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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二)在线视频

下一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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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二)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大家好

我是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老师 刘冰

欢迎大家学习《企业破产法》

这一讲我们一起来学习别除权(二)

首先我们看第一分部内容

别除权与破产债权

和债务人财产的关系

这部分内容主要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别除权是破产债权吗

第二个是担保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我们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我国破产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称为破产债权

据此规定

别除权作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应属于破产债权

接下来我们分析第二个问题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

破产案件受理后

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其中自然也包括

债务人设置了抵押等

担保而又未转移占有的财产

如果立法规定

担保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将使管理人对担保物的接管活动

失去法律依据

另外 担保物变价款

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后

如果有剩余将直接清偿债务人的

其他破产债权人

这就要求担保物也应纳入破产财产

如果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本不属于

破产财产的担保物

在清偿担保债权后剩余的部分

就可以用于对破产人的

其他破产债权清偿

因此 我国破产法规定担保物

是属于破产财产的

下面我们先看第二部分的内容

同一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破产程序中

可能同一个担保物上

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

对此要根据担保的种类

性质以及设置方式

时间等确定各项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 顺利进行

另外 实践中还需要解决别除权

与相关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

同一性质的担保物权

构成的别除权之间

确定清偿顺序比较简单

《民法典》物权编第414条规定

同一个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这是清偿的基本原则

相对于质押要简单 明了的多

动产质押和交付权利凭证

未设定条件的权利质押

因为涉及财产

或权利凭证实际占有的转移

通常不会发生两项质权重合的情况

但不以交付权利凭证

为设定条件的权利质押

则可能发生权利竞合

这种清偿顺序原则上

是依照登记

或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

与抵押权大体相同

可以根据《民法典》中

有关物权和担保的规定处理

但转质权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因为转质权人的权利

是由质权人设定的

所以清偿顺序自然应当优先于质权人

留置权以占有留置物为行使权利的条件

或者说是基础

同一个物上面

存在多个留置权的发生原因

与转质权的情况类似

而且通常是后发生的留置权人

占有留置物

所以 后发生的留置权

应当优先于先发生的留置权受偿

第一部分主要讲解的是

同性质别除权的清偿顺序

接下来我们看第三部分内容

不同性质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不同性质的别除权之间

清偿顺序的确认较为复杂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优先原则

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

留置权为什么能优先于抵押权呢

第一 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从法学理论上讲

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

应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二 为了维护公平

以加工承揽产生的留置权为例

承揽人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上

已经添附自己的劳动成果

使其价值增加

如果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那么就会造成实际上

承揽人用自己的劳动成果

为定作人承担部分责任的

不合理情况

第三 留置权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存在

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

交给抵押权人先行使抵押权

那么留置物就脱离

留置权人的占有状态了

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了

无法再实现担保作用

也就是说

动产上有留置权的情况下

一般是不可能在设置质押 抵押的

动产上还可能出现抵押权

与质权竞合的情况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

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

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确定清偿顺序

除了上面这些留置权

抵押权和质权的一般性规定外

还有一些特殊性规定

比如 《海商法》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民用航空法》规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关于建设工程款

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是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

或者大部分款项后

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后我们看一下第四部分内容

担保物权与法定优先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担保物权与法定优先权

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

一般而言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

一般优先权没有优于别除权的权利

而特别优先权的清偿顺序

则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但具体情况比较复杂

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认

有的人认为

所有法定优先权

均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

产生的别除权受偿

但这个结论太过绝对了

比如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

作为一般法定优先权

原则上劣后于担保物权清偿

而且也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

在破产程序中

可以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这一讲的内容就讲到这里

谢谢

企业破产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法概述(一)

-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二)

--破产法概述(二)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制度概述与管理人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薪酬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债务人财产回收与清理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习题

--习题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与进行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习题

--习题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习题

--习题

第九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别除权(一)

--别除权(一)

-第三节 别除权(二)

--别除权(二)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习题

--习题

第十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

别除权(二)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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