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物权法 >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 1.4物权的变动 > 物权的变动
在这一节我们分三个部分来学习
第一部分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部分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部分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实践中
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较为常见
《民法典·物权编》第209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4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两个条文告诉我们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采用的物权变动的模式
是合意加公示的模式
它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
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二、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刚才说到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系针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
所谓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指的是当事人基于合意
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并在践行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
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
可见它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合意,二、公示
合意指的是当事人就是否设定物权
以及物权的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示,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在比较法上,物权变动模式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意思主义
也就是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合意)
就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
法国、日本等国采此种模式
第二种是所谓的物权形式主义
也就是说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
除了债权意思以外
还要有物权变动的意思
并且履行法定的方式
第三种,债权形式主义
它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
除了债权意思以外
还需履行法定的方式
如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
它与物权形式主义的差别在于
并不承认存在独立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基于登记效力所产生的对抗效力的不同
所谓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所谓可以分为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的登记
是这种物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登记可以对抗一切其他人
《民法典·物权编》第209条第一款
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举例而言,在买卖房屋
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当中
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也是从办理设立登记时发生
《民法典·物权编》第349条对此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如果出卖人只是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动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常态
与登记要件主义相对的是所谓登记对抗主义
它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虽然是有效的
但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物权编》第225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而言,甲将汽车一部卖给乙
那么,甲将该汽车交付给乙即转移所有权
只是,如果不知情的第三人丙
后来又与甲就同一部汽车设立抵押权
乙的权利不能对抗丙的权利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在实践当中这种情形相对较少
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比如继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
法律文书、征收等事实
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
还有一些
规定在第二分编“所有权”中
我们在这里先看前面的一部分
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而非当事人的合意
而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事实行为发生
而且它们必须是
法律所限定的特殊的事实或事实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因为它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
而发生物权效力
另一方面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2条的规定
权利人处分非基于法律行为
发生物权变动而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比如,以继承方式
取得了父母的房屋所有权的子女
虽然他在法律上已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可是如果他想要完整地享有所有权
将房屋处分的话
也就是说他要将继承得来的房屋
出卖或者赠与给其他人
基于出卖或者赠与等法律行为
所欲发生的第二次的物权变动
还有赖于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
否则不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中有以下四类
第一类,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物权编》第229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如果这些法律文书只是确定了给付金钱
提供劳务等,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而且这类法律文书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动产
和不动产的归属而做出的
第二类,因继承而取得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如果强行要求
交付或者登记才发生遗产的物权变动
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交付或者登记之前
遗产就会处于无主状态
这不利于确定财产的归属
第三类,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民法典·物权编》第231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建造房屋意味着将多种不同的材料
与人工结合在一起
形成了一个崭新的物也就是房屋
那么基于合法建造的行为
取得这个新生的物的所有权是自然之理
类似的拆除房屋也是如此
第四类,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
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
征归国有的行为
例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建水库
因而需要将库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从而发生了土地所有权的变动
根据也是《民法典·物权编》第229条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