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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二)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这是《民法典·物权编》第17章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内容

(1)最高额抵押权的界定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

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经当事人同意

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可见,最高额抵押权

相较于一般抵押权的特殊之处在于

它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一定期间内

连续发生的将来债权

这个债权受到

最高债权额限度、一定期间

连续发生三方面的限制

“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指抵押权人

基于最高额抵押权

所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金额

它表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

交换价值的支配范围的上限

“一定期间”就是

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或决算期

“连续发生”是指最高额抵押权

所担保的将来债权是因为

特定的具有继续性的

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具有

便利交易、简化手续、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准备开发某楼盘

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借款

银行估价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为5000万

由于项目开发周期长、复杂

具体需贷款多少开发商一时也不确定

所以,和银行协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贷款的大约额度

比如5000万

如果采取设定一般抵押的方式

例如开发商一次性借款5000万

可能用不了这么多,而且面临巨大的利息费

如果分多次借款,可能会面临繁琐的手续

通过最高额抵押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最高债权额的存在

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两项显著区别

(2)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也称为最高额抵押权的原本(即主债权)

的确定或者担保债权的确定

它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

一定范围内的、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而具体化、特定化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有利于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民法典·物权编》第42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

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

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项

《物权法》第 206 条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中

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这一事由

第 423 条将其修改为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这一修改是合理的,原因在于

如果仅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事实

作为债权确定的事由

在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其可能还会继续与债务人发生新的债权关系

而这种新的债权关系

已不能再列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这就加大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对不知情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

将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第一,最高额抵押权一经确定

即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这是因为确定之后

被担保的债权也就丧失了其不特定性和流动性

因而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第二,被担保债权的原本确定

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存在的原本债权

才属于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确定之后所发生的债权

不属于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第三,被担保债权确定时

存在的被担保债权的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不论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

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当然要注意的是

被担保债权的原本、利息

违约金、赔偿金的合计总额

不得超过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但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则不计入最高额

六、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我们从浮动抵押权的概念、效力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三方面来学习

1.浮动抵押权的概念

浮动抵押,也有学者称之为浮动担保

是源自于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物的担保类型

一般而言,浮动抵押是指

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

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抵押人仍然占有、经营管理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

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财产确定且债权人有权

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

一方面,浮动抵押作为一种

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

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另一方面,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

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不过这一点优势

在《民法典·物权编》

认可了抵押权人的处分权之后

已不再特殊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所谓的商人

从事经营活动

而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

于是抵押标的具有不确定性

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

《民法典·物权编》第396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是一种动产抵押权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与一般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它们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

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所谓的浮动抵押权的休眠

是指浮动抵押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

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

或者不产生禁止抵押人

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

除非当事人做了相反的约定

也就是说,由于浮动抵押针对的是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营利性组织和个人

设立了浮动抵押的动产

由于处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范围是不确定的

浮动抵押权设定后

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学说认为

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优先顺位

与浮动抵押权紧密联系

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的正当性在于

在承认未来财产之上的动产担保权

依登记时间而确定其优先顺位的情形之下

为防止所有的新增财产

自动“流入” 已设定的动产担保权

促进为担保人(债务人)购置资产

提供促进为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购置资产提供新的信贷支持

拓宽再融资渠道

有必要承认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优先顺位

在我国《民法典》上

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中

出卖人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租人的所有权都奉行登记对抗主义

且竞存的动产担保权之间

依登记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例如

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所有未来财产上

已设定浮动抵押权

在解释上,如该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

即具有优先于后设立的动产担保权的效力

此时,该浮动抵押权已经事实上

形成了对其后信用提供者的垄断性权利

甚至构成对债务人经营活动的过度控制

购买价金担保权可在相当程度上化解这一困境

3.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浮动抵押财产设定后

由于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范围内

自由处分抵押物

因此抵押物具有不特定性

其形态变动不居、价值漂浮不定

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

首先要做的就是使浮动抵押停止浮动

使其固定下来,这就是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浮动抵押财产或是由于法定的事由

或是由于约定的事由确定之后

抵押人丧失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抵押财产形态及价值特定化

于是浮动抵押即转为固定抵押

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浮动抵押确定的情形见《民法典·物权编》第411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本节结束

物权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所有权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相邻关系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共有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用益物权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担保物权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占有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抵押权(二)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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