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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诉讼离婚在线视频

下一节:7.4离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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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诉讼离婚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一、诉讼离婚概念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能就离婚

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或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

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进行调解、判决的一项制度

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离婚争议

诉讼离婚的结果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而是法院的判决

二、诉讼离婚程序

一、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

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由于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所以称为诉讼内调解

离婚诉讼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诉讼

应当慎重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

不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

调解有利于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

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必要时可以与当地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

通过说服教育促进当事人

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经调解可能会有三种结果

调解后双方和好

原告撤诉

离婚诉讼终结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人民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

于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或者调解无效

诉讼开始进入下一阶段

三、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都应该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涉及当事人隐私

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但应该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

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离婚诉讼即告终结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

是否准予离婚以及有关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判决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判决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

解除后会出现一方与他人再婚

因此

离婚判决一旦生效

即使依据的事实有误也不应该再审

三、离婚诉权的限制

基于对特殊主体的特殊保护需要

我国民法典对离婚诉讼中的军人

和有特殊情形的妇女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一、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

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

没有军人的同意

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

这里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胜诉权

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配偶一方

起诉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

不受本条的限制

二、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之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限制的是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权

但只有在特定时期内限制

期限届满后

男方可以行使离婚诉请求权

本条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的适用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

或者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该条的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这里的确有必要

是指男方有正当理由

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

或者有重大的紧迫事由的情况下

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

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的

四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和标准

既是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依据和理由

也构成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焦点

同时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也是决定婚姻关系归宿和命运的原则性界限

可以说是离婚法的精髓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实体性原因

而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

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部分学者主张

离婚的标准应该从夫妻感情破裂

改为婚姻关系破裂

其主要理由有

第一

感情关系不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婚姻关系

第二

离婚的法定标准过分强调感情因素

而在实践中主观标准难以把握

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

感情破裂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所列举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中

有相当的内容并不属于感情因素

第四

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不符合国际立法的现状与趋势

但民法典依然保留了感情

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

主要是考虑到夫妻感情破裂

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长期以来坚持的标准

维持不变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

有利于降低法律实行的成本

如果将裁判标准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

也可能会引起误导

造成离婚法定标准把握尺度的不统一

根据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

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一般是从婚姻关系的4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即婚姻的基础

婚后的感情

离婚的原因

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或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既包括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

也包括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公开同居的事实重婚

与他人同居

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这两种行为均是

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

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

给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

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等行为

应该达到已成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程度

偶尔为之

没有成瘾

或者虽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但已经教育改正了

则不适用于本款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关于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

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中断了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

性生活、相互合作、精神慰藉等

第二

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

而导致的分居

夫妻主观上人为有意的分居

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分居

第三

需连续分居达两年以上

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使夫妻关系实质上名存实亡

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五、一方宣告失踪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法院宣告失踪

双方事实上已经终止婚姻的共同生活

一方起诉离婚的

表明已经失去了对婚姻的期待

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

感情破裂的原因

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

民法典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

这些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包括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有期徒刑

双方性格不合

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

等等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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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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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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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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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亲系与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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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3.1结婚制度概述

--3.1结婚制度概述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3结婚程序

--3.3结婚程序

-3.4违法婚姻

--3.4违法婚姻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第五章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2法定财产制

--5.2法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第六章 亲子制度

-6.1亲子关系概述

--6.1亲子关系概述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亲子制度

-亲子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

-7.1离婚制度概述

--7.1离婚制度概述

-7.2登记离婚

--7.2登记离婚

-7.3诉讼离婚

--7.3诉讼离婚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第八章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2继承权

--8.2继承权

-8.3遗产

--8.3遗产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第九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9.1法定继承

--9.1法定继承

-9.2遗嘱继承

--9.2遗嘱继承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4遗产的分割

--10.4遗产的分割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7.3诉讼离婚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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