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婚姻家庭继承法 >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 10.4遗产的分割 > 10.4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第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是指
共同继承人得随时要求分割遗产
任何继承人不得拒绝分割
第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可见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可以作为继承人
有权分得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应当给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没有保留的
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
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人分割遗产是要相互关心
相互照顾
协商处理
四、物尽其用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的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从而实现物尽其用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
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具体方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第2款规定
不宜分割的遗产
可以采取折价
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由此可见
我国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实物分割
由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实体分割
各继承人取得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二、变价分割
将遗产出卖
由继承人分配价金
如果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
或者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该遗产
可以将遗产变卖换取价金
由继承人按照自己的应继份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
三、补偿分割
由某个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并由该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补偿其应继份的价值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继承人对遗产不做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和补偿分割
而是继续保持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状态
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
其共有份额按照应继份的比例确定
三、遗产分割共同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担保责任
遗产分割采用实物分割办法时
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
应当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继承人之间应承担
各自取得遗产的价值效用和品质没有瑕疵
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继承人之间应担保各自
取得的遗产不受第三人对遗产主张任何权利
继承人分得债权时
其他继承人有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
-1.1婚姻家庭概述
-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概述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2.2亲系与亲等
--2.2亲系与亲等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3.1结婚制度概述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3结婚程序
--3.3结婚程序
-3.4违法婚姻
--3.4违法婚姻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2法定财产制
--5.2法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6.1亲子关系概述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亲子制度
-亲子制度
-7.1离婚制度概述
-7.2登记离婚
--7.2登记离婚
-7.3诉讼离婚
--7.3诉讼离婚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8.1继承法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2继承权
--8.2继承权
-8.3遗产
--8.3遗产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9.1法定继承
--9.1法定继承
-9.2遗嘱继承
--9.2遗嘱继承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4遗产的分割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