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物权法 > 第五章 共有 > 5.2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
我们分两个部分来学习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
按照各自的份额
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第298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例如,甲乙二人合伙购买一套房屋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50万元
那么通常情况下,若无约定
甲乙按各自按照出资的份额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甲的份额是2/3,乙的份额是1/3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特征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
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这种份额又称应有份额
《民法典·物权编》第309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这也就意味着
就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而言
分为三种情形:首先,有约定从其约定
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出资额确定;最后
如果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则视为等额享有
各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相同
特征二,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
也就是说对共有物持有的份额不同
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
每个共有人都只能在预先确定的份额范围内
享有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
特征三,尽管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
各个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但是按份共有并非分别所有
各个共有人的权利
并不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
而及于该财产的全部
例如,在前述甲乙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的情形中
甲占有2/3的份额,乙占有1/3的份额
但是两人是对全部房屋行使权利
而不是将房屋划分成两个部分,分别行使权利
2.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第一,按份共有人有权依据其份额
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份额越大,权利越大
第二,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第三,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毕竟共有也是所有权的特殊形态之一
第四,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
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分出,二是转让
(1)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
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
在分出时通常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比如甲乙共有一块金条,份额各是50%
在甲要求分出时,金条可以实物分割
平均切割为一人一半即可
(2)转让,它是指共有人
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转让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因此《民法典·物权编》第305条和306条
分别规定了按份共有人
转让其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规则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拟转让份额的权利
这是第305条的主要内容
第306条具体规范了按份共有人
转让其份额时的程序与条件
首先,转让人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则转让人可以将份额转让给共有关系之外的人
其次,如果这里的“其他共有人”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且都欲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则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的
就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
为按份共有且份额相同各占1/3
如果甲要去移民国外
于是希望转让自己的份额的
乙、丙在相同条件下相对于共有关系之外的人
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同条件”指的是,比方说
共有关系之外的人丁欲出价40万元
购买甲所拥有的1/3的份额
而乙只愿意出30万
那么就无所谓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反过来,如果乙也愿意出40万元
那么乙可优先于丁购买这1/3份额
再者,如果乙和丙都对这1/3的份额感兴趣
应当由乙和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比方说一人获取1/6;如果乙、丙无法达成协商
那么就按照转让时
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这里他们的份额各自是1/3,也就是1:1
那么此时他们只能按照1:1的份额
取得甲的1/3的份额。也就是1/6
2. 义务
它主要是指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
例如,承担共有物的保存费用、改良费用
以及因共有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责任
这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307条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予以承担
3. 处分共有财产或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财产是指共有人依据法定的程序
将共有物转让或者设置抵押
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
是指对共有物进行重大改良或重大维修
《民法典·物权编》第301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换言之,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
已经就处分共有财产
或作重大修缮有了约定的,那么按照约定
只有当不存在约定的情况之下
才适用前述2/3份额规则
4. 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物权编》第308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视为按份共有
我们知道共有分为两种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如果当事人对于财产属于共有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属于哪种共有有争议的话
则按照这一规则予以确定
原则上认定为按份共有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