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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15章
我们从以下五方面展开了解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
三、地役权的取得
四、地役权的内容
五、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
为某特定不动产使用的便利
经他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可见,地役权产生于两个不动产之间
其中接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相应地,享有地役权的人称为地役权人
供役地的权利人则称为供役地人
《民法典·物权编》第372条规定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们从地役权的从属性
和不可分性两方面的特征来了解它
所谓从属性,是指地役权设立的目的
就是为了便于需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利用该地
因此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
与需役地不可分离
地役权是民法典规定的
用益物权中唯一具有从属性的
从属性表现在几个方面
(1)地役权的设定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
地役权必然是两块土地之间的关系
只有一块土地的不会存在
(2)地役权不得以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地役权存在的目的
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因此如果抽象地将地役权与需役地分离的话
它的存在就不会有任何价值
(3)需役地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时
地役权当然转归用益物权人享有
也就是说,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如果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同样的道理,供役地
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如果涉及地役权的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地役权随着需役地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5)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转让的
地役权一并转让
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80条)
(6)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设定了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381条)
所谓不可分性
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
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
或者仅仅以一部分单独存在
它表现为
(1)地役权设定时的不可分性
(2)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3)地役权消灭时的不可分性
简单地说,地役权必然涉及两块土地
那么当其中的一块土地被分割时
无论这块土地是供役地还是需役地
既已存在的地役权法律关系
是否会因为其中一块土地
或者两块土地的分割而受到影响
还是要回到地役权制度的制度目的上来看
先看设立地役权后,需役地被分割的
如果分割后的两块或多块土地
仍然需要供役地供给其便利
那么这些分割后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土地
依然都享有地役权
反之,如果分割后
只有部分土地有需要
那么只有部分土地享有地役权
若通行地役权原只为
不动产的特定方位的通行需要所设立
那么需役地被分割后
地役权仅就该特定需要
继续存在于该部分不动产之上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多个方面具有相似性
首先,在产生原因上
它们都是为了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当中产生的矛盾
在权利内容方面,有重合之处
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建筑越界等问题
在法律救济上
两者也同属于物权编规制的范围
因此,它们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
尽管如此
它们存在着以下5个方面的差异
第一,产生的原因和登记的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关系,依法自动产生
地役权则是由双方当事人
订立合同设立意定关系(第372条)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的内容
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者限制
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第二,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同
相邻关系
发生在相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而地役权的主体不限于此
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
不相邻的,例如,长途高压输电线路
从发电站输送到上千公里外的城市
需要铺设的高架电线
为此与沿途土地的权利人订立合同
设立地役权
显然,无论是电厂的发电人还是用电户
都与电线所依赖的供役地的
绝大多数权利人没有相邻
相邻关系注重运用习惯
而地役权则看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可以排除或限制当地习惯
第三,调节限度不同
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法定扩张或者限缩
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
对相邻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的调节
避免当事人因细枝末节进行协商,从而节约成本
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的他物权
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不动产所有
和利用关系当中进行自治
更加充分地实现不动产的利用价值
因此,当事人利用它进行调节的限度更大
第四,是否有偿不同。相邻关系是无偿的
地役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设定
来决定是否有偿还是无偿
第五,存续期间不同
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点
所谓永久性表现在
只要有相邻不动产的事实存在
就有相邻关系的存在
后者表现在,具体的相邻关系的行使
可能因为一次行使便能实现
例如相邻危墙的拆除
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由当事人约定
并可设定长期的地役权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物权编》第377条规定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三、地役权的取得
我们已经看到《民法典·物权编》第373条规定
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设立地役权
该条第二款还列举了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374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地役权的登记效力为登记对抗主义
也就是说,就设立地役权而言,并不需要登记
但是地役权人如果希望
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的话
则必须登记。基于其从属性的特征
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单独抵押
四、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就权利而言
第一,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也就是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
行使其供役地的权利
第二,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例如,地役权人设定地役权的合同
赋予了地役权人取水权
那么为了实现其从供役地的水井中取水的权利
就需要允许他从供役地上通行
第三,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例如,为了取水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
甚至修建水渠
为了通行还可以约定在供役地上修建道路
地役权人的义务
一、合理使用供役地
二、支付费用
如果约定了费用支付的话
三、如果设置了工作物或设置物的
需要维持它们的正常状态
并且容忍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
再来看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有
一、对附属设施的共同使用权
如果设置了附属设施的话
二、费用支付请求权
三,利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权
地役权设立之后
供役地权利人对其土地的主体利用权依然存在
在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其土地的过程中
如果产生了变更既存地役权行使
或实现方法的需要时
在不影响既存地役权实现的前提下
为了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可以请求地役权人予以变更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一、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
二、分担公用设施的维持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供役地役权利人
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
使用地役权人修建的附属设施时
应当在其受益的范围内
负担该设施的保养、维护费用
五、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事由
当然适用于地役权
例如期限届满、抛弃、混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
此外,地役权消灭有自己的特殊事由
第一,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地役权的存在及其目的的实现
始终以存在两处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不动产为前提
只要其中一处灭失,地役权亦随之消灭
第二,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例如,设置了引水地役权可是水源却枯竭
引水地役权因此而消灭
第三,地役权人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物权编》第384条规定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
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是
办理注销登记和取回工作物
也就是说地役权消灭后
地役权人应当将设置在供役地上的工作物取回
使供役地恢复原状
本节结束
-1.1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1.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
-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1.5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1.6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
-1.8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 作业
-2.1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2.2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2.3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章 作业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2专有权
--专有权
-3.3共有权
--共有权
-3.4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
-第三章 作业
-4.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概述
-4.2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类型
-4.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4.4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第四章 作业
-5.1共有概述
--共有概述
-5.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5.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5.4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章 作业
-6.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概述
-6.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6.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6.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6.5居住权
--居住权
-6.6地役权
--地役权
-第六章 作业
-7.1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概述
-7.2抵押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7.3质权
--质权
-7.4留置权
--留置权
-第七章 作业
-8.1占有概述
--占有概述
-8.2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
-8.3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8.4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8.5占有的内容
--占有的内容
-8.6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8.7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
-第八章 作业



