议向债务人承诺的

各种债权调整让步均予撤销

其让步的债权恢复到和解前的状态

第二 和解协议的解除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得清偿

不因和解协议的解除而无效

无需返还

和解协议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是自解除后无效还是自始无效

对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大

如自解除后无效

则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得清偿便无须退还

即使将来破产清偿的结果

个别债权人实际所得超过破产分配应得数额

也不必退还超过部分

若是自始无效

则债权人所得清偿均应返还

重新依破产程序分配

和解协议是依法成立的

之所以被解除

不是协议本身违法或无效问题

而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协议

使和解协议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解除的

所以解除和解协议不应该是自始无效

解除前的部分履行是有法律依据的

债权人所得清偿

即使超过破产分配比例也无须返还

这与和解协议无效不同

第三 为和解协议的执行

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有人认为 和解协议被解除后

担保条款也应随和解协议的解除而失效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目的

就是防止因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而受到损失

如果担保条款也随和解协议解除而失效

等于没有提供担保

这违背了当事人当初设立担保的本意

从合同理论角度讲

合同中有关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条款是不因

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效的

担保条款属于责任处理范畴

所以不应该受到和解协议解除的影响

第四 债务人经和解程序后被宣告破产时

原来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和解协议的效力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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