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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遗产管理制度在线视频

下一节: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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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遗产管理制度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

弥补了原继承法的不足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

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

被继承人自己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的资格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可能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各继承人尚未实际占有对遗产的应继分额

遗产管理人是代表被继承人的意思

保存和管理被继承的遗产

防止其遗产被他人抢夺

对保障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及

受遗赠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一、继承开始后

遗嘱执行人为遗嘱管理人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

但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

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的身份

二、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只有一个人的

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直接转换为

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不存在遗产管理人的问题

继承人为多个人的

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

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的管理

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

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前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为避免遗产的毁损

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代行

遗产管理人的部分职责

对遗产进行必要的处分

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后

遗产管理人应当立即就位

履行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关乎多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方面是被继承人处置遗产的愿望

是否能得以实现

二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

依法获得自己应当取得的遗产

第三是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否实现其债权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上的责任重大

法律必须明确其职责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首先就要清理遗产

查清遗产的名称

数量

地点

价值等状况

对遗产有准确的把握

其次

在对遗产清查的基础之上

应当编制遗产清单

遗产清单要全面

准确地载明遗产的具体情况

二、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

并制作遗产清单后

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的情况

提交遗产的清单

三、保管遗产

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首先要保护维护遗产的现状

其次要采用适当的措施

比如变卖易腐烂的物品

修缮房屋

进行必要的营业

收取到期债权等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经过清理

能够确定被继承的债权债务后

一方面应该对被继承人的债权

依法向债务人进行主张

通过非诉或诉讼的手段

来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

不能实现的债权作为

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

纳入遗产范围

另一方面

应该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

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承担被继承人的清偿责任

只有在债务清偿完毕后

尚有剩余遗产的

才能进行遗产分割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遗产管理人完成上述工作后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

开始进行遗产分割

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

应当及时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

应当按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

对遗产进行分割

将分割后的遗产移交给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一、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忠实、谨慎地履行管理职责

因遗产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不当履行职责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权获得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提供遗产管理服务

可以是有偿服务

也可以是无偿服务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

遗产管理人应该是有偿提供服务

因为遗产管理人为实现遗产的保值

保护好遗产继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付出了努力

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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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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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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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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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亲系与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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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3.1结婚制度概述

--3.1结婚制度概述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3结婚程序

--3.3结婚程序

-3.4违法婚姻

--3.4违法婚姻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第五章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2法定财产制

--5.2法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第六章 亲子制度

-6.1亲子关系概述

--6.1亲子关系概述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亲子制度

-亲子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

-7.1离婚制度概述

--7.1离婚制度概述

-7.2登记离婚

--7.2登记离婚

-7.3诉讼离婚

--7.3诉讼离婚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第八章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2继承权

--8.2继承权

-8.3遗产

--8.3遗产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第九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9.1法定继承

--9.1法定继承

-9.2遗嘱继承

--9.2遗嘱继承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4遗产的分割

--10.4遗产的分割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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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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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遗产管理制度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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