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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在线视频

下一节:占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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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我们从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实现,这四个方面来学习

一、留置权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第447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

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可见,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

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与抵押权和质权不同的是

留置权实现的原因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而没有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或质权的其他事由出现

这是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则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二类担保物权的性质有较大差异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也就是留置效力与优先受偿效力

优先受偿效力,好理解

所谓留置权的留置效力

指的是在其债权未获清前

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剥夺其使用权

从而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促使他履行债务

它也被称为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

而优先受偿效力又称为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二、留置权的成立

由于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

但是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第449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

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

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

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

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

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

1.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的范围限于动产

而且并不仅限于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动产

例如 A把B的衣服弄脏了

于是将其送到C的洗衣店清洗

C清洗之后,A来取衣服,却没有带钱

无法清偿其债务,满足C的债权

此时C可以留置A送来的衣服

尽管实际上它并不属于A而属于B

法律也可能针对某一特定情形

明确规定不得留置

这是出于特定的法政策而做出的

2.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有以下三项

第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例如刚才我们举的例子当中

洗衣店的C已经占有了A送来的衣服

第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C占有的衣服

正是基于 A C之间地接的洗涤衣物的服务合同

二者正是出于同一法律关系

这个例子中,一方是自然人

另一方是企业经营者

如果双方都是企业

它们之间发生着留置的关系的话

留置财产与债权可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前面也说过,同一个法律关系不等于同一个合同

就企业而言,企业间债务属于商业交往性质

企业之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

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

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

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

比如:甲公司在1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委托乙运输自己的货物到码头

结果乙公司把货物运送到目的物后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在11月分甲公司又委托乙运输另一批货物

签订了运输合同,在运货货物后

乙要求甲公司支付上一次的运费

甲公司不同意

于是乙公司就留置了这一批货物

这是可以的

虽然乙行使留置权是基于第二个合同关系

已经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

但是企业间可以不受

“行使留置权要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三、留置权的效力

我们从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以及留置权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两方面来看

(一)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分为7个方面:一、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有占有的权利

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之前可以持续地占有留置财产

拒绝一切返还留置财产的请求

这也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

留置权人在其债权受全部清偿前

可以就留置财产之全部行使留置权

此即留置权的不可分性

例如,甲同学将电脑送交乙师傅维修

费用500元,甲无法清偿

如果满足实现留置权的其他条件

乙师傅可以选择将电脑拍卖

尽管电脑价值是维修费的数倍

他只需要将电脑的变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交给债务人甲即可

这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455条

应当注意的是

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

被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例如,A请搬家公司B将其

家具、电脑、书籍等物品搬到新的住址

B公司履行完债务之后

享有对A的报酬请求权

但是A一时无法支付

那么 B可以行使留置权

此时留置财产为可分物,价值约数万元

B公司应当仅留置其中与其所享金钱债权相当的一部分

第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孳息的收取权

这是因为留置财产的占有

已经由留置权人取得所自然导致的结论

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452条

第三,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权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

因此留置权人原则上无权使用留置财产

只不过出于保管和维持留置财产安全的需要

在必要时有一定的使用权

例如修车的合同,修车一方履行之后

车主人掏不出修车费

那么这个车就留在修车厂

为了保持这个车的状态

要时不时的开动起来,跑一圈

加一些机油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保管性的使用留置财产

第四,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具有保管义务

正如《民法典·物权编》第451条规定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留置权人有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如前所述

第六,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这是留置权效力的集中表现

也是保障债权的根本手段

要注意,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并不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即可行使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定宽限期经过的

留置权权人方可行使其权利

这也是它与抵押权、质权

这也是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差异所在

第七,留置权人返还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的

留置权人应当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

拒绝返还的,构成非法占有

(二)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有以下三项:第一

债务人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债务人有权处分其所有物

出卖、赠与,均无不可

只不过留置权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二,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一般而言,债务人

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

而且也不能将留置财产用于设定质权和出租

因为他已丧失对它的占有

第三,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也就是留置权人

保管、维护留置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四、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成立不等于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

必须依法定的条件、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有以下三项条件

第一,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财产的不间断占有

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

如果在留置权成立后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持续占有的

留置权归于消灭

但是因侵权行为致使留置权人

暂时丧失留置财产的占有

当留置权人恢复占有的,不构成丧失占有

第二,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留置权的实现与抵押权、质权的实现

在此具有较大区别

债权人在实现其留置权前

应当在宽限期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关于宽限期

《民法典·物权编》第453条第一款规定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

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见,宽限期的时长分约定与法律推定两种

(1)如果双方约定有宽限期的,依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即留置权人方式实现其留置权

第三,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前文已述,留置权可能因为法定

或者约定的原因被事先排除

接下来看实现留置权的程序与方式

实现留置权应遵守以下程序

第一,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债务履行的通知

又分为两种情形

(1)在当事人已经约定有宽限期的情形下

留置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宽限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通知其在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此通知具有催告的性质

通知的内容:一是已经将标的物留置

二是告知债务人宽限期

三是催告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未经通知债务人上述内容的

不得实现留置权

第二,宽限期经过后,债务人仍没有履行的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反过来,从债务人的角度看

他也可以发起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民法典·物权编》第455条规定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里没有宽限期的规定

物权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第二章 所有权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第四章 相邻关系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第五章 共有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第六章 用益物权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第七章 担保物权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第八章 占有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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