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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离婚制度概述在线视频

下一节:7.2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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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离婚制度概述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一、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婚姻因两种法律事实而终止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是因为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

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

离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而且涉及财产关系

子女抚养教育、探望权等重大问题

离婚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离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本人意思

因此

登记离婚的

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

即使有诉讼代理人

原则上本人仍应该出庭

二、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

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必须依法补办登记手续后

法院才能按照离婚案件审理

无效婚姻应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决定撤销婚姻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三、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关系有效成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

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解除

法律既要保障离婚自由

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四、离婚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消灭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权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的专权离婚主义

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主要是专权离婚制度

古希腊、古罗马赋予丈夫有离婚的权利

丈夫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抛弃离异妻子

而我们中国有七出制度

也实行专权离婚制度

男子享有较多的离婚权

而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

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二、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广泛传播和扩张

基督教教会法也进入全盛时期

在很多问题上处于凌驾于

世俗立法之上的特殊地位

根据基督教的教义

婚姻乃神作之合

人不可离之

夫妻关系恶化不能继续生活的

只能选择别居

而不能离婚

目前世界上仍然有少数国家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如马耳他、爱尔兰、梵蒂冈等

三、近代离婚法实行限制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

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

但法律对离婚理由严格限制

早期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

往往为一方的过错行为

被称为过错离婚主义和有责离婚主义

含有对于有责配偶的制裁

和对无责配偶救济的思想

后来立法者又将一些非当事人的过错

但婚姻关系却不能维持的情况

也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规定

比如说一方有精神病

一方失踪下落不明、不能人道等等

四、现代离婚法的破裂离婚主义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

在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影响下

扩大离婚自由

各个国家相继修正了离婚法

由过错离婚主义迈向破裂离婚主义

已经成为世界的共同趋势

破裂离婚主义是指以婚姻关系

已经破裂至无法期待

其继续婚姻生活的程度作为离婚的原因

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不在于婚姻关系中夫妻的各方的行为

而在于婚姻破裂的客观事实

四我国离婚法的基本特点

一、既保障离婚自由

又反对轻率离婚

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关系的本质

和内在规定的客观要求

保障离婚自由

进而充分保障婚姻自由

对于改善婚姻家庭关系

推动社会稳定

推动社会日益文明进步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主张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

男女可以轻率的处理婚姻

想离婚就离婚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一个婚姻和家庭的解体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

而且会对子女、亲属、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应该区分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

对于婚姻危机

夫妻双方应当努力协调、沟通

切不可冲动离婚

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

才能够走向离婚

二、离婚程序上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双轨制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时

可以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经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

但对于子女、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有争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调解或审理后

判决准予离婚

三、诉讼离婚实行破裂离婚主义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在判决离婚的原因上

我国民法典坚持破裂离婚主义

如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调解无效

即应准予离婚

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部分过错原因

但这些过错与其他无过错原因一样

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

是否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并未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

四、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在离婚问题上

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

又要基于妇女的特殊情况

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之内

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在离婚的法律后果方面

无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

经济帮助、家务补偿还是离婚损害赔偿

都要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贯彻照顾女方、照顾子女原则

在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上

以子女的最大化利益为优先考虑

来确定直接抚养的归属

抚养费的给付

抚养关系的变更和父母探望权等方面

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教育并健康成长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2.2亲系与亲等

--2.2亲系与亲等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3.1结婚制度概述

--3.1结婚制度概述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3结婚程序

--3.3结婚程序

-3.4违法婚姻

--3.4违法婚姻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第五章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2法定财产制

--5.2法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第六章 亲子制度

-6.1亲子关系概述

--6.1亲子关系概述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亲子制度

-亲子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

-7.1离婚制度概述

--7.1离婚制度概述

-7.2登记离婚

--7.2登记离婚

-7.3诉讼离婚

--7.3诉讼离婚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第八章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2继承权

--8.2继承权

-8.3遗产

--8.3遗产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第九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9.1法定继承

--9.1法定继承

-9.2遗嘱继承

--9.2遗嘱继承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4遗产的分割

--10.4遗产的分割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7.1离婚制度概述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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