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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在线视频

下一节:2.2亲系与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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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亲属制度

包括有关亲属的概念

种类

范围

亲系的划分

亲等的计算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

以及亲属的效力等

是对社会生活中常态亲属关系的法律抽象

也是理解和适用婚姻家庭法的理论基础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由婚姻

血缘和法律拟制而成的

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

一定组织形式的

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作为人们比较亲密的社会关系

的外在表现和称谓

源自原始先民

因为性禁忌

在两性及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

创设一些名词来称呼和分辨

逐渐的形成约定俗成的称谓

通过社会规范

法律的调整

赋予一定的实体内容

恩格斯曾经指出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

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

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

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种义务的总和便构成

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亲属的固定身份和称谓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

称谓是身份的标志

身份是表明人在社会

关系中特定的资格和地位

一旦基于结婚血缘和收养的

法律事实而产生亲属的身份

这一身份便固定不变

对因血缘而自然形成的

亲属身份和称谓

属于永久性的身份和称谓

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表明了双方无法变更的

血缘身份关系

结婚收养等法律行为而产生的

亲属身份和称谓

如夫妻

养父母养子女

只能因离婚或解除收养而

终止亲属关系

当事人不得任意自行解除

第二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

主要表现为亲属之间在身份上

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不同的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并且均具有特定的内容

这是法律意义的亲属

与社会学意义的亲属

最为明显的区别

第三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

亲属间往往存在特定的组织形式

近亲属的特定的组织形式一般是家庭

二亲属的范围

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十分广泛

法律没有必要

也没有可能将一切亲属关系

均列入其调整范围

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

其他亲属关系

通过道德习惯来加以调整

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模式

一是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法律并不统一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而是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来

分别确定亲属关系的范围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和英美法系国家均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模式更灵活

更切合实际

二是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法律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

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比如日本民法规定六亲等以内的血亲

配偶

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为亲属

韩国民法中所列的亲属范围

包括八亲等以内的父系血亲

四亲等以内的母系血亲

夫的八亲等以内的父系血亲

夫的四亲等以内的母系血亲

妻的父母

配偶

我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

血亲和姻亲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由此可见

我们国家施行的是

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三亲属的分类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发达很早

当时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宗法等级制度

便是借助于亲属制度而形成的

便是借助于亲属制度而形成的

从古代型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

亲属制度的转变

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

结果是沿着从重男系亲

轻女系亲

重父系亲

轻母系亲到男女平等

双系并重

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方向发展的

中国古代把亲属分为宗亲

外亲

和妻亲

宗亲是由同一祖先所出的男系血亲

包括未嫁女和嫁来之女

外亲以女系亲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包括母族

姐妹之夫族等

妻亲

是以妻子为中间联络的亲属

中国古代重宗亲而轻外亲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分类

现在婚姻家庭法根据

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

一般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配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当中

占据最重要的核心定位

他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但是德国

瑞士等国民法基于亲属的文化传统

认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源泉

但是他既非血亲又非姻亲

既无亲等可言

又不属于任何亲系

所以

认为配偶不是亲属的本体

不应该不列入亲属

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属于亲属

血亲

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

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有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孙关系的

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的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关系

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

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

而是人为依法创设的

所以称为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应当指出的是

拟制血亲并不仅用于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即便原来具有某种血亲关系

经依法拟制后则创设了另一种血亲关系

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

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亲属关系确定的

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来确定的

拟制血亲主要有养父母子女关系

和形成了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与继子女关系

姻亲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

可以将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

是指己身血亲的配偶

儿媳女婿

姐夫

姑父

舅母

姨夫

等等

配偶的血亲

己身配偶的血亲

如公婆岳父母

继子女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主要有妯娌

连襟等

妯娌是指两兄弟的配偶

之间称为妯娌

而两姐妹的丈夫之间

称为连襟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主要包括

亲家

继兄弟姐妹等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

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承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

承认了配偶的血亲

在特定条件下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2.2亲系与亲等

--2.2亲系与亲等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3.1结婚制度概述

--3.1结婚制度概述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3结婚程序

--3.3结婚程序

-3.4违法婚姻

--3.4违法婚姻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第五章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2法定财产制

--5.2法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第六章 亲子制度

-6.1亲子关系概述

--6.1亲子关系概述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亲子制度

-亲子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

-7.1离婚制度概述

--7.1离婚制度概述

-7.2登记离婚

--7.2登记离婚

-7.3诉讼离婚

--7.3诉讼离婚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第八章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2继承权

--8.2继承权

-8.3遗产

--8.3遗产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第九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9.1法定继承

--9.1法定继承

-9.2遗嘱继承

--9.2遗嘱继承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4遗产的分割

--10.4遗产的分割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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