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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违法婚姻在线视频

下一节: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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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违法婚姻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婚姻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

称为违法婚姻

可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违法婚姻制度的规定

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

保障婚姻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

保护其婚姻权益

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无效婚姻

一般违反是公益要件

即该婚姻违反了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可撤销婚姻

往往违反的是私益要件

为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

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

而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特征

存在婚姻障碍

有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情形

具有婚姻的表象

形式上是婚姻

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

颁发了结婚证等

具有形式多样性

婚姻的无效存在多种形式

如重婚

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的婚姻等

具有法定性

无效婚姻

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的婚姻

法律规定无效情形之外的情形

可能构成婚姻登记瑕疵

而不构成无效婚姻

比如男女双方或一方没有亲自到场进行结婚登记的

不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

以及冒用他人的身份证

进行婚姻登记的等

这些行为都属于登记瑕疵

而不是无效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1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婚姻无效

第一重婚

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重婚时

后婚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结婚

三、未达法定婚龄

即男方未达到22周岁

女方未达到20周岁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婚姻的无效是

当然无效还是宣告无效

即婚姻无效

是否需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

始为无效

不同的国家

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

婚姻无效是指

依法被宣告无效时

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我们国家

实行的是宣告无效

这样的规定符合身份关系特殊性

无效婚姻对于婚姻

亲子

亲属关系的当事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应该慎重

不应该赋予其绝对无效的效力

宣告无效的申请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

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宣告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无效案件后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

基于胁迫或未如实告知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经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而归于无效

一、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根据我们国民法典第1052条

第1053条的规定

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有两种

一是胁迫婚

二是疾病婚

首先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

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

健康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同意结婚的情形

其次未如实告知的疾病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我国原婚姻法规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结婚

民法典将患有一定的疾病

改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把是否认可婚姻效力

交给当事人自行决定

至于重大疾病主要是指什么样的疾病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通常认为

重大疾病包括精神性疾病

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等

二、撤销的程序

撤销权人

胁迫婚的撤销权人为

受胁迫一方

疾病婚的撤销权人为

患有疾病一方的配偶

撤销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其他任何机关

不能撤销婚姻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我们国家实行宣告无效

因此仅具备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

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其婚姻关系

仍然是有效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当事人的子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但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子女的各种权利

当事人双方均有保护

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一、方抚养子女的

另一方对该子女享有探望权

四、过错赔偿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2.1亲属的概念与分类

-2.2亲系与亲等

--2.2亲系与亲等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2.3亲属关系的变动与效力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3.1结婚制度概述

--3.1结婚制度概述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3.3结婚程序

--3.3结婚程序

-3.4违法婚姻

--3.4违法婚姻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4.2我国未明确规定的身份效力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婚姻效力之人身关系

第五章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种类

-5.2法定财产制

--5.2法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3约定财产制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5.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利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婚姻效力之财产关系

第六章 亲子制度

-6.1亲子关系概述

--6.1亲子关系概述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2亲子身份的确认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4养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5继父母子女关系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6.6人工生育的子女

-亲子制度

-亲子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

-7.1离婚制度概述

--7.1离婚制度概述

-7.2登记离婚

--7.2登记离婚

-7.3诉讼离婚

--7.3诉讼离婚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7.4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第八章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1继承法概述

-8.2继承权

--8.2继承权

-8.3遗产

--8.3遗产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继承法与继承概述

第九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9.1法定继承

--9.1法定继承

-9.2遗嘱继承

--9.2遗嘱继承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9.3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1遗产继承的开始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2遗产管理制度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3遗产债务的清偿

-10.4遗产的分割

--10.4遗产的分割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10.5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3.4违法婚姻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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