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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法定继承在线视频

下一节:9.2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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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法定继承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

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

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

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继承方式

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基于

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

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法律规定继承人的依据

一般是继承人与

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继承开始后

有遗嘱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不适用遗嘱继承时

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三、法定继承制度具有强行性

法律有关继承人

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许多国家也都规定了

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来改变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可见

在被继承人的生前

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又没有设立遗嘱时

或者被继承人生前

虽与他人订立遗嘱赠扶养协议

但该协议无效或者不能执行

或者被继承人虽立有遗嘱

但遗嘱又全部无效

但遗嘱又全部无效

被继承的全部遗产

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

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第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第三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或者终止

第四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第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六

遗产分割时保留了胎儿的应继份额

但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

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

直接规定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

社会制度和生活习惯的不同

在确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上

也不尽相同

德国

法国

英国

美国的法定继承范围较宽

中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

第1129条的规定

法定继承主要包括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及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一、配偶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

夫妻相互间的称谓

作为继承人的配偶

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

之间存在的合法婚姻关系的

二、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主要包括婚生子女

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既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三、父母

父母是最近的

直系长辈亲属

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上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

继承法上的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

的继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为全血缘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为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相互之间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兄弟姐妹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所生子女之间

所产生的兄弟姐妹关系

继兄弟姐妹

相互之间无血缘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

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是除父母外最近的长辈直系亲属

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

是指的丧偶儿媳

和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生活

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不论在丧偶后是否再婚

都为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

是指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

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它具有

这么几个特征

第一法定性

法定继承顺序是由法律

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

之间的关系的

亲疏远近直接规定

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强行性

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改变

三、排他性

在法定继承中

继承人只能根据法定继承顺序

依次参加继承

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遗产

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

或者前一顺序的继承人

全部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

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参加继承

四、限定性

继承顺序只能在法定继承中使用

遗嘱继承不适用法定继承顺序

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

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

现在各国立法对法定

继承顺序的多少规定不一致

德国规定了五个顺序

法国规定四个顺序

日本规定了三个顺序

中国目前规定了两个顺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状态

将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

配偶

子女

父母

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与本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

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或兄弟姐妹的子女

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或兄弟姐妹称为被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的

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代位继承的本质

在法律上有固有所说和代表说两种

固有说认为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

是因为与

被代位人和被继承人

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继承权

不能以被代位人有继承权为前提

采用此说的国家有德国

意大利

瑞士

奥地利等

代表说认为

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不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

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我们国家目前采用代表说

但代表说不利于保护代位继承人的权利

二、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

一、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如果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的

继承已经开始

继承人可以自行继承

当然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继承人须为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继承法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

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民法典则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等于变相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通过代位继承

侄子侄女可以继承

叔伯姑的遗产

外甥外甥女

可以继承舅姨的遗产

三、被代位继承人需未丧失继承权

我们国家采用代表说

被代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不能代位继承

四、代位继承人须为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只有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才能有权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

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其子女

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继承人的

继承地位参与继承

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

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代位继承人不是与

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代位继承人是数人

就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

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

有权继承的份额

与转继承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并没有放弃继承的

该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

转给其他继承人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

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

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

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其中

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

称为转继承人

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死亡的继承人

称为被转继承人

从本质上看

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根据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可以看出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

一次性间接继承被继承的遗产

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

而转继承这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

先由被转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再由转继承人直接继承

原由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发生的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基于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转继承则是基于被转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发生的

三、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被代位继承人

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

被转继承人则可以是一切合法继承人

包括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也包括遗嘱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同

代位继承人

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转继承人

则是一切

有权继承被转继承人遗产的人

五、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而转继承则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

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五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第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特别情况下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均等分割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

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三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四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分遗产

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在法定继承中

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以外

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

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

成为可分得遗产的人

可分得遗产的人享有

要求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第1131条的规定

可分得遗产人包括两类

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对于可分得遗产人

应当酌情分给适当的遗产

适当的遗产应依可分得遗产的

人的具体情况和遗产的情况来确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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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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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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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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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亲系与亲等

--2.2亲系与亲等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3.1结婚制度概述

--3.1结婚制度概述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3结婚程序

--3.3结婚程序

-3.4违法婚姻

--3.4违法婚姻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第五章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2法定财产制

--5.2法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第六章 亲子制度

-6.1亲子关系概述

--6.1亲子关系概述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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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人工生育的子女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亲子制度

-亲子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

-7.1离婚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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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登记离婚

--7.2登记离婚

-7.3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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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离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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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第八章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2继承权

--8.2继承权

-8.3遗产

--8.3遗产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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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9.1法定继承

--9.1法定继承

-9.2遗嘱继承

--9.2遗嘱继承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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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4遗产的分割

--10.4遗产的分割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9.1法定继承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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